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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科學、規范組織實施全區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管理和維護更新工作,全面提升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質量,確保網上直報和“一套表”統計制度順利實施,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基本單位名錄庫系統建設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管理和維護更新工作實施細則》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的對象、范圍、標準和原則
(一)基本單位名錄庫是指以歷次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成果為基礎,建立并利用相關部門的各項行政登記資料和統計調查資料,定期維護更新的單位基本信息數據庫。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對象為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二)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管理和維護更新范圍為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一套表”單位字典庫。基本單位名錄庫包括全國基本單位名錄庫、省基本單位名錄庫、市基本單位名錄庫和區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一套表”單位字典庫為統計數據采集處理平臺的“三上”企業字典庫。
(三)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管理和維護更新應堅持的法人單位(含準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經營戶、“三上”企業認定標準。
1.法人單位標準。指在一個或多個地點,從事一種或多種經濟活動,擁有財務、投資決策權和資源分配權,并能提供資產負債表的單位。法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獨立擁有和使用(或授權使用)資產,承擔負債,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
(3)會計上獨立核算,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
法人單位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其他法人。
2.準法人單位標準。指法人單位的垂直管理單位或下屬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有單獨的場所,獨立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經濟活動,并能提供統計上需要的生產經營和相關財務資料,且在統計上需要將其作為法人單位對待。準法人單位的認定按照全國統一的“統計單位劃分及使用暫行規定”執行。
3.產業活動單位標準。指位于一個地點,從事一種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主要從事一種生產經營活動,能提供生產經營收支核算資料的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法人單位由產業活動單位組成,產業活動單位接受法人單位的管理和控制。產業活動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
(2)相對獨立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
(3)會計上單獨核算,能提供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資料。
4.個體經營戶標準。指除農戶外,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種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的認定標準為:
(1)按照《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具體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業、商業、建筑業、運輸業、餐飲業、服務業等活動的個體勞動者。
(2)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沒有領取《營業執照》但有相對固定場所、實際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三個月以上的城鎮、農村個體經營戶。但不包括農民家庭以輔助勞力或利用農閑時間進行的一些兼營性的工業、商業及其它活動。
5.“三上”企業標準。指規模以上工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資質等級以內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以及限額以上個體生產經營戶的統稱。“三上”單位的認定,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專業標準執行。年“三上”單位認定標準為:
(1)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法人企業。
(2)限額以上批發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批發企業。
(3)限額以上零售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零售企業。
(4)限額以上住宿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萬元以上的住宿企業。
(5)限額以上餐飲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萬元以上的餐飲企業。
(6)資質等級以內建筑業。具有資質等級的建筑企業。
(7)房地產開發業。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
(8)限額以上個體生產經營戶。符合“三上”單位標準的個體生產經營戶。
(四)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和維護遵循原則
1.實際存在原則。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以調查對象實際存在為條件,凡不實際存在的單位,無論有無行政登記記錄,都不作為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對象。
2.基層維護原則。名錄庫維護由村(社區)在鄉鎮(街道)的統一組織下進行,沒有條件的村(社區),由鄉鎮(街道)代其維護。
3.適時入庫原則。名錄庫維護對象一經產生并實際存在,不論是否進行行政登記,都應及時統計進入名錄庫。
4.在地統計原則。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以單位實際經營地為標準,由實際經營所在地名錄庫管理機構進行統計和維。護,不以行政登記地為標準。
5.行政登記原則。在名錄庫單位的性質、行業類別等劃分上,以行政登記為準,無行政登記的以相關規定劃分。
二、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工作內容和具體要求
(一)市級名錄庫管理機構統一搭建市基本單位名錄庫平臺,區、鄉兩級名錄庫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名錄庫建設在線維護更新。
(二)村(社區)在鄉鎮(街道)的統一組織下開展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工作,沒有條件的村(社區)由鄉鎮(街道)代其維護。鄉鎮(街道)、村(社區)為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的基層機構。
(三)基本單位名錄庫維護應采取適時動態維護的方式進行。在計算機、網絡等基礎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由其上級名錄庫管理機構代其按月或按季度維護。
