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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的要求,依據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市行政績效考核方案的通知》(政發[號)和縣委、縣政府《關于對鄉鎮、縣直單位年度工作進行綜合考評的通知》(發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統一組織、分塊實施、統一標準、突出重點、公開公正、量化考核的年度考評原則,結合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組織機構
成立縣人民政府行政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縣政府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任副組長,縣政府辦、發展和改革局、行政服務中心、人事局、監察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全縣行政績效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考核辦”),由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縣政府督查室。行政績效考核辦在縣綜合考評辦統一指導下開展工作。
二、考核對象
縣政府行政績效考核對象為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系列行政機構和垂直管理單位,共90個。
1、鄉鎮人民政府(20個)
三封寺鎮、勝峰鄉、治河渡鎮、北景港鎮、新河鄉、鲇魚須鎮、宋家嘴鎮、萬庾鎮、護城鄉、東山鎮、操軍鎮、梅田湖鎮、新建鄉、南山鄉、終南鄉、插旗鎮、注滋口鎮、幸福鄉、團洲鄉、城關鎮。
2、縣政府系列行政機構(45個)
公安局、交警大隊、司法局、民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商務局、招商局、信訪局、移民局、審計局、環保局、物價局、安監局、人防辦、行政服務中心、農辦、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水產局、畜牧局、農機局、經管局、工業局、財政局、城建投、糧食局、供銷聯社、湖洲管理局、交通局、建設局、房產局、發展和改革局、科技局、教育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衛生局、血地辦、文體局、廣電局、旅游局、馬鞍山新區管委會、小集成洪泛區管委會、工業園管委會。
3、垂直管理單位(25個)
國土資源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氣象局、煙草局、公路局、電力局、人民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鹽務管理局、郵政局、電信局、移動公司、石油公司、工商銀行、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信用聯社、建設銀行、中國銀行、新書店、郵政儲蓄銀行。
三、考核內容和計分標準
縣政府行政績效考核由指標考核、督查考核和評議考核三部分組成。考核內容依據縣委、縣政府下發的年度綜合考評方案確定,實行定量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總分以1000分為基準,實行加、扣分制。指標考核、督查考核和評議考核得分之和為年度行政績效考核總得分。
(一)指標考核
1、鄉鎮考核內容
(1)未按季度均衡完成財稅任務的每次扣10分;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全年財稅任務的扣50分;超額完成年度財稅任務的,每超過1萬元加計0.5分,加分不封頂(由財政局提供計分依據)。
(2)超額完成縣定爭項爭資任務的計2分,未完成的扣2分(由發展和改革局提供計分依據)。
(3)超額完成縣定招商引資任務的計5分,未完成的扣5分(由招商局提供計分依據)。
(4)超額完成工業增加值、工業企業實繳稅金、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劃的每項計2分,未完成的每項扣2分。年內每新增1家規模工業企業計10分(由工業局、農業局提供計分依據)。
(5)新創省級名牌產品、著名商標每個計5分,國家級名牌產品、馳名商標每個計10分(由工業局、農辦提供計分依據)。
(6)未完成縣政府下達的糧食種植計劃任務的扣5分。未完成農村土地確權頒證任務(年底完成90%)的,每少兩個百分點扣0.5分;未完成土地流轉市定任務的扣2分。未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產權明晰”任務的扣2分。每新創1個國家級農產品種養基地計10分(由農辦、農業局、經管局、林業局提供計分依據)。
(7)完成交通建設年度任務的計3分,未完成的扣3分(由交通局提供計分依據)。
(8)超額完成城鎮建設、村莊規劃、愛民安居房年度任務的各計2分,未完成的各扣2分(由建設局提供計分依據)。
