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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促進我區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區政府決定由區經濟開發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區投資公司”)與市經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投資公司”)聯合,共同投入風險補償鋪底資金,與部分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開展助保金貸款業務。
第二條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是指合作銀行向“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發放,在企業根據銀行評定的信用等級、資產負債率、提供貸款額度一定比例擔保的基礎上,以助保金池資金作為增信手段的信貸業務。
第三條合作銀行是指與市投資公司簽訂了《助保金貸款業務合作協議》,向“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
第四條“重點中小企業池”是指由中小企業申請,經區投資公司及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區經信局”)推薦,由市投資公司、合作銀行等單位共同認定的優質中小企業群體。
第五條助保金池由企業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組成。
第六條進入“重點中小企業池”的企業,必須是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企業,并按獲得助保金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根據貸款年限確定,最高為10%)繳納企業助保金,用于先行代償該池中所有企業逾期的助保金貸款。單個“重點中小企業池”,由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相互認可、相互信任的3至5戶中小企業組成。
助保金存續時間為該企業進入的單個“重點中小企業池”中貸款企業對合作銀行的最后一筆助保金貸款全部清償之日止。
第七條區財政局承諾對合作銀行為“重點中小企業池”中的助保金貸款提供一定比例風險補償,暫按助保金貸款總額的2.5%(市區共5%),作為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納入助保金池,以形成資金的規模效應和杠桿放大效應。
區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由區財政局負責籌集,在市投資公司專戶存放,在企業助保金代償不足時,為合作銀行助保金貸款提供代償。
第八條企業在申請進入“重點中小企業池”時,應當充分了解助保金貸款的有關規定。企業繳納助保金并與合作銀行簽訂有關協議,即表明該企業已充分認識到助保金貸款的潛在風險,認同市投資公司對助保金的管理。在進入的單個“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助保金貸款全部到期還清前,企業助保金不得撤回。
第九條鼓勵各類擔保公司積極為“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合作銀行要加強與擔保公司的合作,豐富企業貸款保證方式,增強融資能力。
第十條重點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
第二章助保金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與還款方式
第十一條單個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額度一般在2000萬元以下,鼓勵引導各金融機構加大對創業初期中小企業的貸款扶持力度。
第十二條助保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三條助保金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利率原則上根據企業信用等級、保證方式實行不同的優惠,對長期合作或有3筆以上貸款業務的企業,執行更優惠的貸款利率。
第十四條還款方式根據貸款期限和企業現金流特點,選取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整貸零償還款方式,也可采用到期一次性還款方式,具體由貸款企業和合作銀行商定。
第十五條合作銀行要加強風險控制,防范風險發生。
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十六條區財政局負責籌集撥付區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監督區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的使用,開展績效考評工作。對按規定形成的政府風險補償損失,經區政府批準后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區投資公司為我區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聯系機構,負責與市投資公司溝通信息,推薦我區優質中小企業,并聯合區經信局做好中小企業信息整理、誠信征集和政策宣傳工作,指導中小企業加強財務管理,管好用好貸款資金,發揮資金最大效益。
第四章代償范圍
第十八條助保金代償范圍限于合作銀行向“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發放的助保金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
第十九條“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在取得助保金貸款的同時,按規定繳納企業助保金后,該筆貸款正式納入助保金代償范圍。
第二十條因合作銀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發放貸款形成的損失不屬于代償范圍。
第五章代償程序
第二十一條“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助保金貸款到期時,合作銀行應當積極組織回收。助保金貸款逾期三個月內合作銀行可啟動代償程序,由企業助保金先行代償,同時由合作銀行啟動債務追償程序。
第二十二條當企業助保金不足代償逾期助保金貸款時,不足部分由該池中的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代償,并以該池中的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為最高上限。
第六章助保金追償和退還
第二十三條在實施助保金代償或政府補償以后,由合作銀行執行債務追償程序,向借款企業進行追索及執行擔保。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在抵扣追索費用、違約金后,先償還銀行債權,剩余部分按比例補回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和企業助保金所承擔的損失。補回的企業助保金按比例退還給繳納助保金相應企業。
第二十四條單個“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的貸款未發生逾期的,企業助保金全額退還(含企業助保金存款利息)。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貸款發放后,合作銀行應加強對貸款的后期跟蹤,在獲知借款企業出現違反借款用途、挪用貸款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其還款可能等違約情況時,應盡快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貸款企業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因惡意逃避債務導致政府補償和銀行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區投資公司和合作銀行、經信局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誠信黑名單,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