(四)基層名錄庫管理機構應根據行政登記資料、實地調查資料、其它調查資料對名錄庫進行動態適時維護。
(五)基本單位名錄庫動態管理維護包括新增單位的維護、變更單位的維護、注銷單位的維護、“一套表”單位字典庫的維護。
1.新增單位的維護。由村(社區)根據行政登記新增單位名錄和其它方式掌握的新增單位名錄發表調查,并根據調查數據對名錄庫進行維護。
2.變更單位的維護。有完整行政登記變更項目記錄資料的,由村(社區)直接根據行政登記記錄資料對名錄庫進行維護;行政登記變更項目記錄資料不完整、不明確的,由村(社區)對變更單位重新發表調查,并根據調查數據對庫中變更單位進行修改維護。有行政登記變更記錄資料而無庫記錄的單位,應視為新增單位重新發表調查入庫處理。
3.注銷單位的維護。對民政、工商、國稅、地稅等已明確為注銷單位的,應經單位所在地的村(社區)實地核實,如果該單位確實已經不存在的,由村(社區)將其從名錄庫中刪除;如果該單位實際存在并生產經營的,暫不作為注銷單位處理,也不得從名錄庫中刪除。對于基層在工作中調查獲取的消亡單位名錄資料,可直接作為維護的依據,并將消亡單位從庫中予以刪除。
(六)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名錄庫進行全面清查和更新,及時消除虛假單位和臨時代碼,對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全面清查、更新,每年不得少于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七)區民政、工商、國稅、地稅、編辦和質監等具有單位行政登記審批權限的部門,應當按照全國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辦法、行政登記資料交換制度、統一表式和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提供行政登記記錄資料,并共享名錄庫信息成果。
(八)鄉級及鄉級以上名錄庫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名錄庫進行審核,及時查詢和據實修改錯誤,切實解決重名重碼、孤立單位、邏輯錯誤等問題,確保名錄庫數據準確。
對名錄庫的邏輯審核,鄉級每周審核1次(每周五),區級每旬審核1次(每旬末)。
三、“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流程
(一)“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對象。
“三上企業”統計單位由省統計局統一審批、管理、核查和入庫,是“一套表”統計制度、統計數據采集平臺建設和企業網上直報的重要內容。
1.“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
“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是指新開業成立達到“三上企業”統計標準的企業,或原“三下企業”規模擴大成長達到“三上企業”統計標準的企業。
2.“三上企業”統計單位變更
“三上企業”統計單位變更是指原“三上企業”經營內容、方式、地點,或注冊登記類型等重要屬性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更正單位屬性和行業類別的“三上企業”。
3.“三上企業”統計單位退出
“三上企業”統計單位退出是指原“三上企業”因關、停、并、轉,或撤遷等原因,已經不符合“三上企業”統計標準,需要從“一套表”統計數據采集平臺退出的原“三上企業”。
(二)“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審批流程
1.企業申報
符合“三上企業”統計標準的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由該企業自行向鄉鎮(街道)統計機構申報,或由當地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協助申報。
企業申報材料包括:
(1)省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審批表(見附件1)。
(2)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
(3)主要證件復印件(法人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工業企業發改委(或經委)對項目的批復(或備案)文件,環保部門的環評批復文件,建筑、房地產企業資質證書,個體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
(4)企業情況信息表(見附件2),此表上報方式為excel電子格式。
2.鄉鎮(街道)統計機構核查和報送審批
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對企業申報的《省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審批表》和相關申報審批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和實地現場核查。由鄉鎮(街道)統計機構負責人在《省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審批表》中簽字蓋章,隨同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和申報審批材料一并上報縣(區)基本單位名錄管理辦公室,同時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建立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電子檔案。
3.區統計局審查、錄入和報送審批
區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接收、整理和分專業聯合審查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報送的企業申報材料。采取實地現場核查、委托調查、部門聯合調查、電話調查等多種方式全面核查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經區統計局核查屬實的新增、變更和退出的“三上企業”,由區統計局負責人在《省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審批表》中簽字蓋章,隨同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審報材料文檔上報市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區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信息及時更新維護基本單位名錄庫,單獨建立統計單位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電子檔案。
(三)“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審批時間
房地產企業按月審批,鄉鎮(街道)申報材料報送時間為每月1日前。工業、建筑業按季審批,鄉鎮(街道)申報材料報送時間:每年1、4、7、10月1日前。貿經專業一年審批一次,鄉鎮(街道)每年11月15日前。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平時接受和輔導企業申請,隨時申請,定期上報。
四、基本單位名錄管理工作職責
(一)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統一負責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建立、更新、維護和管理工作;統一負責“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工作。
2.負責與同級編辦、民政、工商、地稅、國稅、質監等部門聯合建立行政登記資料交換制度和基本單位名錄更新制度,定期交換行政登記資料,并建立每年四次的部門交換意見座談機制,為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提供基礎依據。
3.負責實時動態監管“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的更新維護情況;檢查指導轄區內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機構工作;采取多種有效的措施實地現場核查“三上企業”統計單位的基礎信息;協調和管理本轄區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日常工作。
