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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鄉鎮公路養護管理。最大限度地發揮鄉鎮公路的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縣鄉公路管理規定》省交通廳《關于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轄區內的縣級公路和鄉村公路養護管理。
第三條鄉鎮公路養護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建養并重、有路必養、群專結合、確保長效的原則進行。縣級公路的養護管理主體是縣級人民政府;鄉級公路及村級公路的養護管理主體是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
專用公路的養護管理主體是專用公路的使用單位或部門。其養護內容及標準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養護管理機制及職責
第四條鄉鎮公路的養護必須貫徹“預防為主。本著因地制宜,群專結合,市場化運作等多種形式對鄉鎮公路進行養護。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縣級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編制鄉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計劃;檢查、評定縣級公路養護質量;監督、檢查、指導鄉、村級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公路的養護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須設置鄉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是鄉村公路的養護責任主體。配置專職人員,并明確一名鄉(鎮)長負責鄉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擬定、上報鄉村公路養護資金計劃,籌措鄉村公路日常養護及小修資金。具體組織實施鄉級公路的日常養護及小修工程、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并負責檢查、指導村級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級公路的日常養護工作。確定日常養護及小修形式;籌措日常養護及小修資金;明確專人養護;制定村民護路公約。
第六條縣級公路養護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計劃組織實施。
采取市場化運作等形式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專業戶承包,鄉級公路養護由鄉(鎮)政府安排專職養護人員或引入競爭機制。對鄉級公路進行養護。
村級公路養護可采取:(一)安排專人進行養護;(二)村民“一事一議”按養護里程、路面狀況分包到戶養護本村級公路;(三)村干部、黨員分片包段的方法輪流進行日常養護;(四)出義務工或以工代資的形式進行養護;(五)政策允許的其它養護模式。
第七條汛期和雨雪時期。及時進行搶修,保障公路暢通。遇到重大災情可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沿線機關、廠礦、軍隊、群眾進行搶修。
第八條交通、公安、工商、城建、國土資源、農機、水利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
第三章養護內容及標準
使之經常保持完好狀態。分保養和小修工程。其主要內容為:路基、路面的保潔,排水構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線設施輕微損壞的修補。(一)小修保養:對管養范圍內的公路及其沿線設施進行預防性保養和修補其輕微損壞部分。以恢復公路原有技術狀況的工程。其內容主要為:整段整線在原路面上加鋪4厘米以下面層,局部路面嚴重病害處理,橋涵、防護構造物較大損壞的維修。(二)中修工程: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的一般性損壞部分進行定期的修理加固,第九條養護內容。(三)大修工程:對管養范圍內的公路及其工程設施的較大損壞進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以全面恢復到原設計標準,或在原技術等級范圍內進行局部改善和個別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項目。其主要內容為:整段整線在原等級范圍內翻修補強,重新鋪裝高級或次高級路面,原有路面上加鋪4厘米以上面層,橋梁的加固、嚴重損壞的維修。
第十條對橋梁、涵洞和不良地質路段要加強檢查、保養、維修與加固。保證鄉村公路安全暢通。
汛期要加強檢查。發現橋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顯損壞或不良地質路段存有安全隱患時,鄉(鎮)政府要對轄區內鄉村公路的橋梁、涵洞和不良地質路段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應采取必要措施,對損壞嚴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斷交繞行等措施,同時向縣級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及時向縣(區)政府報告,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對轄區內鄉村公路的橋梁、涵洞和不良地質路段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對于遭受洪水、地震、超載車輛通過以及損壞嚴重、危及安全的四、五類橋梁和不良地質路段進行特殊檢查。采取限制交通或斷交繞行措施,督促、指導鄉(鎮)政府盡快修復,保障暢通。
第十一條養護質量標準。縣級公路嚴格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鄉、村級公路養護要做到
1路基堅實穩定。與路面接茬平順,邊緣順適,邊坡穩定、堅固、平順,坡度符合規定;邊溝、排水溝無淤塞、排水通暢;防護設施完好、無破損。
2路面平整完好、清潔無雜物、橫坡適度、排水通暢、具有足夠的強度;及時修補瀝青路面的裂縫和坑槽。
3橋梁橋面鋪裝平整無裂縫、橋頭無跳車、排水通暢無堵塞、橋面清潔無雜物;涵洞完好無淤塞、無開裂、無沉降、無沉陷、無漏水、翼墻完整、堅固;漫水橋和過水路面過水暢通、無堆積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十二條大修、中修工程和項目較大的小修工程要上報設計、預算和工程施工方案。
第十三條鄉鎮公路綠化要結合國土綠化統一規劃。路樹需要更新采伐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縣級公路由縣地方道路站每月對管養路段進行一次路況鑒定。
并每月向縣級地方道路機構報送養護質量和養護生產月報表,鄉村公路由鄉級公路管理機構每月進行一次路況鑒定。縣級地方道路管理機構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日向市交通主管部門報送養護質量和養護生產季報表。
第四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五條日常養護及小修工程資金籌措標準
