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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設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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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設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及國家有關房地產調控政策,加強對近期城市住房建設的統籌和指導,有計劃地解決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問題,逐步改善流動人口住房條件,不斷滿足廣大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實現“住有所居”目標,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市城市總體規劃(—2020年)》為依據,按照國家和省、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要求,對《市住房建設規劃—年》進行適當調整,對至年住房需求進行科學預測的基礎上編制。

第三條本規劃是落實《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中關于城市建設規劃的重要手段,是對規劃范圍內國有土地上住房建設進行調控和指導的依據,與市城市總體規劃共同承擔對城市住房建設的綜合調控作用。

第四條本規劃的規劃區為市城市建設規劃區,規劃期限為至年。

第五條在規劃期限內,凡在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進行的各項住房建設活動,應符合本規劃及本規劃的年度實施計劃;國有土地上住房建設相關的各項政策、計劃,應與本規劃協調。

第六條本規劃堅持以住房供求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為原則,堅持以住房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房地產業發展相一致,與居民多層次住房需求相適應為方向,建立以市場為主導,以保障性住房為重點的多渠道、多層次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

本規劃包括文本、附表。

第二章住房現狀和需求

第八條規劃區內住房現狀。依據歷年統計年鑒數據,截止年年底,城市規劃區人口69萬人,住房建筑總面積1726.45萬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積25.02平方米。住房成套率83%,市區居民的居住條件得到了較大改善。

第九條規劃區內住房保障體系現狀。自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特別是1996年實行住房保障制度以來,我市已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等保障體系,住房保障水平有了較大提高。

第十條規劃區內住房供應體制現狀。初步形成了以市場為主導的商品住房供應體系,居民住宅自有率85%,市場機制已在住房資源配置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商品住房已成為住房供應的主要手段。

第十一條規劃期內住房需求。我市市區住房需求由本地戶籍城鎮居民的住房需求、外來常住人口的住房需求和被動拆遷需求三部分組成。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2020年)》提出的到年市區總人口達到75萬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28平方米的規劃要求。按照城市總體規劃人口測算,—年,每年平均增加2萬人,到年底,城市建成區人口達到79萬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達到30平方米以上,住房總需求為745萬平方米(含城市房屋拆遷新建住房面積100萬平方米)。

第十二條根據對規劃期內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結構比例的預測,規劃期內需建設廉租住房25.37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136.92萬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33.45萬平方米,限價普通商品住房110萬平方米,商品住房439.26萬平方米。

第三章規劃目標和方針

第十三條住房建設的指導思想。加強宏觀調控、完善市場監管,調整供應結構,深化體制改革、創新發展機制,建立以市場為主導,多渠道、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和住房供應體系,加大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力度,滿足不同層次的居民住房需求。

第十四條住房建設總量目標。規劃期內,建設各類住房9.0143萬套,總建筑面積745萬平方米。

1、規劃期內,建設保障性住房3.2356萬套,建筑面積195.74萬平方米。其中,建設廉租住房0.5074萬套,建筑面積25.37萬平方米;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建設住房)2.2822萬套,建筑面積136.92萬平方米;建設公共租賃住房0.446萬套,建筑面積33.45萬平方米。

2、規劃期內,建設商品住房4.5562萬套,建筑面積439.26萬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內的310.282萬平方米,3.4478萬套;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上的132.978萬平方米,1.1084萬套。

3、規劃期內,建設限價普通商品住房1.2225萬套,建筑面積110萬平方米。

第十五條住房建設區域指引。按照《市城市總體規劃(—2020年)》中提出的“城市未來的空間發展應該采用強化中心、優先南擴、穩步西拓、適當東延、抑制向北的發展戰略”,居住區域重點布局在北中心片區、南片區和茂陵片區。

1、規劃期內,北中心片區建設廉租住房0.1692萬套,建筑面積8.457萬平方米;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建設住房)0.7607萬套,建筑面積45.64萬平方米;建設公共租賃住房0.1485萬套,建筑面積11.15萬平方米;建設限價普通商品住房0.4075萬套,建筑面積37萬平方米;建設商品住房1.5186萬套,建筑面積146.75萬平方米。

2、規劃期內,南片區建設廉租住房0.2538萬套,建筑面積12.685萬平方米;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建設住房)1.1411萬套,建筑面積68.46萬平方米;建設公共租賃住房0.2231萬套,建筑面積16.725萬平方米;建設限價普通商品住房0.6113萬套,建筑面積55萬平方米;建設商品住房2.2782萬套,建筑面積219.63萬平方米。

