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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審批服務行為,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管,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監察系統”),是行政審批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網上辦公和監察機關運用該系統對行政審批業務辦理全過程實施監督的一體化電子政務平臺。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范圍內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區屬行政審批事項要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進入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實行集中受理、聯合辦理、統一辦理。確實不能進入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經區政府同意,可設立分大廳,接受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統一管理監督和指導考核;本區所有行政審批業務要進入電子監察系統。將行政審批數據實時、全面、準確、真實地錄入電子監察系統接受監察。
涉密行政審批事項,由實施機關提供相關的定密文件,經監察機關和保密機關聯合審查批準后,可不納入電子監察系統監管范圍。
第四條區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區監察局負責對全區行政審批實施機關的行政審批服務行為和納入網上審批服務事項履行組織管理和監督考核職能。
第五條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審批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能;
(二)配合區法制辦對行政審批事項設定、變更、撤銷的法律依據和有關行政審批的內容、程序進行審核;
(三)負責組織制定網上審批各項管理制度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信息網絡安全責任制,負責系統網絡安全和使用管理;
(四)負責對行政審批實施機關的網上審批工作進行管理和考核;負責對行政審批機關要求進入或退出網上審批系統辦理的事項提出意見;
(五)協助區監察局受理、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審批服務行為和網上審批工作的投訴;
(六)負責進廳部門辦事窗口網上審批信息化網絡設施的管理維護;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網上審批系統故障應急處理和恢復機制。
第六條區監察局負責對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使用情況、辦理情況、承諾時限等進行監督監察,對企業和群眾投訴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區政務信息中心負責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網絡技術保障、對系統運行的硬件、軟件和網絡設備進行安全維護和運行管理。
第二章網上審批
第八條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應結合實際,積極推進批管職能相對分離,加快推進“三集中、三到位”(部門審批服務職能向審批科室集中,審批科室向審批服務大廳集中,審批事項辦理向網上審批集中;審批事項進廳到位,授權窗口到位,審批事項辦理網上監管到位)。
第九條區所有行政審批業務工作都要通過區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行網上審批。
第十條網上審批系統工作規則及要求:
(一)網上審批要按照“一口受理、網上流轉、一口收費、一站辦結、全程監督”的總體要求運行。
(二)納入網上審批部門的審批、服務事項要嚴格遵守審批服務辦事流程,明確業務責任人、系統管理員和操作使用人員,相關工作人員要積極參加技術培訓,熟練掌握系統的操作使用。
(三)各行政審批實施機關駐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窗口為本機關所承擔網上審批業務的唯一入口,設分中心的部門在分中心窗口受理。申請人到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部門窗口辦理業務,窗口工作人員實行首問負責制,負責申請事項的初審及受理建檔工作,材料齊全的由工作人員將有關材料錄入網上審批系統進行受理,并告知辦理期限。審批部門在審核申請材料過程中,需由申請人對有關內容作進一步補充或修改的,由窗口工作人員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四)窗口工作人員對即辦件實行受理后即時辦結制度,對即辦件或窗口權限范圍以外的承諾件和其他事項,審批單位按照網上審批系統設定的時限和流程,由各審批環節責任人在系統上完成受理、審核、批準。
(五)所有網上審批事項實行一站式辦結,審批部門完成審批后,窗口工作人員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批件。
(六)所有部門網上審批業務工作接受區監察局的監督。
第十一條審批部門錄入審批系統的各類審批信息必須做到真實、完整、可靠。
第十二條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要做好網上審批系統的維護和數據備份工作,負責協調網絡運營商做好網絡保障工作。
第三章電子監察
第十三條區監察局、區法制室和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要制定和完善網上行政審批責任及其追究制度,加強日常監督,保證行政審批公開、公正、高效運行。
第十四條行政審批實施機關應建立健全網上審批內部監督機制和糾錯機制,并對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進行電子監察。
第十五條區監察局負責全區電子監察系統的管理,并運用電子監察系統對全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電子監察。
第十六條電子監察實時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承辦、審核、批準、辦結等情況;
(二)網上公布行政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時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情況;
(三)行政審批收費情況;
(四)各窗口工作人員的工作紀律、工作作風、服務態度和辦事效率等情況;
(五)應當接受監督的其他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行為。
第十七條電子監察的主要方式:
(一)通過審批系統,實時監控各辦件窗口的辦件情況,了解辦件過程;
(二)通過各種業務統計數據的查詢,實時了解各個窗口單位的辦件動態;
(三)通過系統中的電子評價子系統,隨時了解公眾對辦件窗口工作人員的評價情況;
(四)通過視頻監控和臨時抽查,監督各窗口單位工作人員的辦公情況;
(五)通過網上投訴、來信來訪、舉報電話等多種形式,受理群眾反映的行政審批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效能、服務態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情況進行核實,以確定是否存在違規審批行為:
(一)行政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
