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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調動各執收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各執收單位)依法征收、應收盡收的積極性,確保部門預算執行,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級納入非稅收入計劃管理的各執收單位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的考核獎懲。
第三條各執收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非稅收入年度征收計劃和分月征收計劃,依法征收,應收盡收,均衡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確保完成收入任務。
第四條對政策性增收,因漏報、瞞報等原因導致收入計劃編報明顯偏低形成的超收,以及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執法檢查時責令補收或追繳形成的超收,不作為單位超收,在計算獎勵時予以剔除。對檢查中發現截留、坐支非稅收入的單位,未按《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處罰要求及時補繳收入的,從其單位經費中扣回。
第五條各執收單位(不含各類學校)因非政策性原因超收的,綜合考慮各個收入項目的不同性質、類別及征收難易程度等因素,相應采取不同的獎勵政策。
(一)政府性基金和專項收入超收的,全部由縣政府統籌使用。
(二)各類公益服務性收入等與單位主觀努力關系較大的非稅收入超收,超出年初征收計劃10%以內的部分,縣政府按75%獎勵執收單位,超出年初征收計劃20%以上的部分,按超收額的50%獎勵執收單位。
(三)主要依靠行政審批職能取得的政府非稅收入超收,按超收額的20%獎勵執收單位。
(四)房屋出租收入及場地租賃使用費收入,年終對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提高房屋(或場地)出租價格超收的,按超收額的70%獎勵執收單位;新增加出租房屋及場地面積超收的,按超收額的50%獎勵執收單位。
(五)特殊情況下,根據各執收單位當年非稅收入實際完成情況,適當調整獎勵政策。
第六條對各類學校的超收獎勵。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規定收取的住宿費收入,普通高中按規定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收入及按“三限”政策收取的擇校費收入,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按規定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培訓班培訓費收入,以及上述各類學校在合作辦學過程中取得的學費等超收的,超收資金全部返給學校,用于學校事業發展。其他非稅收入項目超收的,按本辦法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獎勵各單位的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單位事業發展和補充經費不足,由單位申報支出,經財政部門審核把關后按程序撥付。
第八條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亂收費行為超收的非稅收入,全額沒收上繳財政,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第九條非稅收入征收考核獎勵工作要與各單位執行《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見》情況相結合,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執收單位有違紀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制,不予獎勵。
第十條執收單位非稅收入短收、完不成全年收入計劃、影響部門預算執行的,將視單位短收情況,相應采取不同的處罰措施。
(一)各執收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應與單位非稅收入完成進度相銜接,對于通過單位非稅收入安排的征收成本,將根據單位非稅收入分月計劃完成進度撥付資金。年末完不成收入任務的相應扣減單位經費,當年扣減不足部分,從下年度單位經費或項目支出中扣減。
(二)屬于政策性原因造成單位短收的,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并按程序批準后,調減單位收入計劃,不再扣減單位日常公用經費。
(三)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應收不收、應罰不罰、隨意減免而造成政府非稅收入流失的,除相應扣減單位的公用經費或項目支出外,還要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427號令)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對將非稅收入當作單位往來款繳存財政專戶,逃避監管的,一經查實,全額扣回,當年扣減不足部分,從下年度單位經費或項目支出中扣減。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