3、規劃期內,茂陵片區建設廉租住房0.0844萬套,建筑面積4.228萬平方米;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建設住房)0.3804萬套,建筑面積22.82萬平方米;建設公共租賃住房0.0744萬套,建筑面積5.575萬平方米;建設限價普通商品住房0.2037萬套,建筑面積18萬平方米;建設商品住房0.7594萬套,建筑面積72.88萬平方米。

第十六條住房建設結構指引

1、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主要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主要滿足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滿足城市高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新建住房供應結構采取“總量控制”和“項目平衡”相結合原則,根據每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項目平衡”,科學分類合理確定其住房結構比例。

3、規劃期內,保障性住房按照國家規定的套型面積進行控制,其中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單套面積控制在75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內的必須達到新建住房總面積的70%以上。

第十七條住房建設年度目標。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2020年)的相關要求,規劃期內住房建設年度目標為:

年,廉租住房建設0.118萬套,建筑面積5.9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建設0.37萬套,建筑面積22.2萬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建設0.034萬套,建筑面積2.55萬平方米;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0.2223萬套,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設0.9359萬套,建筑面積91.05萬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建設0.7082萬套,建筑面積63.738萬平方米。

年,廉租住房建設0.1108萬套,建筑面積5.54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建設0.5061萬套,建筑面積30.36萬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建設0.112萬套,建筑面積8.4萬平方米;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0.2223萬套,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設0.8428萬套,建筑面積80萬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建設0.6378萬套,建筑面積56萬平方米。

年,廉租住房建設0.0786萬套,建筑面積3.93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建設0.5061萬套,建筑面積30.36萬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建設0.1萬套,建筑面積7.5萬平方米;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0.2223萬套,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設0.917萬套,建筑面積87.21萬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建設0.6884萬套,建筑面積60.156萬平方米。

年,廉租住房建設0.1萬套,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建設0.45萬套,建筑面積27萬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建設0.1萬套,建筑面積7.5萬平方米;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0.2778萬套,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設0.9097萬套,建筑面積88.5萬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建設0.6884萬套,建筑面積61.956萬平方米。

年,廉租住房建設0.1萬套,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建設0.45萬套,建筑面積27萬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建設0.1萬套,建筑面積7.5萬平方米;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0.2778萬套,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設0.9508萬套,建筑面積92.5萬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建設0.7195萬套,建筑面積64.755萬平方米.

第十八條按照住房建設與產業發展、城市建設相協調的原則,結合我市土地資源特征和人口增長特點,規劃期內住房建設還應遵循以下方針:

1、住房建設在布局上應與工業和第三產業發展相結合,使住房與就業崗位有便捷的聯系;新建住宅小區應按照住宅小區方式進行建設,分級配套各級公共服務設施;原有成片住宅應適當進行改造,完善配套設施,加強綠化,改善環境;住宅建設以多層為主,在中心區允許建設適量高層住宅。

2、為緩解中心城區住房供應壓力,規劃期內抓好明清舊城區中山街、北大街、東明街的保護整治,加快對河頭堡村、沈家南村、吳家堡村等為重點的城中村改造步伐,重點建設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3、廉租住房應盡可能的結合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區域相對集中建設,重點在西部電子工業組團、北部文教科研組團以及灃西文教科研組團等地區發展。

4、經濟適用住房應充分考慮到就業、交通、生活便利因素,重點在灃西文教科研組團南側、北部一道塬上和茂陵片區北部工業組團內發展。

5、公共租賃住房應結合直管公房改造和商服集中區合理發展。

6、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和商品房應結合產業布局,在加強中心組團住房改造建設的同時,重點在西部電子工業組團、上林苑、灃東、灃西各組團區域發展。

第四章住房用地供應計劃

第十九條住房用地供應指導思想。規劃期內,在強調土地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點保證保障性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堅持新增供應與存量挖潛相結合,積極促進閑置土地盤活;堅持區域住房發展合理布局,促進住房建設發展重心向中心城區以外轉移。

第二十條住房用地供應總量。規劃期內,城市規劃區住房用地總面積7669畝,其中廉租住房用地262畝;經濟適用住房用地1400畝;公共租賃住房用地343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用地1125畝;商品住房4539畝。

