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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年禁牧區域。全縣境內所有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等重點生態工程區以及縣鄉綠化工程區、風景園林區、水源區和生態脆弱區。生態脆弱區由各鄉鎮依據有關規定具體劃定。禁牧區要設立明顯的固定標識。
二、季節性禁牧區域。根據我縣實際,對非全年禁牧的其它區域實行季節性禁牧。全縣總體禁牧期:10月1日至12月20日。各鄉鎮可根據草場植被、水土保持等生態狀況和造林綠化、幼林撫育等生態建設,因地制宜進一步確定更長的季節性禁牧期。禁牧期間要劃定禁牧畜種活動區域,保障養殖業健康發展;放牧期間要根據合理載畜量,實行輪牧制度,根據所轄區域的具體情況劃出輪牧區,確保不破壞草場資源。
三、禁牧監管責任。各鄉鎮政府對禁牧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措施,落實工作制度。縣森林公安局、草原監理部門負責禁牧工作的監管與執法,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分工協作,密切配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嚴肅查處違反禁牧規定的行為,對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宣傳教育。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通過媒體宣傳和張貼禁牧通告、公告、標語、組織宣傳小分隊、出動宣傳車等多種方式,廣泛深入地宣傳禁牧工作的重大意義和禁牧政策規定及要求,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營造社會氛圍。
五、加強社會監督。各鄉鎮要向社會公布全年禁牧區域、季節性禁牧區域、家畜運動區域、禁牧時間、禁牧畜種等各項規定,使每一個養殖戶都自覺禁牧;要設立禁牧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禁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