4.負責審核基本單位基本情況表指標之間、表種之間、基本情況表與專業報表之間的邏輯關系和配套關系,組織協調各專業補充和完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
5.負責審查和報送審批“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資料;管理“三上企業”相關資料,及時反饋審批信息。
6.負責匯總、分析基本單位名錄資料,提供單位基本信息咨詢服務。
(二)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部門職責
1.區編辦:承擔交換區級黨政群機關、派和事業單位的登記變更資料職責。
2.區民政局:承擔交換區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變更資料職責。
3.區國稅局、區地稅局:承擔交換所有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場所、個體經營戶和所有納稅人變更資料的職責。
4.區工商局:承擔交換所有企業及分支機構、個體經營戶資料變動職責。
5.區質監局:承擔交換所有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法人代碼登記變更資料職責。
6.區統計局:負責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系統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基本單位名錄庫更新制度、核查制度、考核評比制度等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負責全區統計單位以及轄區外特定單位的新增、變更、注銷、核查等日常管理維護工作;負責行政區劃代碼和城鄉屬性代碼的管理維護工作;負責對各鄉鎮(街道)之間有爭議單位的仲裁;負責將聯網和非聯網部門的單位登記注冊的變動信息及時分解至各鄉鎮(街道);負責對鄉鎮(街道)統計單位名錄庫管理維護工作的培訓、檢查、指導與考核;負責名錄庫年報的編制、審核與上報;負責對名錄庫單位數據進行分析;負責編印《統計單位名錄庫年度資料匯編》等工作。
(三)區統計局各專業工作職責
1.分工負責做好“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維護更新工作,為建立健全“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庫提供基礎依據。
2.負責實時動態監管專業“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資料的更新維護情況,及時調查、補充和完善“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各項指標,確保“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信息資料完整、及時更新維護。
3.負責“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申報材料審查核實,確保“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客觀存在、行業規模標準、基礎信息正確。
五、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工作分工及完成時限(見附件)
六、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數據質量控制
(一)區鄉兩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各工作環節的質量控制,切實提高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質量。
(二)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名錄庫數據質量負總責。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基層名錄庫管理機構村(社區)和鄉鎮(街道)對名錄庫單位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指標數據的準確性負直接責任。
(三)區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加強與統計部門專業統計之間的協作配合,建立聯審聯控制度,共同對“三上”單位的基礎信息進行鑒定和審核,確保“三上”單位字典庫單位客觀存在、行業規模標準、基礎信息正確。
(四)區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充分利用基本單位名錄庫網上監控系統,對基層(鄉鎮、街道和社區、村)的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工作情況和各級各部門提供行政登記資料情況進行網上監控監督,并建立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網上監控情況通報制度,及時通報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情況、各部門行政資料提供情況,督促各地各部門改進工作,提升名錄庫質量。
(五)鄉級以上名錄庫管理機構應建立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年報制度,在每年第四季度召開一次基本單位統計年報會,安排部署名錄庫單位全面清查和更新工作。
(六)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建立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質量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和新聞媒體對基本單位名錄庫質量的監督。
(七)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將名錄庫數據質量作為統計執法檢查、統計巡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和參與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質量的統計執法檢查、統計巡查工作,依法提升名錄庫質量。
(八)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建立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激勵約束機制,對本級部門和所轄地區的名錄庫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和獎勵。
七、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資料開發應用
(一)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為專業統計提供“三上”單位字典,為抽樣調查提供抽樣框,為重點調查、典型調查提供調查對象,為經濟普查提供普查對象,為國民經濟核算提供基礎數據,達到名錄庫為統計工作服務的目的。
(二)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充分利用名錄庫基礎信息,為當地黨委政府科學決策、部門宏觀管理、規劃編制提供基本單位基礎信息支持,為黨政科學決策提供咨詢建議,為基層行政管理提供基本單位基礎信息服務,達到名錄庫為宏觀管理服務的目的。
(三)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通過基本單位公報、網上平臺查詢等形式,向社會各界提供基本單位信息,達到基本單位為社會公眾服務的目的。
八、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保密要求
(一)各級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機構和從事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工作的人員要嚴格遵守《統計法》相關保密規定,認真履行保密義務,對在名錄庫建設和維護工作中知道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單位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二)各級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機構在對外提供和基本單位信息時,對于基本單位匯總數據,審定后即可對外提供使用和;對于單個單位(含個體經營戶)資料,根據使用權限提供使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