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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域名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司信息網絡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維護有關各方的正當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所有公司總部和各分支機構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域名的申請單位和個人、使用單位和個人以及所有其它相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3條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頂級域的域名為。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4條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域名實行分級管理制。
頂級域由總公司信息網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網絡中心)會同總裁辦公室(以下簡稱總裁辦)共同管理。
各個二級及二級以下子域由其申請單位負責管理。
第5條二級及二級以下各級域名的具體規劃、設置、申請、使用、注銷、服務、管理等有關的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由各域名服務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但其內容不得違反本辦法的有關條款。
第6條上級域的管理單位有權對其各下級子域的運行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其中所存在的問題,有權責令相應的管理單位予以改正。
第7條上級域的管理單位如認為必要,可直接對其下級子域進行管理。此時,被管理的下級子域的申請單位不對此管理的結果負責。
第8條各單位可委托其它單位代為管理其所申請的子域。
本條第1款中的受托單位對委托單位負責,委托單位對受托單位的相關管理結果負責。
第9條各單位若委托其它單位代管本單位所申請的域名或域名服務器,或借用其它單位的主機做為本單位的域名服務器,應予先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三章申請及注冊
第10條滿足下列所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在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頂級域(以下簡稱頂級域)下為本單位申請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二級域(以下簡稱二級域)域名:
1.公司分支機構,包括:
2.至少有1臺固定的、每日連續24小時通過網絡提供域名解析服務的域名服務器
3.域名服務器必須使用由有關管理員正式為其分配的固定的網絡地址連網
4.此域中至少包含1臺計算機每日連續24小時通過網絡對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務
5.有固定的且具有相應能力的在職職工擔任所申請的域名服務的管理員
6.有相應的技術人員負責所申請域及其域名服務器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7.有關于域名服務器及域名申請和注冊的管理制度
申請二級域域名的單位,必須填寫《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域名服務申請表》(以下簡稱《域名服務申請表》)。
第11條域名拼寫中的大、小寫字母等價。二級域域名的拼寫方案最終由總公司辦公室(以下簡稱總辦)按統一規范確定。
第12條《域名服務申請表》填寫完畢后,須將有關域名服務的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作為附件,由申請單位一并送交公司信息網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網絡中心)進行初審。初審一般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13條通過初審的《域名服務申請表》由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送交總辦審批。
第14條《域名服務申請表》在獲總辦批準并確定域名拼寫、加蓋公章后,由申請單位取回并按照所批準的域名對所申請域的域名服務器及其它相關的不間斷服務的服務器進行配置。
第15條除非另有約定,在域名服務器配置中嚴禁經過公司或國內其它服務器轉收本域E-Mail。
本條第1款中的“另有約定”是指上述轉收行為已由所述服務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同意并簽有書面協議,此書面協議須作為《域名服務申請表》的附件報網絡中心備案。
第16條所有域名服務器必須以dns做為其主機名或將dns作為其主機別名之一。
第17條申請單位在完成所申請域的域名服務器及其它相關的不間斷服務的服務器的配置后,將獲總辦批準的《域名服務申請表》及相關附件送交網絡中心進行技術審查。
網絡中心對技術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向申請單位指定的域名管理員提出改進要求。
技術審查工作應在最后一次改進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18條網絡中心應在域名申請通過技術審查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完成所申請域名在頂級域的注冊工作。在其工作正常后,網絡中心應向域名申請單位簽發書面的《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域名使用通知》。此后所申請的域名即可正常使用。
第19條滿足下列所有條件的計算機可以作為主機在頂級域中申請域名:
1.代表總公司提供信息服務,或者為整個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提供管理服務
2.有固定的、具有相應能力的人員負責系統的管理和維護
3.每日連續24小時連網運行
4.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在頂級域中為主機申請域名者,必須填寫《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主機域名申請表》(以下簡稱《域名申請表》)。
第20條《域名申請表》填寫完畢后,須將有關主機的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作為附件,送交網絡中心審批。
網絡中心在收到《域名申請表》及其附件后應及早對有關內容進行審批,并就其中所存在的問題盡早通知申請者改進。
