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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強化內部監督,提高水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根據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會審方式
會審會制度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職責時,對重大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內部管理等行為實行會議審查和集體研究決定的制度。會審會一般由局長主持,局長外出時委托副局長主持召開,機關股室主要負責人和業務主辦人員參加,對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督員、群眾代表、民主評議參評人員及機關效能監督員參加旁聽。
二、會審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對重大事項的決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依法辦理。公正公開原則。經會審會研究處理的結果,除確需保密的以外,都要向社會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主動回避原則。提交會審會研究決定的有關事項,如與會審人員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服從多數原則。會審研究討論的有關事項,如果意見有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及時高效原則。對提交會審的有關事項,會審會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及時作出處理,對情況復雜或者條件不成熟暫時不能辦理的,要主動說明情況。會審事項作出的決定,應明確主辦單位和完成時限。
三、會審內容
(一)系統工作人員錄用、調動、任免、考核、獎懲;
(二)大宗物資采購、分配;
(三)重大水利財務資金撥付、管理、使用及監督;
(四)重大水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
(五)重大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行政復議;
(六)需會審的其他事項。
四、會審程序
預審,提出需要提交會審的議題。議題確定后,由主辦股室于會前2日,將議題報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后,送局辦公室匯總,由局辦公室呈報局主要領導。辦公室根據主要領導的批示,通知有關局領導、股室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參加。
會審,審議提交會審的有關業務事項的基本情況、辦理意見和建議。會審人員針對承辦股室介紹的情況及提出的辦理意見和建議,進行充分醞釀和考慮,并依據事實表明自己的意見和觀點。會議主持人對會審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集中和篩選,對意見一致,且事實清楚、符合政策法律法規的,應當予以采納;對意見雖然一致,但事實不清、理由不充足的不予采納;對意見不一致或者因問題比較復雜,一時難以作出決定的,可待下一次會審會再審。
終審,對與會人在會審會形成的一致意見,在局主要負責人予以最終確認后,形成會審結論正式予以實施。凡會審會做出結論的,不得以其他決策形式更改。
五、會審實施
(一)主辦股室負責會議記錄,主辦股室負責決定落實,辦公室和水政股負責決定督辦。
(二)主辦股室必須認真落實會議決定,如遇困難和問題需領導再行決策,按程序再次提請會審。
(三)已經辦結的會審會決定的重大事項,主辦股室要及時形成書面報告,經主管領導審查后,呈報局主要領導,由局黨組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