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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原則
實施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要堅持城鄉統籌的原則,以利于縮小城鄉差距;要堅持優先照顧生活困難殘疾人的原則,以確保殘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要堅持先行實施、逐步提標擴面的原則,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要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以保證殘疾人真正受益。
二、補貼對象及標準
(一)補貼對象
具有市戶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生活困難的各類貧困殘疾人以及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各類殘疾人。[年享受補貼人數為年7月底前已辦證人數]
(二)補貼標準
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按人均每月不低于50元執行。已享受殘疾人救助制度的殘疾人,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補貼對象范圍和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調整適時進行調整。
三、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一)個人申請。申請享受殘疾人生活補貼的須填寫《省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并提拱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通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向戶口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初審。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核實,將申請人情況在村務公開欄或社區、居委會公開欄公示5天。對無異議的,在《省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的居民戶口本(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復印件)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任務,并在《省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市殘聯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四)市殘聯審批。市殘聯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象材料的審核、調查和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在《省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發給《省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告知原因。
四、資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
(一)殘疾人發放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市、市財政預算安排,省、市、市財政按人均每月50元各負擔50%、15%和35%。
(二)市財政局要足額安排落實配套資金。在金融機構開設殘疾人生活救助資金財政專戶,對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確保??顚S?、專賬核算。
(三)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統一管理。每年年初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殘聯按核定的補貼人數和標準確定分配方案。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以銀行卡或存折的形式發放),市財政局根據同級殘聯提供的補貼名單和確定的補貼標準,按季度直接發放到殘疾人。當年形成的結余資金,要結轉下年繼續用于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
五、補貼對象管理及工作分工
(一)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市殘聯要在每年年初對補貼對象重新進行審核、審批、并隨著城鄉低保標準的調整進行相應的調整。
(二)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實行縣、鄉、村三級檔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檔;省、市、市三級建立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市殘聯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維護管理,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將所轄鎮(街道辦事處)殘疾人基礎信息庫數據匯總后上報市殘聯,市殘聯匯總后將基礎信息數據統一報省殘聯。
(三)《省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證》由省殘聯、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市殘聯負責發放。
(四)殘聯、財政局負責殘疾人生活補貼政策運行的指導檢查及資金的安排、分配和管理工作。殘聯根據審批通過的補貼人數和標準,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預算方案報市財政局。市殘聯和市財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聯合向省殘聯、省財政廳提供下一年度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預算。
(五)民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的有關工作。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殘疾人協會承擔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服務工作。
六、監督管理
(一)各鎮(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部門要按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對申請人條件審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發放補貼資金前應張榜公示。市殘聯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二)從事殘疾人生活補貼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審批或拖延簽署初審、審核、審批意見的;
2、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殘疾人生活補貼手續的;
3、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補貼金的;
4、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三)對采取虛報、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殘疾人生活補貼的居民,情節較輕的由市殘聯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補貼資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有關要求及說明
(一)殘疾人發放生活補貼工作,實行在市政府領導下的的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負責制。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將符合條件的各類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
(二)各鎮(街道辦事處)應加強殘疾人生活補貼工作力量,落實工作人員,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
(三)市殘聯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的辦理情況,進一步核實當地殘疾人數量、殘疾等級、貧困程度等基礎信息,加強動態監控,確保此項政策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