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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農村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省《完善全省農村特困群眾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試行)》、鎮市《農村特困群眾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試行)和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村特困群眾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農村社會救助的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救濟、社會互助、子女贍養、穩定土地政策”的原則;
2、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
3、堅持生活救助和扶持生產相結合、定期救助和臨時救助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對象,采取政府救濟與社會互助相結合原則;切實保障農村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
4、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即有本縣戶口的農業家庭人口。
第三條農村特困戶指因病、因災、因殘和其它原因導致家庭喪失主要勞動力,難以維持日常基本生活的農村家庭和有勞動能力,因病、因殘、因災和自然條件差,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農村家庭,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800元。農村特困戶救助以戶為單位,將家庭成員全部納入救助范圍,根據特困戶家庭困難程度,對特困戶實行分類救助,即分為家庭成員每人每年救助300元、200元、150元和100元四個檔次。
第四條農村特困戶救助對象的確認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請或村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小組核實后報村委會;
2、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初定救助對象和類別,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3天以上,廣泛聽取意見后,符合條件填寫《縣農村特困戶社會救助申請表》(一式三份),報鄉(鎮)政府審核。
3、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后,將《縣農村特困戶社會救助申請表》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4、縣級民政部門審查后,通知其所在地村委會,并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3天后,如無異議,確認為救助對象。
第五條農村特困戶社會救助對象實行動態管理。
1、對農村特困戶發放《農村特困戶救助證》,每戶一證。
2、《救助證》由縣民政部門每年核發一次,年度審核按救助對象的確認程序進行,做到實事求是、有進有出、動態管理;對農村特困戶社會救助實施“政府負責、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鄉村操作”的管理制度,并實行證(卡)和動態管理;
3、《救助證》有效期為一年,《救助證》過期或作廢的,由鄉(鎮)民政部門收回并歸檔。
第六條農村特困戶社會救助對象死亡的,鄉(鎮)民政辦應在一周內報縣民政局,第二個月終止發放救助資金。
第七條農村特困戶社會救助資金根據分級負擔的原則,縣級按所需救濟金額的20%列入財政預算。
縣民政部門每年12月20日前,根據救助對象的數量和救濟資金的測算情況,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縣政府同意后列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已列支農村社會救濟事業費的地方,要將救濟事業費改為農村社會救濟資金,并按計劃列入預算。
要加強對農村特困戶社會救濟資金、五保供養金和農村政策性救濟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做到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九條救助資金由縣財政部門定期撥入同級民政部門,然后由縣民政部門定期撥到鄉(鎮)民政辦,由鄉(鎮)民政辦直接發放給救助對象,以保證各項救濟資金不被擠占、抵扣、挪用。資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及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條救助資金撥付過程和要求。
1、縣民政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向縣財政部門抄送《縣農村特困戶救助對象家庭備案表》。
2、上級補助的救助金下撥到縣級后,縣民政部門及時向縣財政部門抄送《縣農村特困戶救助資金分配表》和《縣農村特困戶救助撥款單》。縣財政部門收到撥款單后,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將上級補助救助金連同縣本級配套救助金撥入縣民政救助專戶;
3、縣民政部門必須在救助金到位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救助金撥入鄉(鎮)民政救助專戶。鄉(鎮)民政辦必須在救助金到位后一周內將救助金直接發放到戶。
4、救助金由縣民政、縣財政部門聯合發文下撥。
第十一條積極創造條件,實行特困戶救助金的社會化發放。救助金的機構必須無償為救助對象提供服務。救助對象憑機構存單和《農村特困戶救助證》到指定機構領取救助金。
第十二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社會救助對象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應當全部納入農村社會救助資金。
第十三條各級政府應當給予農村社會救助對象扶持和照顧。
1、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
2、優先開展勞務輸出;
3、免收九年義務教育的學雜費、書本費等;
4、法律規定減免的農業稅和其它規費;
第十四條財政、監察、審計和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農村社會救助資金進行檢查和監督,及時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和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并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2、違反審批程序優親厚友,造成不記影響的;
3、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挪用、扣壓、拖欠救助資金的。
第十六條農村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例會制度:分別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召開例會,會議由縣民政部門牽頭。
第十七條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救助工作檔案。
縣民政部門主要歸檔資料:縣農村社會救助對象審批表、報表、相關文件。
鄉(鎮)民政部門主要歸檔資料:縣農村社會救助對象審批表、報表、相關文件、救濟金發放單據、《救濟證》和入戶調查記錄。
村委會主要歸檔資料:縣農村社會救助對象審批表、本人申請書或村民小組提名意見書、村民代表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