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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區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區政府法律顧問組的智囊參謀作用,提高政府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水平,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法律顧問的聘任:
(一)區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具有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人員,擔任區政府常年法律顧問,組成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組。
(二)區政府法律顧問人選,由區司法局擇優推薦,報區政府審核確定。根據需要,區政府聘請法律顧問3至5人。
(三)區政府法律顧問實行聘任制。由區政府向確定聘請的法律顧問頒發聘書。區政府法律顧問聘用期限為一年。
(四)任期內的法律顧問組成員因特殊情況需要解聘的,由區司法局提出意見,報區政府同意后解聘;法律顧問組聘任新成員時,由區司法局擇優推薦,報區政府同意后聘任。
二、法律顧問的職責:
(一)就區政府重要行政決策和行政措施提供法律咨詢意見或進行法律論證;
(二)對區政府組織起草的規范性文件,從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三)為區政府處理有關行政糾紛、經濟糾紛和其它民事糾紛提供法律幫助;
(四)區政府參加有關訴訟活動;
(五)按照區政府常務會議學法計劃的安排,向區政府領導講授法律知識;
(六)負責區政府日常法律學習培訓;
(七)辦理區政府授權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務。
三、法律顧問的權利:
(一)參加有關會議;
(二)根據需要,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
(三)查閱有關文件及資料;
(四)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詢問、調查;
(五)享受一定的工作補貼和報酬;
(六)區政府認為可以享受的其它權利。
四、法律顧問工作紀律:
受聘擔任區政府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依法維護政府形象和合法權益。在履行職責、承辦有關委托法律事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越區政府委托權限辦理委托事務;
(二)不得借區政府法律顧問名義招攬其它業務;
(三)在涉及以區政府及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機構為當事人的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中,非經區政府同意,不得為對方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或;
(四)對工作中接觸到的政府秘密及不允許公開的信息,必須嚴守保密義務;
(五)遵守工作紀律,不得無故推辭區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務。區政府法律顧問違反前款規定或工作不稱職的,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區司法局提出解聘意見,報區政府審定。
五、法律顧問的工作程序:
(一)實行委托辦事制度。法律顧問只承辦區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務或區政府各職能部門通過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聯系委托辦理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組按照委派事項的要求,提供相關法律意見;
(二)需要委托法律顧問辦理的法律事務,區政府法制辦公室一般應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法律顧問,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信息資料,以保證法律顧問組充分了解情況,提出準確的法律建議;
(三)法律顧問在接到區政府交辦的法律服務任務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法律意見,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報區政府領導。
六、法律顧問的日常管理:
(一)成立區政府法律顧問組,組長由區司法局局長兼任,副組長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區司法局一名副局長兼任。區司法局負責法律顧問組的日常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并將有關情況通過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及時反饋區政府;
(二)工作開展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和區司法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調。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協調行政復議、規范性文件審查、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及專題會議等事務。區司法局主要負責協調行政訴訟、法制宣傳培訓及其它日常法律事務;
(三)建立法律顧問聯席會議制度。法律顧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情況,分析研究法律顧問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明確工作重點,研究加強法律顧問工作的措施,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四)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當每年進行工作小結,聘任期滿應當進行全面工作總結。對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
七、法律顧問費用:
(一)區財政每年給區司法局劃撥專項經費,作為法律顧問費用和開展工作所需經費。法律顧問費用可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
(二)法律顧問訴訟、仲裁等案件,采取一事一議的方法,優惠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