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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規范和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39號)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業用地和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包括配套的辦公、科研、培訓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均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非經營性用地經規劃批準調整為上述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由政府收回儲備后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嚴格實行建設用地“凈地”出讓制度,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處理好土地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
第三條建立國有土地出讓聯動機制,由政府辦、住建、規劃、發改、環保、國土、財政、城管執法等部門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出讓中的有關問題,規定工作流程,實行限時辦理。
第四條建立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監督機制,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全部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每次土地出讓之前,由縣國土資源局提前七天告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確定并召集參加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各部門人員,對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切實發揮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監督檢查作用。
第五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年年初,國土部門會同規劃、發改、住建等有關部門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土地出讓計劃,經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二)規劃部門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出具擬出讓宗地的規劃設計條件和紅線圖。
(三)國土部門對擬出讓宗地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經集體會審,確定出讓底價、起始價和保證金。
根據規劃設計條件等編制出讓方案,上報縣政府批準后編制出讓文件。
公開土地出讓信息,土地出讓前,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市級以上媒體和土地有形市場出讓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四)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根據出讓文件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確定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公示出讓結果,簽訂出讓合同。
(五)收取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價款原則上在合同簽訂后六個月內付清。商品住宅用地,1個月內交清出讓價款的50%。
第六條增強基準地價對土地出讓價格的指導作用,根據全縣的發展狀況及時更新基準地價,國土、規劃、發改、住建、財政、城管執法等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基準地價更新工作。
第七條依據黃河國際生態城基礎配套設施的完善度、交通條件的便利度、融入濟南的進度和深度,逐步提高黃河國際生態城內的土地出讓底價。
第八條在新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設計及審查等階段,認真貫徹節約集約用地理念,確保新增項目節約集約用地。加強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和《省禁止、限制供地目錄及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控制標準》,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發改、招商、商務、財政、經信、住建、規劃、國土、環保、城管執法等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進行嚴格審查,對投資強度、容積率、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規定或行業生產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工業用地容積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綠地率不高于15%,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高新技術和高附加值產業投資強度可適當放寬。在符合建設(規劃)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建設標準廠房、多層廠房。
第十條關于項目用地固定資產投資和稅收的有關要求。
(一)經濟開發區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每畝不低于160萬元,達產后稅收貢獻度每年不低于15萬元/畝;華店創業園及各鄉鎮園區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每畝不低于120萬元,達產后稅收貢獻度每年不低于10萬元/畝;其他區域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每畝不低于90萬元,達產后稅收貢獻度每年不低于6萬元/畝;
(二)旅游、倉儲物流等現代服務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及達產后稅收貢獻度不低于省、市制定標準;
(三)對固定資產投資達不到上述標準的項目,取消縣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
(四)對方向性、政策性好,帶動性大,科技含量高的產業項目用地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一條依據我縣產業結構的優化程度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提高新增工業項目的土地集約利用控制標準和稅收貢獻度。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執法責任,建立健全各部門聯合執法的綜合防控機制,成立由監察、財政、國土、住建、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門和駐地鄉鎮(開發區、街道)參加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每年集中開展一次土地專項治理活動。
第十三條加大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對因用地者自身原因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征收相當于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并責令其限期動工開發;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無償收回;對囤積炒賣土地的行為,堅決嚴厲打擊。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