(9)超額完成國土管理年度任務的計3分,未完成的扣3分(由國土資源局提供計分依據)。
(10)未完成年度各項水利建設任務的扣5分;在設計標準內,湖區堤垸潰堤、山丘區水庫潰壩的扣100分(由水利局提供計分依據)。
(11)轄區內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每起扣5分(由環保局提供計分依據)。
(12)計劃生育工作年終評估驗收排隊結果為先進等次的計5分,其中被評為市級模范鄉鎮的加計5分;被黃牌警告、“一票否決”的分別扣50分、100分(由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提供計分依據)。
(13)未完成縣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征繳任務的每項扣2分(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供計分依據)。
(14)鄉鎮事業單位在崗人員工資未足額發放的,每欠發1個月扣1分(由財政局提供計分依據)。
(15)未完成住房公積金征繳任務的扣2分(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提供計分依據)。
(16)新農村建設中完成示范村建設、清潔工程、農民培訓等3項工作年度計劃的每項計2分,未完成的每項扣2分;超額完成沼氣池建設年度計劃的計5分,未完成的扣5分(由農辦提供計分依據)。
(17)未完成農村低保、五保戶供養年度計劃的各扣3分(由民政局提供計分依據)。
(18)鄉村兩級出現向農民亂收費等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行為經查實的每起扣20分(由經管局提供計分依據)。
(19)各項惠農政策性補貼資金發放不到位經查實的每例扣20分(由財政局、審計局、經管局提供計分依據)。
(20)未完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任務的扣3分(由衛生局提供計分依據)。
(21)未啟動定點屠宰工作的扣2分,管理不規范的扣1分(由商務局提供計分依據)。
(22)全面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未落實審批歸口、收費公示、首問責任、承諾服務、限時辦結規定的,每項扣1分(由行政服務中心提供計分依據)。
(23)政務公開不及時、公開形式不規范、內容不全或不實經查實的每起扣1分(由行政服務中心提供計分依據)。
(24)未按要求做好縣政府門戶網站建設內容保障、政府網絡辦公系統應用、“縣長信箱”信件回復處理工作的每次(件)扣2分(由縣政府網絡中心提供計分依據)。
(25)安全生產基礎工作不到位的扣3分;消防安全基礎工作不到位的扣2分。轄區內出現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特大交通責任事故(過境交通事故除外)的每例扣50分。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被“一票否決”的,扣100分(由安監局、公安局提供計分依據)。
(26)轄區內發生重大藥品或食品安全事件的每起扣5分(由食品藥品監督局、衛生局提供計分依據)。
(27)應急管理基礎工作不到位的扣2分,縣政府下達的應急工作任務落實不到位或突發公共事件處理不及時或不當的,每起扣5分(由縣政府應急辦提供計分依據)。
(28)禁毒基礎工作不到位的扣2分(由公安局提供計分依據)。
(29)非法宗教活動打擊處理不及時、不到位的每次扣3分,違規修建宗教場所的,每處扣1分(由民宗局提供計分依據)。
(30)完成國家專利申報任務的計2分,未完成的扣2分(由科技局提供計分依據)。
(31)對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重要批示件不按時辦結、妥善處理的,每起分別扣10分、8分、6分、4分;因批示件不落實而出現重復信訪的,每起扣10分(由縣政府督查室提供計分依據)。
(32)縣政府辦通知未及時落實到位的,每次扣0.5分;未按要求上報工作情況或緊急信息的,每次扣1分(由縣政府總值班室、經濟研究中心提供計分依據)。
2、縣直單位考核內容
(1)超額完成當年財稅任務的,每超過1萬元計0.5分,加分不封頂;未完成的扣50分(由財政局提供計分依據)。
(2)超額完成縣定爭項爭資任務的計5分,未完成的扣5分。沒有下達任務的計0分(由發展和改革局提供計分依據)。
(3)超額完成縣定招商引資任務的計5分,未完成的扣5分。沒有下達任務的計0分(由招商局提供計分依據)。
(4)未按要求開展“聯手幫扶企業”行動、工作效果不明顯的扣5分(由工業局提供計分依據)。
(5)計劃生育工作年終評估驗收排隊結果為先進等次的計5分,被黃牌警告、“一票否決”的分別扣50分、100分(由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提供計分依據)。
(6)未完成縣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征繳任務的每起扣2分(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供計分依據)。
(7)未完成住房公積金征繳任務的扣2分(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提供計分依據)。