市政府補助標準為:二級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資金不少于1500元,縣級公路每年每公里需養護資金二級路8000元、三級路5300元、四級及等外路2500元。其中。三級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資金不少于900元,四級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資金不少于450元;市交通部門補助標準為:二級路每年每公里補貼5000元,三級路每年每公里補貼3500元,四級及等外路每年每公里補貼1600元;縣(區)政府補助標準為:二級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資金不少于1500元,三級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資金不少于900元,四級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資金不少于450元。
縣(區)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資金不少于1300元;鄉(鎮)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資金不少于1800元;市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補助資金不少于200元;市交通部門每年每公里安排補助資金不少于200元。鄉級公路每年每公里養護資金不少于3500元。其中。
縣(區)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資金不少于800元;鄉(鎮)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資金不少于1150元;村委會每年每公里籌集資金不少于1150元;市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補助資金不少于200元;市交通部門每年每公里安排補助資金不少于200元。村級公路的養護資金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其中。
對養護工作到位、養護質量好的單位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到位,市以上資金實行以獎代補。對養護管理不到位或養護質量達不到要求的單位將扣減補助資金,對未進行養護的單位不予補助。
第十六條鄉鎮公路大修、中修工程資金由該公路的管理主體單位籌集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資金籌集
1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將所需養護資金納入縣(區)鄉(鎮)年度財政預算。
2積極爭取沿線受益的廠礦企業、工商戶、養車戶等社會各界捐資和贊助。
3村民“一事一議”籌集資金。
4資產置換:閑置土地、荒山等置換轉讓所得資金;路樹承包所得資金;出售礦產及其他資源所得資金。
5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籌資方式。
第十八條為保證鄉村公路養護資金的安全使用。上級撥付的相關費用按程序撥付到資金專用帳戶。但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鄉鎮公路養護資金,應實行財政集中支付。
要實行專款專用,鄉(鎮)政府、村委會和村民自行籌措的資金。帳務公開,接受村民和出資人的監督。
由鄉(鎮)政府上報計劃,使用鄉村公路養護專用帳戶資金。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專用養護資金和鄉村公路養護目標完成情況予以安排,鄉(鎮)村自籌資金由鄉(鎮)村自行安排。
養護節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鄉村公路養護資金要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審計、交通部門要加強對鄉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定期審計,確保鄉村公路養護資金及時到位,安全使用。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執行。
第二十條鄉村公路路政管理。縣區政府要加強鄉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鄉村公路路政管理由縣級交通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鄉(鎮)村要制定鄉規民約。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愛路護路意識。
第二十二條除進行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和設置交通安全設施外,禁止在鄉村公路和鄉村公路用地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1設置線桿、鐵塔、變壓器,沿鄉村公路埋設地下管線等永久性設施;
2設立集貿市場或者設置棚屋、攤點和其他臨時性設施;
3傾倒垃圾。打場、嗮糧;
4引水,排水,燒窯,制坯,漚肥。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鄉村公路。確需上跨、下穿、使用鄉村公路及鄉村公路用地的必須由村委會、鄉(鎮)政府逐級上報。并由責任方補償相應的修復、加固鄉村公路所需費用。
第二十四條鄉村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無違章建筑。鄉村公路控制區范圍為邊溝或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
距離公路用地以外不少于20米。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集貿市場應在公路一側進行。
第六章檢查、考核
第二十五條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養護質量及任務目標的完成情況。
第二十六條養護質量是考核養護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標。以優、良等級公路里程占養護總里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為衡量養護質量的主要指標。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公路進行日常巡查、月檢查和季度評比。
縣(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縣級公路進行日常巡查、半年初評和年終總評。對鄉、村級公路進行月檢查、半年初評和年終總評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全市縣級公路和鄉、村級公路進行不定期檢查、半年初評和年終總評。
第二十八條縣(區)鄉(鎮)人民政府須將鄉鎮公路養護管理列入議事日程。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定資金標準為日常養護所需測算資金。
第三十條本規定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如有與上級規定有相抵觸之處。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