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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防止財政資金損失,根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資產類規定,特制定華鎣市財政資金對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級各預算單位。
第三條預算指標、用款計劃與資金支付對賬。各單位財務人員,在年初預算指標下達后,根據市財政的年初預算批復,通過政府財政信息管理系統(大平臺)查詢掌握本單位年初預算指標下達及預留情況,及時掌握預算執行過程中追加(減)指標情況,重點核對預算指標科目、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及金額等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及時提供相關資料送市財政局歸口業務股室,由市財政局歸口業務股室協調并作更正處理。根據工作開展情況,結合時間進度,按時申報本單位用款計劃,及時支付相關款項,每月末核對本單位資金計劃申報、支付情況,確保預算指標、用款計劃與資金支付核對準確無誤。
第四條預算執行數據、預算指標與實際撥款對賬。預算執行數據與預算指標對賬。市財政局國庫股預算執行明細與預算股的指標明細對賬,由預算股每半年一次將預算指標下達明細與國庫執行明細核對,如數據不一致的,應查找原因,及時更正。預算執行數據與實際撥款對賬。市財政局各業務股室根據國庫股提供的上年度預算執行數據對賬單,通知各歸口預算單位開展對賬工作,各預算單位發現本單位全年預算執行數與本單位的財政撥款數不一致的,應及時向財政歸口業務股室反映,財政各業務股室應于前匯總對賬情況提供給國庫股查找原因,并做好賬務調整。
第五條財政部門、預算單位與銀行存款余額對賬。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在銀行開戶的,財政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和預算單位出納負責按月與開戶銀行存款余額對賬。要做到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單相符,若當月銀行對賬單余額與賬務余額不相符的,應及時查找原因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將對賬編制平衡后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簽字后,交記賬復核人員復核簽章,一份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章送銀行,一份與當月會計憑證裝訂。對賬完成后,將對賬單送市財政局國庫股一份存檔。
第六條財政部門、預算單位與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存款對賬。國庫集中支付對賬通過財政信息管理系統實行計算機網絡對賬,計算機網絡對賬需要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門要求,通過信息系統進行標注處理,反饋對賬結果或處理意見。預算單位在月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賬工作,通過預算執行系統做標注反饋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業務股室撥款人員、各預算單位出納負責按月與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存款對帳工作。要做到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單相符,若當月國庫支付中心對賬單余額與賬務余額不相符的,應及時查找原因并編制國庫支付中心存款余額調節表。將對賬編制平衡后的余額調節表簽字后,交記賬復核人員復核簽章,一份加蓋國庫支付中心預留印鑒章送國庫支付中心,一份與當月會計憑證裝訂。對賬完成后,將對賬單送市財政局國庫股一份存檔。
第七條財政局內部股室往來款對賬。財政局內部股室間往來款對賬,由相關股室每月5日前將往來款項情況提供一式兩聯的對賬單,每月10日前進行對賬,對賬結果需雙方簽字確認。如賬務不一致的,應及時查找原因,進行更正。對賬完成后,將對賬單送市財政局國庫股一份存檔。
第八條非稅收入對賬。非稅收入對賬由財政局綜合股牽頭匯總,每月10日前,綜合股提供上月非稅收入專戶繳存情況、國庫股提供非稅收入金庫繳存情況,與預算單位、支付中心進行對賬。如數據不一致的,應查找原因,及時改正。對賬完成后,將對賬單送市財政局國庫股一份存檔。
第九條監督與考核。對不按月對賬的單位,次月國庫將暫停撥款,支付中心將暫停支付資金。市財政局將對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財政財務管理先進單位及先進個人評比考核。市財政將定期與不定期對相關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未按規定辦理的,將視情況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