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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鄉村資產資源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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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鄉村資產資源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農村集體“三資”)規范化管理,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廉政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鄉鎮(含街道辦、紅云高新區,下同)、社區(村、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

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農村集體“三資”,資金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其他資產;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

第四條農村集體“三資”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進行管理。尚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管理。

第五條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三資”依法享有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在民主自愿的原則下,委托鄉鎮代為管理。

第六條農村集體“三資”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挪用、私分、損壞、揮霍浪費、非法查封、扣押、抵押、凍結、沒收、平調農村集體資產以及非法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縣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全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研究制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相關制度,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三)組織實施農村集體“三資”評估、審計、公開招投標及委托服務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縣、鄉鎮紀檢、監察、財政、審計、國土資源、水務、民政、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九條鄉鎮依托其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建立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三資”中心),所需經費納入鄉鎮財政預算,不得向村級收取。

第十條“三資”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公開;

(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臺賬,協助集體經濟組織做好資產、資源租賃、承包、招投標、合同簽訂以及公開公示等工作;

(三)指導集體經濟組織開展“三資”清查,編制農村集體“三資”預決算方案;

(四)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數據統計上報、監管網絡操作維護以及各類原始資料整理歸檔;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三資”中心應制定委托服務細則,規范服務流程,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收支審批管理、村級賬戶管理、“三資”臺賬管理、債權債務管理、票據管理、轉移性資金收支管理等制度,嚴格落實委托崗位責任制、限時辦結制、績效考評制、責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對本組織的經濟活動和“三資”管理資料的合法法、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確保“三資”的安全與完整。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本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章程、決議和決定;

(二)制定和執行本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

(三)負責本村集體“三資”的經營和管理,并調查處理“三資”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四)定期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并公開公示農村集體“三資”使用、經營、管理狀況;

(五)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已實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的,要與鄉鎮經管站補辦委托協議等有關手續,由“三資”中心進行服務。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三資”實行委托后,集體經濟組織配備1名報賬員,負責村級備用金的領取、保管,原始憑證的收集整理,款項收付及日記賬登記,應收應付、資產資源臺賬的登記及其他日常管理事務。

報賬員不得由社區(村、村組)主要干部或其親屬擔任。

第十五條“三資”中心會計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報賬員均要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整的,經“三資”中心審查后,報縣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由“三資”中心代管。“三資”中心以村為單位在銀行開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和鄉鎮、社區(村、村組)“雙印鑒”管理。嚴禁村集體資金與財政資金和其他項目資金混存,嚴禁挪用、侵占村集體資金。

第十七條集體資金收入必須在5日內存入銀行專戶,支出時根據用款額度按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辦理資金收支事項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制定年度收入計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三資”中心審批;

(二)收取各項收入時,必須使用專用收款收據,收款收據由報賬員按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領取和使用;

(三)嚴格控制各項開支標準,積極壓縮非生產性支出,嚴格控制通訊費、差旅費支出;

(四)預算內支出需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大額開支(具體標準由鄉鎮制定)及超出預算的開支,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三資”中心和鄉鎮分管負責人審核批準;

(五)集體經濟組織開支審批按下列程序進行:財務事項發生時,經辦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經村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同意后,由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簽字,報村主要負責人審批并簽字,報賬員每月定期到“三資”中心報賬,經審核合格后,加蓋審計專用章方可入賬。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入賬。

第十九條村級工程項目的支出,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工程招投標、工程合同、工程總價款支付明細、工程變動情況等資料,審核通過后,由“三資”中心進行會計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村級集中采購要在“三資”中心的監督指導下,委托鄉鎮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組織實施。

第四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依法進行登記,實行賬、實管理。

第二十二條應按類別建立資產管理臺賬,及時記錄資產的增減變動與使用情況。資產管理臺賬內容應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明確資產歸屬,并報“三資”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集體資產實行專人管理,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嚴禁私自外借或占有,對無故出現的實物虧損,由保管人員負責賠償。

資產管理人員和財會人員要定期核對,每年至少組織1次資產清查。清查要實事求是,賬內資產要實地盤點,做到賬、實相符;有賬無物的資產要查明原因,按照有關程序核銷;有物無賬的資產要按照評估價或市場價及時入賬。