(8)未完成“雙聯”基金征繳任務的扣2分(由總工會提供計分依據)。
(9)全面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未落實審批歸口、收費公示、首問責任、承諾服務、限時辦結規定的,每項扣1分(由行政服務中心提供計分依據)。
(10)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執法規范的計3分,出現執法違法事件的每起扣2分(由縣政府法制辦提供計分依據)。
(11)政務公開不及時、公開形式不規范、內容不全或不實經查實的每起扣1分(由行政服務中心提供計分依據)。
(12)未按要求做好縣政府門戶網站建設內容保障、政府網絡辦公系統應用、“縣長信箱”信件回復處理工作的每次(件)扣2分(由縣政府網絡中心提供計分依據)。
(13)文明衛生縣城創建工作被評為優秀、合格等次的,分別計5分、0分;被黃牌警告的扣20分(由創建辦提供計分依據)。
(14)安全生產基礎工作不到位的扣3分;消防安全基礎工作不到位的扣2分。行業內出現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每例扣50分。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被“一票否決”的,扣100分(由安監局、公安局提供計分依據)。
(15)禁毒基礎工作不到位的扣2分(由公安局提供計分依據)。
(16)應急管理基礎工作不到位的扣2分,縣政府下達的應急工作任務落實不到位或突發公共事件處理不及時或不當的,每起扣5分(由縣政府應急辦提供計分依據)。
(17)對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重要批示件不按時辦結、妥善處理的,每起分別扣10分、8分、6分、4分;因批示件不落實而出現重復信訪的,每起扣10分(由縣政府督查室提供計分依據)。
(18)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年度考核為先進等次的計5分,不合格等次的扣5分(由縣政府辦提供計分依據)。
(19)縣政府辦通知未及時落實到位的,每次扣0.5分;未按要求上報工作情況或緊急信息的,每次扣1分(由縣政府總值班室、經濟研究中心提供計分依據)。
3、信訪、監察、優化經濟環境等三項工作直接采用縣綜合考評辦年終考評得分結果。
(二)督查考核
1、落實縣政府部署的階段性中心工作成績突出的,每項計3分;未落實的,每項扣3分。落實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或縣政府主要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成績突出的,每項計3分;未落實的,每項扣3分。
2、全面完成省、市、縣定實事工作目標,成效顯著的每項計5分,未完成的每項扣5分。同一單位承辦多項實事的,累計計算得分,加分不封頂,扣分不設下限。
3、政發[]1號、政發[]9號文件所明確的工作任務中,未列入指標考核的項目,按要求完成的每項計2—3分,未完成的每項扣2—5分。
4、縣政府組織召開的重要會議,遲到或早退的,每人次扣0.5分;缺席的,每人次扣1分;沒有履行請假手續,擅自派人代會的每人次扣1分。
5、在市及市以上政府組織的督查活動中受到通報表揚的,每次計3分;通報批評的,每次扣3分。
6、受到縣政府和縣政府辦文件通報表揚的每次計3分,通報批評的每次扣3分;受到縣政府督查室文件通報表揚的每次計2分,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
7、政府部門月工作報告單每缺1次扣2分,報送不及時的每次扣1分。
上述七項考核內容,由縣政府督查室提供計分依據,與指標考核內容重復的取最高值計分。
(三)評議考核
鄉鎮和縣直單位的評議考核得分采用縣綜合考評辦組織的年終評議考核結果。
四、考核辦法
(一)日常評估。納入考核的各單位要抓好任務落實和責任分解,負責分項考核任務的單位要制定考評細則,注重平時考核,建立日常監測臺帳。縣政府行政績效考核辦將對各單位工作進度、質量和效益進行不定期的跟蹤檢查。
(二)年終考評。年底,各考核對象要全面總結年度工作情況,按照考核內容及計分標準逐項自查,形成客觀、真實的自查報告,于12月15日前報縣政府行政績效考核辦;負責相關數據認定和分項考核的單位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縣政府行政績效考核辦提供考評依據;縣政府行政績效考核辦適時組織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評綜合,形成考評意見,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提供縣考評辦匯總計分。
五、考核結果運用
縣政府行政績效考核是全縣年度綜合考評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績效考核結果是縣政府對全縣政府工作評價的最終依據,是縣綜合考評辦年度綜合考評中各單位政府工作的直接計分依據。根據考核得分情況,在縣政府行政績效考核對象中,確定鄉鎮人民政府排名前5名、縣政府系列行政機構排列前10名、垂直管理單位排列前5名的為政務服務先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