(二)行政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
(三)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內容的;
(四)因行政審批引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
(五)行政審批被撤銷的;
(六)其他需要核實的審批行為。
第十九條電子監察實行預警糾錯,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承諾時限還有一個工作日到期的,電子監察系統發出黃燈預警提示信號;
(二)對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電子監察系統發出黃牌或紅牌糾錯指示信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通過電子監察系統發出黃牌糾錯信號: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服務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應當公示的材料不予公示的;
(三)未向申請人提供許可服務申請書格式文本的;
(四)未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全部申請材料和內容的;
(五)不受理許可服務申請或者不予許可服務,未依法說明理由的;
(六)初審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機關的;
(七)不按規定公開許可服務結果的;
(八)不按規定向申請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
(九)對有關違法違規許可服務行為的投訴舉報,不及時核實、處理的;
(十)瞞報、漏報、錯報或者不實時報送有關許可服務數據的;
(十一)按規定應納入網上辦理的審批事項,無正當理由未在網上辦理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規審批行為,情節輕微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可以通過電子監察系統直接發出紅牌糾錯信號:
(一)對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二)發出黃牌糾錯信號一個工作日后,仍未改正錯誤的;
(三)無依據實施行政審批項目的;
(四)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實施行政審批項目的;
(五)擅自增減行政審批程序或者條件的;
(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批準或者越權作出批準決定的;
(七)對應作出準予決定的申請而不予批準的;
(八)擅自更改已經生效的審批結果的;
(九)擅自收費或者不按規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或者違法收取抵押金、保證金的;
(十)其他違法違規審批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章投訴處理
第二十二條區監察局和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負責受理、處理群眾投訴工作。
(一)對情節簡單的投訴,現場督促解決;
(二)對問題較復雜的投訴,應在5個工作日內查結;
(三)對短期難以查結的投訴,經監察機關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四)屬實名投訴的,及時將辦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
第二十三條區監察局轉給相關部門辦理的投訴案件,責任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并將結果報區監察局。
第二十四條區監察局對受理的投訴定期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整改建議,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條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要建立健全對行政審批服務的管理、考核、評議及獎懲制度,制定《區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細則》,定期對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績效測評,績效測評結果報區委、區政府并在全區通報。
第二十六條績效測評的主要內容包括:政務公開、流程規范、期限合法、收費合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廉潔行政、滿意度評價、服務態度、工作紀律。
第二十七條對績效測評優秀的單位,將予以通報表彰,對績效測評中排名靠后或發現重大問題的部門單位,由區監察局視情況發出《行政效能監察建議書》或《行政效能監察告誡書》。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的行政審批職責,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按層級分工情況確定相關人員的責任,由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核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行政審批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或者積極配合組織調查,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窗口和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有關人員警告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在使用網上審批系統過程中謊報數據、弄虛作假,違規從事行政審批、行政服務的;
(二)不按照規定時限辦理審批業務,影響下一審批程序流轉的;
(三)越權操作,造成數據遺失,貽誤工作的;
(四)重復要求申請人補正材料的;
(五)應當公開的行政審批信息,未能網上公開或者網上公開不及時;
(六)服務態度不好被查實的;
(七)與審批有關的投訴問題被查實的;
(八)擅自改動既定程序,造成損失;
(九)其他違反規定,影響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審批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被查實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一)擅自增設審批項目或增加審批條件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審批且無合理解釋的;
(三)已納入網上審批系統的審批項目,未進入系統審批的;
(四)部門內部監管不到位,造成本部門工作人員一個月內有2人次以上違反前述第三十條所列的有關情形的;
(五)部門基本信息和審批信息發生變更,未及時上報修改系統信息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致使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存在沖突,致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錯誤情形發生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區監察局和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