第二十一條住房用地供應結構指引

1、廉租住房用地。規劃期內,新供應廉租住房用地262畝。

2、經濟適用住房用地。規劃期內,新供應經濟適用住房用地840畝;中省單位、駐陜部隊、本市困難企業集資建房利用本單位存量土地560畝。

3、公共租賃住房用地。規劃期內,公共租賃住房新供應用地243畝。結合直管公房改造利用土地100畝。

4、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規劃期內,新供應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用地1125畝。

5、商品住房用地。規劃期內,新供應商品住房用地3539畝,結合舊城和城中村改造利用存量土地1000畝。

第二十二條住房用地分區指引

1、廉租住房用地。規劃期內,新供應廉租住房用地中,北中心片區85畝,南片區132畝,茂陵片區45畝。

2、經濟適用住房用地。規劃期內,新供應土地840畝,利用存量土地560畝,其中,北中心片區新供用地96畝,集資建房利用存量土地360畝;南片區新供用地608畝,利用存量土地100畝;茂陵片區新供應土地136畝,利用存量土地100畝。

3、公共租賃住房用地。規劃期內,新供應土地243畝,利用存量土地100畝,其中北中心片區新供應土地12畝,利用存量土地100畝;南片區新供應土地173畝;茂陵片區新供應土地58畝。

4、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規劃期內,新供應土地1125畝,其中北中心片區370畝,南片區569畝,茂陵片區186畝。

5、商品住房用地。規劃期內,新供應土地3539畝,利用存量土地1000畝,其中北中心片區新供應土地800畝,利用存量土地677畝;南片區新供應土地2100畝,利用存量土地193畝;茂陵片區新供應土地639畝,利用存量土地130畝。

第二十三條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

年,供應廉租住房用地60畝,經濟適用住房用地227畝,公共租賃住房用地26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用地205畝,商品住房用地932畝。

年,供應廉租住房用地58畝,經濟適用住房用地310畝,公共租賃住房用地86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用地205畝,商品住房用地840畝。

年,供應廉租住房用地40畝,經濟適用住房用地311畝,公共租賃住房用地77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用地205畝,商品住房用地914畝。

年,供應廉租住房用地52畝,經濟適用住房用地276畝,公共租賃住房用地77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用地255畝,商品住房用地906畝。

年,供應廉租住房用地52畝,經濟適用住房用地276畝,公共租賃住房用地77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用地255畝,商品住房用地947畝。

第五章政策與策略

第二十四條積極落實住房發展規劃目標,實施高效、集約的住房用地供應政策。

1、調整住房供應結構,保證住房用地供應。規劃期內,應當按照全市住房發展規劃目標,適度增加住房用地供應規模,進一步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各類住房,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內的住房(含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應要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其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

2、適當提高住宅建設容積率。依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規劃期內,在符合規劃控制原則和相關規范要求的前提下,適當提高住房建設容積率。北中心片區容積率不低于1.5(不含明清城保護區),南片區、茂陵片區容積率不低于1.45。

3、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應。

4、商品住房用地采取“招、拍、掛”市場運作方式供應。保障性住房用地采取土地劃撥方式供應。

5、抓好居住區城市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結合城市住房發展規劃,適時完善路、水、電、氣、熱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逐步擴大保障性住房范圍。規劃期內,政府工作重心逐步轉向保障性住房體系建設,通過加強組織領導、深化體制改革、加大資金投入、加強監督管理,完善措施等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擴大保障面。

1、保障性住房規劃與建設。保障性住房堅持“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分步實施”的方針,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其選址、套型、標準以及出售、出租等建設管理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統一制定。

2、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由市政府提出優惠政策或專項貸款籌集。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列入本級財政支出范圍,設立專門預算支出科目,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低于10%,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保障資金,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和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及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等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主要由直管公房置換或專項貸款籌集。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管理,促進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合理、節約使用。

3、加強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廉租住房管理的各項政策,認真落實《市市區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套建廉租住房和貨幣補貼、租金核減三種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或對現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4、完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進一步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經濟適用房管理的各項政策,加大經濟適用房建設與銷售過程的監管,進一步落實經濟適用住房簽訂購買合同起5年內不得轉讓的相關規定

5、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促進住房保障由“以售為主”向“以租為主”轉化,重點建設市區直管公共租賃住房,擴大公共租賃住房的來源,鼓勵直管公房管理單位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對我市低收入戶籍人口和符合規定條件的暫住人員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賃住房對產業園區的居住配套功能。

第二十六條加強商品住房開發建設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銷售制度改革。

1、加強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逐步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價基礎上競地價、競房價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模式,積極推進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標出讓。

