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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查工作在縣政府的直接領導下,由縣政府督查員具體承辦,各對口秘書協助辦理。
二、督查工作堅持領導負責制和歸口辦理、專項督查、專項辦理的原則;堅持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負責,政府部門向同級政府負責的原則;堅持一事一督查,一事一專報原則,堅持督查事項限期完成和辦結的原則。
三、督查工作范圍
(一)國務院、省、州政府和縣委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二)縣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現場辦公會議等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縣政府及政府辦公室下發的重要文件中明確規定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
(四)國務院、省、州政府和縣委、縣人大、縣政協轉交縣(市)政府或政府辦公室辦理的事項;(五)縣政府與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確定的目標任務的落實和完成情況;
(六)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情況;
(七)縣政府領導重要批示(包括縣長專線工作)或交辦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
(八)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項。
四、縣政府督查員督查對象是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及省、州屬駐舟曲各企事業單位。
五、督查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凡需督查督辦的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以書面形式或電話通知承辦鄉(鎮)和部門限期辦理,必要時由政府督查員深入鄉(鎮)和部門現場督辦。對事關全局的重要決策、重點工作和重要問題,由縣政府辦主任或督查員提出督查意見,經分管縣長審核同意后,組織有關單位開展聯合督查,及時匯總情況進行通報,促進工作落實;
(二)承辦鄉(鎮)或部門接到督辦通知后,必須在通知要求的時限內完成承辦任務。在要求時限內未辦結的,要說明原因和下一步的辦理意見。如有特殊情況要求延期的,須在接到督辦、轉辦通知后及時向縣政府辦公室提出延期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延期辦理,延期時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三)承辦鄉(鎮)和各部門對辦結的督辦事項,要認真、準確、及時地寫出督辦專報。對正在辦理的事項,要按要求專報辦理進度、存在問題及下一步辦理措施。督辦專報要一事一報,文字言簡意賅,表述清楚。督辦件要報縣政府辦公室,并上報縣政府相關領導;
(四)縣政府督查員要隨時將所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和結果以《政務督查專報》的形式,向辦公室主任和政府有關領導匯報。《政務督查專報》刊發的內容要緊扣主題,觀點鮮明,求真務實,簡明扼要。同時,對所督辦的事項每季度清理一次,定期通過督查專報予以通報;
(五)縣政府督查員對督辦、轉辦的事項,要進行登記以備查。督辦事項辦結后,按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整理歸檔。各承辦鄉(鎮)和部門對辦結的督辦件按照文書處理要求及時立卷、歸檔;
(六)凡縣政府重大決策,在實施過程中要進行深入的督查調研,了解實施進展情況,掌握實施過程中的難點問題,及時提出建設性意見。
六、督查責任
(一)督查工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結合年終總結進行考核,對認真負責、交辦及時、辦結率高的給予表彰;
(二)有下列現象之一的,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督查員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研究同意后執行,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對督查工作不認真、督而不辦、辦而不報、敷衍塞責、辦結率低或頂著不辦,造成工作延誤的;
2.經縣政府辦公室就同一事項下發兩次督辦通知或經督查員現場督辦仍未落實的(特殊情況除外);
3.因對所督查事項的失職而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要加強督查考核管理工作,將督查事項辦理情況作為各鄉(鎮)和部門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