第二十四條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集體資產。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或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

(二)集體資產拍賣、轉讓、交易等產權變更;

(三)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需要資產評估時,要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按照市場原則確定價格,評估結果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并報“三資”中心備案。

第二十七條集體資產購建、處置以及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村內道路、水利、房屋建筑等工程項目建設,應采用公開協商或招投標方式進行。招投標項目及招投標方式的確定,要充分尊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愿,履行民主程序,嚴格依法依紀進行。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

第二十八條已經出讓、損毀或報廢的資產,應及時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核銷申請,闡明形成原因,并附明細清單。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復核,并在村務公開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三資”中心依法、依規進行賬務處理并備案。

第二十九條對于由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責任的不實資產,集體經濟組織應保留后續追索處置的權利,實行“賬銷案存”。

第五章資源管理

第三十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如實掌握集體資源構成狀況,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的名稱、類別、位置、四至、面積、使用方式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或人員)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第三十一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集體資源,由農戶自主經營。未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集體資源,采取承包、租賃的,其承包、租賃方案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統一實行公開招投標,其中村級機動地承包期限不得超過3年,并簽訂由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監制的合同文本。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集體資源,要明確經營管理者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定期對資源的使用、維護和收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全體成員公開。

第三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不改變權屬關系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規模經營。

第三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要每年對集體資源進行清查并向全體成員公布,加強動態管理和保護,切實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源權屬發生爭議,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協調處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權屬爭議解決期間,爭議雙方不得改變集體資源的使用現狀。

第六章資產資源經濟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條“三資”中心應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合同的監管,全面清理和規范各集體經濟組織歷年來的經濟合同,并建立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合同類別、名稱、對方當事人、合同標的、數量、起止時間、價款總額、合同兌現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的工程項目、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及出讓經營和大額物品采購等經濟活動,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統一編號,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第三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擬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初審,初審通過后簽訂正式合同。

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經濟合同至少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三資”中心備案一份。本辦法實施前簽訂的正在履行的合同,必須將合同復印件報“三資”中心備案。

第三十八條經濟合同正式簽訂后,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確需變更或解除的,要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三資”中心備案。

第三十九條“三資”中心每年應對各類資產、資源經濟合同與其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情況進行清查核對,保證承包費、租金和出讓金足額入賬。

第四十條“三資”中心對簽訂的經濟合同實行動態監管,不定期對合同當事人進行回訪,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積極防范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及時調處出現的糾紛。

第七章債權債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建立專項臺賬,按債權債務發生的時間、數量、賬齡、經手人、證明人等情況分類登記造冊,及時核算與管理村級債權債務。

第四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村級舉債申報制度,嚴格控制新增債務。確需舉債的,必須經村民委員會集體研究,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批。擅自借款發生的債務,誰借款、誰負責。

第四十三條核銷債權債務應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核銷申請,由村民主理財小組進行初審,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通過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三資”中心依法、依規進行賬務處理并備案。

第八章信息與檔案管理

第四十四條“三資”中心應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檔案,明確專人負責,定期分類整理。檔案內容包括:集體經濟組織基本情況,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三資”管理臺賬、財務計劃、財務公開、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以及電子數據備份等,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或協議等文書。

第四十五條“三資”中心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檔案管理制度,規范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等行為。

第四十六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程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三資”監管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的監督與管理。

(一)建立以群眾代表為主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制定民主理財辦法,完善民主監督機制,對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按規定程序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推選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數按照村規模和理財工作量大小確定,一般為5-7人;村干部、財會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民主理財小組有權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上級紀委、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反映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向村民做好解釋說明。

(二)設置固定的財務公開欄,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進行財務公開;重大經濟業務或事項,要及時逐項逐筆公開。同時,要公開監督電話,聽取群眾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土地征用補償收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和財政獎補、村級債權債務、轉移性資金收支等事項進行重點監控。

第四十八條縣、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定期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專項檢查和審計監督,通報檢查和審計結果,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九條對查出有侵占農村集體“三資”問題的,應當責成責任人將侵占的集體“三資”如數退還集體經濟組織,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違紀的,移交紀檢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條各鄉鎮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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