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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我縣烤煙產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維護好煙農的利益,穩(wěn)定壯大煙農隊伍,提高烤煙自然災害風險保障能力,彌補煙農災害損失,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烤煙產業(yè)發(fā)展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政府實行煙葉稅返還政策,每年實收煙葉稅的15%由縣農業(yè)局作為全縣烤煙生產發(fā)展基金安排使用,主要用于防災、減災,對每年嚴重受災的煙農進行救助。
第三條烤煙生產災害救助是在烤煙種植保險基礎上對受災煙農和受災煙區(qū)基礎設施的扶助。
第四條烤煙生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由縣農業(yè)局牽頭,財政局、煙草局和各種煙鎮(zhèn)配合實施。救災、核災由縣烤煙生產技術指導站負責,各種煙鎮(zhèn)和各鎮(zhèn)煙站參與落實。
第二章救助范圍
第五條縣內種植烤煙且簽訂烤煙種植合同,并按照烤煙生產技術方案生產,在烤煙團棵至采收結束時,因雹災、水災、風災導致煙葉嚴重損失的,和因災導致煙路、煙水、烤爐嚴重損失的由縣烤煙生產救災扶助基金給予救助。
第六條其它特殊情況造成的煙葉重大經濟損失,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可列入救助范圍。
第七條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救助:
1、輕度自然災害,受災程度低于30%的;
2、發(fā)生災害后未及時按要求搶救而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的;
3、人為的故意行為的;
4、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5、受災煙農不按合同交售煙葉,有將煙葉倒賣給他人行為的。
第三章救助標準
第八條煙葉受災救助按畝(每畝按1100株)計算,根據最終確認受災面積,每畝每年最高救助標準為不低于當年全縣玉米平均畝產值的40%,具體救助比例參考當年的受災面積和返還的救助總資金量最終確定。玉米平均畝產值=全縣玉米平均畝產量×當年11月的玉米收購價。
災害造成煙葉植株不能再恢復生長或失去生長價值的定為絕收,按最高救助標準救助。
災害造成煙葉植株一定程度損失、但煙葉植株能夠再恢復生長或具有部分生長價值的定為部分損失,以遭受損失的百分比表示受損程度。部分損失的按最高救助標準×損失程度(%)計算救助金額進行救助。
第九條因災害導致煙路、烤爐等基礎設施嚴重損失的和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的特殊情況造成的煙葉重大經濟損失,由縣烤煙生產救災扶助基金給予適當資金救助。
第十條年內若多次發(fā)生災害損失時,按受損程度最嚴重的救助一次,不重復救助。
第四章災害申報核定
第十一條在烤煙災害發(fā)生后,所在鎮(zhèn)應立即對災害發(fā)生村、組、面積、程度進行初步統(tǒng)計,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形式快報到縣農業(yè)局。并迅速組織人員開展災情查勘,現場調查、統(tǒng)計每戶的受災面積和受災程度,以村為單位填寫包含村組、農戶姓名、種植面積、受災程度、受災面積等內容的受災農戶花名冊,并經村委會蓋章后,應在24小時內報所在鎮(zhèn)政府和煙站匯總。各鎮(zhèn)應在48小時內將本鎮(zhèn)受災匯總情況報縣農業(yè)局,受災農戶花名冊報縣烤煙生產技術指導站。
第十二條災情核定由縣烤煙生產技術指導站負責,所在鎮(zhèn)、財政所及煙站參加組成核災小組,根據上報的受災農戶花名冊隨機抽查。每個鎮(zhèn)從受災村中抽查30%的村,再從被抽查村中抽查20%的受災農戶,實地核實,形成災情核定結論,計算確定實際受災面積。計算方法為:實際受災面積=上報受災面積×災害核定系數,災害核定系數=抽查認定成災面積÷抽查面積。
第十三條各鎮(zhèn)將計算確定實際受災面積,責成村委會以戶為單位在本村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第十四條縣農業(yè)局、財政局對災害核定情況進行審核,并與煙草局、保險公司核對統(tǒng)計數據,最終確認受災面積。
第五章資金兌付
第十五條縣農業(yè)局根據審核同意后的受災面積,將救助資金撥付給種煙鎮(zhèn),由各鎮(zhèn)財政所按照核定的總面積及受災農戶花名冊,通過惠農卡直接撥付給受災煙農。因災導致煙路、煙水、烤爐嚴重損失的,按照實際核實情況,將救助資金撥付給所在鎮(zhèn),由鎮(zhèn)政府牽頭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烤煙種植受災救助金以現金方式兌現,不得以實物救助沖抵,不得抵扣、代扣其他款項。
第十七條救助資金撥付在當年煙葉收購完成后至次年前完成。對煙農兌現在前完成。
第六章資金管理使用
第十八條烤煙生產救災扶助基金劃入財政局支農專戶管理,由農業(yè)局拿出意見,財政局審核,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支付。
第十九條每年從烤煙生產救災扶助基金中劃撥適當救災、核災工作業(yè)務經費到縣烤煙生產技術指導站,用于指導抗災、救災,開展災害復查、核定工作。
第二十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烤煙自然災害補償。每年度的基金在賠付當年自然災害后仍有結余的,結轉下年滾動使用,也可抽取部分作為技術員和種煙鎮(zhèn)村干部學習培訓專項費用。若當年發(fā)生重特大烤煙自然災害,災害損失面積或損失程度較大的,基金足額用于災害救助。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在煙葉生產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申報、調查核實、審批、發(fā)放過程中,必須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它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或夸大受災受害程度騙取救助,一經發(fā)現,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災害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應自覺接受監(jiān)察、審計部門的檢查、審計。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未列事項由縣政府以會議決議或文件形式明確。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農業(yè)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