2、落實商品住房開發項目套型結構比例的規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設項目,必須明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套數)和住宅建筑凈密度(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指標的確定,必須符合本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中項目相關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的規定。

3、逐步提高商品住房預售門檻。規劃期內,應進一步深化住房銷售制度改革,對新出讓的商品住房項目,進一步完善竣工驗收后銷售的模式。

第二十七條加大閑置土地處理力度,積極盤活存量土地及房地產,制止違法囤積土地行為。

1、依據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根據造成土地閑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長開發建設時間、改變土地用途、進行土地置換、政府招標拍賣、依法收回前納入土地儲備等各類辦法,對閑置土地積極予以盤活。

2、妥善處理城市規劃區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土地遺留問題,加大各類問題樓盤的處置力度,積極盤活各類存量房地產。

第二十八條積極穩妥的開展舊城(含城中村)改造,加強直管公有房地產改造建設。

1、為促進城市產業結構提升和空間布局優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環境,拓展住房供應渠道,滿足居民住房需求,市、區兩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本著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兼顧、綜合改造,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以空間形態改造為突破口,逐步實現舊城(含城中村)居住生活環境的普遍改善。

2、規劃期內,為落實住房發展規劃目標,保證城市住房供應,規劃主管部門和舊城改造辦應盡快制定市舊城改造相關政策及措施,保證基本完成舊城改造任務。

3、規劃期內,房產主管部門要結合舊城(含城中村)改造,加強直管公房改造建設,充分利用直管房地產資源,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改善現公房租賃戶住房環境,解決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需求。

第二十九條發揮稅收、信貸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調節作用。嚴格按照國家調控政策,征收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嚴格房地產開發信貸條件。

第三十條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督和管理。

1、落實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項目手冊備案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交付使用制度;對不符合規劃控制性要求,超規定建設的住房依法予以處理直至沒收。

2、整治和規范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實行實名制購房制度,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即時備案,落實期房不得轉讓規定,禁止期房炒作。嚴肅查處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

3、改革和完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制定《市集體土地房屋權籍登記管理辦法》,加強城市規劃區房屋產權登記工作,保障房屋所在權人的合法權益。

4、切實執行國家建設部建住房〔〕171號文件精神,嚴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房屋租賃市場,優化住房資源配置。

1、認真清理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政策性障礙,妥善處理住房出售和發證過程中的歷史遺留問題,進一步促進住房二級市場發展,促進住房梯度消費,優化住房資源配置。房產主管部門應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管理,完善房地產市場的中介服務體系,完善二手房網上交易系統,繼續提高二手房交易、辦證效率。

2、進一步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發展,擴大租賃覆蓋面。房產主管部門應制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繼續擴大租賃管理覆蓋面,建立城市統一的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資源庫,建立房屋租賃市場綜合管理長效機制。

第三十二條加強城市規劃區房屋拆遷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強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的房屋拆遷計劃管理,合理控制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嚴格執行房屋拆遷許可、公示、聽證、資金監管和責任追究制度,正確處理拆遷引發的矛盾和問題,保持社會穩定。

第三十三條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信息制度,建立多部門參與的房地產市場預警與金融風險防范聯合監測機制;加強住房調查,規劃期內完成全市住房狀況普查。

第三十四條加強房地產市場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宣傳,引導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第三十五條加強住房發展戰略研究與法制建設。規劃期內,應制定全市住房發展戰略,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體系,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法制建設,建立較為完善的住房與房地產業發展制度。

第六章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建立住房建設規劃實施的分級負責制,加強政府各相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增強政策的執行效率,強化各相關部門的住房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強化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制度。以年度實施計劃作為落實本規劃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實施計劃確定的住房目標和住房建設用地的調控指標,是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的具體化依據。對不符合年度住房實施計劃的住房項目,規劃部門不予核準規劃選址。

第三十八條加強規劃實施的技術管理。在落實住房建設規劃編制體系、目標、內容、方法及標準上與上層次規劃緊密協調。規劃部門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根據住房建設規劃確定的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要求,優先審查規劃項目,在項目選址上予以保證,同時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建設高度、容積率、綠地等規劃設計條件。房產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提出住房銷售價格,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作為供應土地的前置條件。

第三十九條完善住房建設規劃監督管理。全面落實住房規劃實施與相關單位責任,嚴肅糾正違反住房規劃的行為并追究責任,加強住房規劃實施的檢查,完善住房建設規劃公共參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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