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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礦井瓦斯治理
1.所有礦井采掘工作面必須按規定配齊專職瓦斯檢查員,沒有瓦斯檢查員,現場不許進行放炮作業,同時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杜絕空班、漏檢、假檢現象發生。如違反此規定,按瓦斯超限處理,對煤礦予以重罰。
2.高沼高管礦井必須按規定上齊瓦斯抽排設備,嚴格執行先抽后采規定,必須按規定使用乳化炸藥和水泡泥,否則一律不準生產。
3.高沼、高管礦井要成立以礦長為組長的瓦斯抽排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本礦瓦斯抽排設備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管理。
4.所有礦井必須按規定上齊瓦斯監測探頭并保證靈敏可靠,定期檢驗。監測探頭未能定期校驗的,依法對煤礦企業進行經濟處罰。
5.、煤礦井下必須保證礦井通風系統穩定可靠,符合規定,通風設施必須完好。發現煤礦擅自拆啟密閉,按施工隱閉工程處理,責令煤礦停產整頓并依法進行經濟處罰。
6.煤礦企業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制定井上井下防滅火措施,井下防滅火設施設備必須齊全有效,井下各類機電設備必須完好防爆,沒有安標、無防爆合格證、無產品合格證明的機電設備,一律不準入井使用。
二、加強礦井防治水管理
1.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逢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措施。
2.礦井每個掘進工作面必須配備7.5千瓦以上的探放水鉆機,并保證可以隨時施鉆。
3.煤礦必須組建專職的探放水隊伍,探放水人員必須與煤礦簽訂協議并報縣煤炭工業局備案。
4.煤礦每次打鉆前必須向轄區分局申報,由分局包井人和駐礦員現場認定,劃出標記并做好記錄,煤礦打鉆時,鉆眼深度、角度、個數必須符合規定。煤礦未執行打鉆申報制度按未打鉆處理,同時追究包井人和駐礦監管員的責任。
5.井下遇斷層或疑似水患時,必須及時重新編制打鉆設計、安全措施并按設計要求打鉆。
6.煤礦企業未能嚴格執行“先探后掘”的探放水管理辦法,第一次發現罰款200萬元,停產整頓三個月,發現第二次吊銷證照實施關閉。
三、加強礦井煤塵治理
1.礦井每年必須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2.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消防塵系統,礦井靜壓水池必須保證200立方米以上,供水管路必須保證主運道、轉載點、工作面有足夠的水源,否則責令煤礦停產整改。
3.各類消防塵設施必須符合規定,并及時消除巷道中的浮煤,定期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
四、加強井下現場管理
1.煤礦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帶班入井制度,當班無領導干部在現場指揮,嚴禁從事井下作業活動。
2.帶班領導必須與當班工人同入井同升井,在現場靠前指揮,對當班發現的重大隱患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活動,采取安全措施進行整改,當班未能整改完的隱患必須向下一班說明隱患整改情況,直至隱患徹底消除為止。
3.帶班領導干部必須堅持先安全后生產的原則,從嚴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
4.從嚴井下現場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必須從嚴執法,對重大隱患要現場監督整改,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煤礦立即關閉安全鎖,停產整頓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5.煤礦企業對礦井存在的重大隱患不能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在對煤礦企業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對帶班領導就地撤職,不再錄用,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的,將從嚴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