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全區投資引導基金監管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區引導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充分發揮其引導作用,有效控制運作風險,積極與上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配套,共同扶持我區創投企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省省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引導基金是由區政府設立的政策性、引導性基金,引導基金以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本金形式存續,區財政逐年投入。其設立的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放大的作用,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促進國內外優質創業資本、項目、技術、人才向聚集,推進全區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第三條區引導基金總規模為2億元。區財政首期投入引導資金5000萬元,以后3年內,從區新增財政收入中再分期投入1.5億元。
第四條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重點引導創投基金或創業投資企業投向醫藥產業、新材料產業等符合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的領域,引導創業投資企業重點投資處于初創期、既有風險又具成長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二章組織架構
第五條成立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確定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審查批準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區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及投資項目管理、投資風險控制、投資退出機制和業績考核等制度;審查批準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資金籌集、投資計劃等重大事項。
第六條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金融辦、區財政局、區發改局、區科技局、區經信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引導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的風險監控,辦公室設在區金融辦。
第八條區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是區引導基金的出資代表人。是由區政府設立的獨立企業法人,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投資運作事務,實施階段參股,并代表引導基金行使民事權力、承擔民事義務與責任。區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之前,其有關工作暫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代辦。
第九條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引導基金對外投資的出資主體;
(二)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引導基金合作的創業投資機構;在盡職調查、審慎評估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程序確定投資的可行性方案;
(三)決定階段參股與跟進投資項目實施方案,并報領導小組備案;
(四)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履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五)負責實施引導基金投資形成股權的退出工作;
(六)對引導基金所投資金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監督檢查情況、引導基金財務狀況及運作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投資對象
第十條引導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國內外有實力的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區引導基金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重點與國內外投資業績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的知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合作。
第十二條引導基金階段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創業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二)投資領域明確;
(三)至少配備3名以上具有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且高管人員已經取得良好的管理業績;
(四)其管理團隊成員、主發起人或自身有對中小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嚴格執行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具備規范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六)企業領導班子誠信度高,管理和運作規范,具備科學有效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信用管理機制。
(七)募集資金總額高于申報計劃總規模的70%且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應按規定在市金融辦備案,并接受監管。
第十四條鼓勵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于市行政區域內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未上市中小企業,優先扶持處于種子期、創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的企業,且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凈資產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且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
第十五條引導基金不得用于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和對創投以外的企業擔保。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四章投資管理
第十六條引導基金成立初期的投資主要采用階段參股方式,條件成熟后,逐步增加跟進投資方式。
第十七條階段參股是指區引導基金向創投基金或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新的創投基金或創業投資企業。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在市注冊。
第十八條區引導基金的參股投資比例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3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參股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市引導資金與區引導基金同時以參股方式扶持同一家創業投資企業的,政府引導基金的合計參股比例不得超過50%。
第十九條引導基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投資期3年,退出期2年,延長期2年)。
第二十條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投資于市區域內企業的資金金額不低于政府出資額的兩倍,具體投資可以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投資對象是注冊在市區域內的法人主體;
2.母公司是注冊在市區域外的法人主體,子公司是注冊在市區域內的法人主體,通過對母公司的投資帶動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要求母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對子公司的投資額大于基金對其母公司的投資額,在此條件下對母公司的投資額隸屬于對的投資額;
3.投資對象是注冊在市區域外的法人主體,但該企業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法人主體遷至市或在規定時間內能夠在新設法人主體,并長期致力于的產業發展,在此條件下對該企業的投資額隸屬于的投資額。
(二)投資對象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投資于市區域內處于種子期、創建期且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于政府引導基金的全部出資;
(四)為保證資金流動性和分散風險,對單個創業企業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自身注冊資金的20%;
(五)投資對象不屬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業;
(六)不得投資于其他創業投資企業;
(七)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第二十一條區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監督所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按規定的投資方向、投資比例進行投資運作,但不參與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區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穩定運營以后,應在適當時機將股份通過下列途徑完成退出:
(一)將股權優先轉讓給其他股東;
(二)公開轉讓股權;
(三)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到期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三條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投資合作協議》和《企業章程》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
(二)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不先于引導基金退出;
(三)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未按規定向初創期企業投資的,引導基金有權退出;
(四)為激勵社會資金參與對企業投資的積極性,引導基金承諾,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認可的社會投資人在基金存續期內,可以按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轉讓時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之和回購引導基金的投資及基金份額(股權);
(五)引導基金在創業投資企業破產清算時具有優先清償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區引導基金管理公司于每季度末向領導小組報送區引導基金投資運作、資金使用等情況;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區領導小組對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區引導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對引導基金有關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投資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對引導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年度業績考核,考評結果作為對引導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起實施,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