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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勞動力市場,是指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勞動力供求雙方按照市場規則相互選擇,實現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市場。
第三條進入本市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均應遵守本條例。實行或參照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者除外。本條例所稱勞動者,是指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招用勞動者的企業、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本條例所稱職業介紹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為勞動者擇業提供服務,促進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中介組織。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多渠道吸納城鎮勞動者就業,引導和促進城鄉勞動力合理流動。第五條勞動力市場必須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擇業、平等競爭、公正服務的原則。
第六條市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是本市勞動力市場的主管部門,依法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市勞動力市場。區、縣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本區、縣的勞動力市場。工商、公安、計劃、物價、財政、稅務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管理勞動力市場。
【章名】第二章勞動者擇業
第七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八條勞動者擇業,應依法通過職業介紹機構、勞動力交流洽談會進行,也可通過新聞、廣告等媒介或其他方式應招、應聘。
第九條勞動者到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擇業登記或通過其他方式應招應聘,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并如實向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健康、年齡、學歷、資歷、職稱、特長、職業資格等基本情況和有關證明材料。
本市行政區域外的勞動者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勞動者還應持務工許可證等有關材料。
第十條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勞動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擇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勞動者選擇國家規定實行職業資格標準的工作崗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
第十二條下列在崗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交流,必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或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一)與原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或經原工作單位出資培訓,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未滿的;
(二)擔任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重大科研項目的技術負責人的;
(三)從事涉及國家機密的工作人員在規定保密期限內的;
(四)在特殊行業、特殊崗位工作,流動后會給原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準,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三條勞動者重新選擇職業后,不得泄露原工作單位的技術、業務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損害原工作單位的經濟利益,并及時與原工作單位清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擇業的勞動者,其所在單位應在勞動者提交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手續。不得借故刁難或處分,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五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用人單位在招用招聘簡章、廣告中作虛假承諾或欺騙宣傳,無法給勞動者兌現的;
(二)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資歷、任職資格、特種作業技能等證明材料,騙取招用招聘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
【章名】第三章用人單位招用招聘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法擁有用人自主權,可根據生產、工作要求制訂勞動崗位用人條件,按需要招用招聘勞動者。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招用招聘勞動者應面向社會,全面考核,公平競爭,擇優錄用。不得歧視婦女,不得違反有關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法律、法規。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招用招聘勞動者,應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勞動安全衛生等工作條件和必要的生活衛生條件,具有按期支付工資、提供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的能力。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招聘勞動者必須事前制訂招用招聘簡章,說明用人條件、工種、數量、期限和待遇,報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核準。并
提供下列證件:
(一)企業持營業執照副本和本單位的證明;
(二)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持本單位的證明;
(三)個體經濟組織持營業執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證明。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用人單位還須持有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核準的招用招聘證明。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招用招聘勞動者,應通過職業介紹機構、勞動力交流洽談會進行,也可經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批準,通過新聞、廣告等媒介或其他方式招用招聘。通過新聞、廣告等媒介或其他方式招用、招聘的,應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二十日內到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登記。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招用招聘關系后,應在勞動者上崗之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試用的,應在培訓或試用之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勞動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以招用招聘勞動者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
【章名】第四章職業介紹
第二十四條從事職業介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勞動擇業的方針和政策,堅持以服務為宗旨,注重社會效益,遵循誠實、信用、公開、公平的原則,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負責,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就業服務機構可設立綜合性或專業性職業介紹機構。
有關部門、企業、事業組織可設立從事本系統內部勞動力余缺調劑為主的職業介紹機構。
社會團體可設立與其職能有關的職業介紹機構。
第二十六條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規定的名稱、章程、內部管理制度;
(二)固定的場所、必要的資金和相應的服務設施;
(三)經過系統的勞動、人事專業培訓的人員應占到專職人員的半數以上,并有熟悉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申請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或舉辦勞動力交流洽談會的,應持有關資料和書面報告向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職業介紹許可證或舉辦勞動力交流洽談會的批準文件。區、縣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批準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或勞動力交流洽談會,應報市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備案。非政府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職業介紹機構,還需持職業介紹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職業介紹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逾期不年檢的自行作廢。
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從事下列服務活動:
(一)收集、整理和勞動力供求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二)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就業和交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
(三)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求職登記和用人登記,推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四)為家庭介紹用工;
(五)指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
第二十九條政府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受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委托,可以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本行政區域勞動力供求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和預測;
(二)接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委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管人事檔案;
(三)進行合同鑒證;
(四)從事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條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動力交流洽談會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意愿,不得以暴力、脅迫或欺騙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和洽談交流;
(二)不得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或者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其從事的職業;
(三)不得從事侵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其他介紹活動。
第三十一條職業介紹機構對登記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查驗有關證件,核實情況,如實向勞動力供求雙方介紹。
第三十二條職業介紹機構可以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服務費。
第三十三條職業介紹機構應建立健全適應勞動者擇業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向國外和港、澳、臺地區輸送勞動力,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達成協議后,職業介紹機構或勞動力交流洽談會組織者,應督促和指導雙方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合同鑒證和社會保險手續。
【章名】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對勞動力市場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負責糾正、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廉潔奉公,文明執法。執行監督檢查職務時,必須有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十八條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職務時,可以詢問有關情況,進入現場檢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資料。當事人應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拒絕。
第三十九條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對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出的控告、申訴,應及時處理。
【章名】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勞動者、用人單位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不簽訂勞動合同或逾期未到指定機構辦理登記的,對用人單位每招用一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勞動者以欺騙手段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給原工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或職業介紹機構每招用、介紹一個屬于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范圍的擅自離崗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擅自招用招聘人員廣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未經批準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或舉辦勞動力交流洽談會的,責令停辦,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超越批準的服務范圍進行職業介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給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執行。罰沒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八條對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拒絕、阻礙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