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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府發號)文件精神,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投標(競買)保證金代收代退的管理,規范操作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保證金的作用,營造“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交易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一、凡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國有(集體)產權轉讓、土地交易、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均適用本規定。
二、收繳保證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投標保證金的數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保證金的繳納單位和退付單位應當與交易主體資格相符,且保證金的繳納單位和退付單位名稱應當一致。以聯合體參加交易活動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繳納保證金。
繳納保證金應采用銀行轉帳方式。
2.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的繳納方式、金額、繳納截止時間、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有效期以及繳納保證金的指定銀行帳戶等。
3.招標人在通知潛在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時,應當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告知遞交投標保證金的形式(支票、銀行匯票等)、投標保證金數額、遞交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
4.招標人開始出售招標文件前應當將招標文件向交易中心備案。
5.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投標保證金的繳納方式、金額、時間,將保證金繳入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由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出具收款收據。
6.投標保證金收繳截止期滿,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應當在截止期滿后的2個工作日內將繳納保證金的情況告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管理委員會及招標人。
7.投標(競買)保證金代收代退過程必須由縣財政部門在縣行政服務中心專設窗口進行。
三、投標(競買)保證金的代收規則
1.項目單位(或機構)給入圍單位開出《投標(競買)保證金繳納通知書》。
2.保證金的繳納。
以轉賬形式繳納。投標(競買)單位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納入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專戶;并到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駐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收據事宜。
四、投標(競買)保證金的代退規則
1.工程類未中標單位投標保證金的退付手續在收到未中標通知書后即可辦理,中標單位投標保證金的退付手續必須在簽訂合同后才可辦理。
其他類投標(競買)保證金在定標并經具體操作機構(政府采購部、產權交易部)出具相關退付意見后即可辦理。
2.項目單位(或機構)將交易結果抄送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駐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供核對退款單位。
3.一般退款程序:
(1)投標(競買)單位持(中標單位持綜合服務費發票)授權委托書、委托書、身份證明及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開具的收款收據(原件)等到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駐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退付手續。
(2)自然人憑本人身份證明和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開具的收款收據(原件)親自到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駐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退付手續。
4.特殊退款程序:
(1)遺失收款收據的:退款單位先到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辦理申請掛失手續,一周后持掛失單和相關材料按一般退款程序辦理。
(2)因退款單位人為原因如筆誤等,致退款單位銀行匯票無法進賬,要求重新辦理退款的,先由退款單位向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書面提出要求,并說明情況;再按銀行要求辦理注銷手續后,按一般退款程序辦理。
(3)退款單位因名稱變更造成交款單位與退款單位不一致的:原交款單位提供名稱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并由相應工商部門出具名稱變更證明書,原交款單位法人代表簽具同意退款給更名后企業承諾書,經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負責人同意后,按一般退款程序辦理。
5.交款單位與退款單位名稱必須保持一致。
6.退款一般不采用現金方式。
7.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受理退付后五個工作日內退付投標保證金。
五、投標(競買)保證金必須按照招標(競拍)文件等有關規定交納。
六、投標(競買)單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計息。
七、保證金代收代退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入圍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