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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實施鎮域經濟倍增計劃,加快鄉鎮(街道)工業聚集區建設,現就鄉鎮(街道)工業聚集區工作考核制訂細則如下:
一、考核對象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二、考核內容和分值
主要考核各鄉鎮(街道)工業聚集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和經濟發展、管理服務等四個方面,考核基本分值100分。
1、基礎設施建設(20分)
(1)工業聚集區按照“四通一平”要求規劃建設,且建成區達到“綠化、亮化、硬化”標準的得5分。基礎設施投入(按實際工程量折算)當年完成100萬得5分,每增減30%增減1分。達不到30萬元,不得分。
(2)當年建成標準化廠房面積(含用于出租或出售的標準廠房)達3000平方米的得10分,每增減300平方米增減2分。
2、項目建設(40分)
(1)當年新進區企業數達到3個得10分,不足3個不得分,每增加1個加2分。
(2)當年固定資產投資完成2000萬元得10分,不足2000萬元不得分,每增加500萬元加2分。
(3)當年竣工投產并已實現流轉稅收的企業達到3個得10分,不足3個不得分,每增加1個加2分。
(4)新建項目投資強度達到60萬元/畝的得10分,落地投產未達到60萬元/畝的出現一個項目扣3分。
3、經濟發展(30分)
(1)區內當年實現銷售收入增幅達到全縣規模工業銷售收入平均增幅的得10分,每超4個百分點加1分,每低3個百分點減1分;無基數聚集區,當年新入園企業銷售收入合計達到2000萬元的加2分,2000萬元以上部分每增加500萬元加1分。
(2)區內當年新增1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得基本分10分,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個加5分。
(3)區內稅收比上年增長30%的得10分,每增減5個百分點增減2分;無基數的聚集區當年稅收占所在鄉鎮(街道)稅收20%的得10分,每增減5個百分點增減1分。
4、管理服務(10分)
(1)設立聚集區管理機構,職能配置齊全,相關制度健全完善,各類資料實行系統管理,入區企業建立專門檔案,各項工作落實到位的得5分。
(2)聚集區設立金融辦事機構、公共物流、生活等配套服務機構兩項以上者得5分。
三、考核相關事項
1、由縣經信局牽頭,縣發改局、財政局、地稅局、國稅局等有關部門配合,負責考核工作。
2、以當年實績為依據,計算出各項得分。各單項增減分數不超過單項分值。
3、各鄉鎮(街道)工業聚集區考核按實際總得分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