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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水是人民生活和生產活動不可缺少的物質條件,水利工程是國家和人民的財富,是抵御旱澇災害、保障和發展工農業生產、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為合理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加強水利工程水費和機電費(以下統稱水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意見》、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創建節水型社會實施意見的通知》、《區船行灌區創建節水型灌區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章水費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船行灌區范圍內的埠子、龍河、羅圩、南蔡、陳集、項里6個鄉鎮(街道)和市經濟開發區三樹鄉、洋河新城洋河鎮部分范圍內水費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水費征收工作實行統一指導、分級管理。區財政、水務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水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鄉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費的收繳工作,收費采取“村收繳、鄉鎮統籌與供水單位統一結算”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船行灌區內的水費包括水利工程水費和船行一級提水機電費2項內容。其中,水利工程水費仍按照水田12元/畝,經濟作物8元/畝,旱田3元/畝征收;機電費按區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計收。
第五條水費收繳發票由灌區管理處統一提供。鄉鎮與灌區管理處結算時間按年度分兩次進行。即:每年7月底前結清總計劃征收額的80%,余額在當年10月底前一次結清。
第六條需進行二級、三級提水的泵站,設備運行及管理費用由該泵站的經營者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和水費一并收取,收費前需向用水戶進行公示。
第七條各類水費應用于區內工程管理、維修與養護、節水措施推廣、繳納電費和供水單位人員工資等。
第八條費用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物價和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區財政、物價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水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糾正水費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不規范行為。
第九條水費征收應當向區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收費取可證》,使用全省統一印制的“省水利工程水費專用收據”征收水費。
第三章用水管理
第十條實行計劃用水,強化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船行灌區管理處根據各鄉鎮灌溉面積,科學制定輪灌計劃,灌區管理處和各鄉鎮都要嚴格執行供水計劃。
第十一條以支渠系為單位,分鄉鎮實行輪灌制度。船行灌區管理處負責干、支渠的用水調度,各鄉鎮負責斗、農、毛渠的用水調度。供水單位和各鄉鎮、村、組均要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各自渠道用水調度工作,保證合理調度,節約用水,嚴禁發生爭水、搶水、跑水、漏水、無序用水、大水漫灌等各種浪費水資源行為。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二條船行灌區水利工程分為干、支、斗、農、毛五級固定式渠道,根據《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區水利工程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明確管理范圍。
第十三條干渠道管理范圍為背水坡坡腳外5米,支渠管理范圍為背水坡腳外3米;干、支渠側為排澇河道的,渠道堤防與排澇溝之間的灘地、水面系管理范圍。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發包、出租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違法施工、種植、養殖、葬墳、扒口、取土、堆放物料、傾倒垃圾等隨意侵占和毀壞水利工程設施、破壞溝渠及沿線建筑物行為。
第十四條船行灌區干、支渠工程由國家投資興建,產權歸國家所有,由船行灌區管理處負責管理、使用和經營,并對水利工程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管理處要在每年灌溉期末對干、支渠沿線建筑物進行排查登記,在次年灌溉之前完成保養和維護。
第十五條灌區內斗渠及以下建筑物由各鄉鎮、村負責管理、使用和維護,定期對其進行清理、疏浚,保證溝渠暢通,排灌順暢,水面清潔無污染,溝渠內及堤防、灘面上無耕種、破壞、占用等現象,最大限度地提高水的流速和利用率,減少水土流失。
第十六條船行灌區范圍內的二、三級提水泵站及2011年以后投入的各類國家資金新建和改造的泵站,其所有權仍屬船行灌區管理處;經營和使用權由灌區管理處委托所在鄉鎮水務站或村組管理,船行灌區不提取二、三級提水費用;已委托管理的泵站由鄉鎮水務站與具體管理人簽定管理協議,協議期應不超過5年,收取二、三級提水費用應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鄉鎮可根據服務范圍及各泵站效益情況提成一定的管理費用,用于鄉鎮水務站日常運行費用支出。被委托人及管理人員應保證設備安全、正常運行,并做好日常維護,及時為受益區群眾提供灌溉與排澇服務。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十七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使用水利工程供應的水,應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免征或緩征水費的對象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其他地方政府和部門一律不得免征、緩征、減征水費。
第十八條對水利工程管理、水費足額上繳的鄉鎮給予機電費總額20%、工程水費總額10%的比例返還給鄉鎮,用作其在管理和收費環節中發生的費用及獎勵。
第十九條各鄉鎮要按期交納水費,不得拖欠。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費的,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部分5‰的滯納金;對無故拒交或拖欠水費的,供水單位有權依法停止供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