第21條網絡中心應在收到《域名申請表》后的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拒絕相應申請的決定。
若拒絕申請,應將決定及其理由填在相應的《域名申請表》中,并將此表退給原申請者。
若批準申請,則將批準決定填在相應的《域名申請表》中然后由申請者取回,由其所在直屬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并簽字,加蓋所屬單位公章后送網絡中心備案。
第22條網絡中心應在收到已獲批準并加蓋公章的《域名申請表》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所申請域名在頂級域中的注冊工作。在其工作正常后,網絡中心應向域名申請者簽發書面的《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域名使用通知》。此后所申請的域名即可正常使用。
第23條二級域名管理單位的各下級單位(如系屬各科、室、等),可以在其所在的二級域名管理單位所管理的二級域中,為本單位或本單位所屬入網計算機及網絡互連設備申請三級域名。依此類推。
第24條域名一般應反映相應的域特征、服務類型、主機的主要功能,并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面向公司或面向社會的正式信息服務,應以正式的英文縮寫、中文縮寫、常用英文名作為域名
2.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的正式批準,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中國、中國人、國家等字樣的域名
3.不得使用公眾知曉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名稱、外國地名、國際組織名稱
4.未經相應地方政府批準,不得使用縣及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全稱或者縮寫
5.未經相應機關批準,不得使用行政機關名稱
6.不得使用行業名稱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稱
7.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國注冊過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
8.不得損害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
9.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10.不得使用庸俗或有傷風化的名稱
11.不應過分夸張或故弄玄虛
第25條域名注冊采用“使用在先”原則,若所申請的域名已被他人使用,則申請者應變更其所申請域名的拼寫。
第26條對于有特殊需要者,經公司主管部門和網絡中心特別準許的,可以申請、注冊所需的域名。
第27條跨越行政隸屬、網絡管轄及服務范圍申請、使用域名的,必須事先報網絡中心審批,獲準許后才能實施。
第28條需要以公司或公司所屬機構的名義注冊非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域名的公司所屬單位,必須事先按照本辦法中申請二級域名的辦法進行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29條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的連網計算機需要注冊非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域名的,必須事先按照本辦法中在頂級域中為主機申請域名的辦法進行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域名服務
第30條網絡中心通過頂級域及其中所含各級子域為全公司提供域名服務。
各單位通過所申請的子域及其中所含各下級子域為本公司提供域名服務。
第31條需要跨直屬單位提供域名服務的,必須事先向網絡中心提出加蓋所在直屬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或在域名服務的申請中明確提出,經網絡中心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32條所有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域名及其映射對象和域名管理單位的相關信息均屬公共服務信息,網絡中心和相關管理單位將根據需要對外公開。
本條第1款中的域名申請者和服務提供單位雙方必須事先簽訂有關書面協議。
第33條各域名管理單位應該保證所管理的域名服務器每日連續24小時不間斷地、連續、安全、有效、穩定地正常連網運行,應該監視、記錄、制止、查處、防范涉及本域名服務器的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的人或事,應該及時發現并盡快排除影響系統安全和正常運行的各種故障和隱患。
第34條域名服務的管理單位和管理員應該盡量保護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正當權益不受與所提供的域名服務及域名服務器相關的侵害。
第35條域名服務因故需要臨時暫停的,應該盡可能安排在網絡最少被使用的時間進行,并按有關規定申報及通知用戶。
第36條各域名使用單位應根據上級管理單位的要求或有關協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
第37條網絡中心于每年12月份對頂級域中的二級域和主機進行一次全面的例行檢查。
網絡中心根據需要隨時抽查公司網絡中的所有域名。
網絡中心對上述檢查中所發現的問題向相應的域名管理單位發出書面改正通知。
第五章域名的變更、中止和撤消
第38條當一個域名因故不再符合有關管理辦法時,此域名的申請單位必須向其上一級域名管理單位申請按本辦法變更或撤消相應的域名。
第39條當一個單位因故需要變更或撤消其原申請的域名時,可向相應的域名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第40條變更二級域域名的申請必須以正式書面形式向校辦提出。經總辦批準后由申請單位送交網絡中心實施。
撤消二級域域名或變更、撤消頂級域中主機域名的申請,必須以正式書面形式向網絡中心提出。經網絡中心批準后實施。
第41條頂級域中域名的申請單位,若欲變更在相應申請表中填報的除域名以外的其它項目的內容,必須以正式書面形式報請網絡中心實施、備案。
第42條頂級域中域名以及相關參數的變更和撤消工作,一般應在其申請被批準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級域域名和頂級域中主機域名的注銷工作,可以應申請單位的要求暫緩實施。
第43條域名管理單位按規定需要暫停對某些單位或主機的域名服務時,必須至少在5個工作日以前通知相應單位。
第44條域名管理單位按規定中止對某些單位或主機的域名服務時,必須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相應單位。
第六章責任
第45條與域名拼寫相關的責任由其確定單位承擔。
第46條違反本辦法第26條的,經確認后應變更相應的域名拼寫。
第47條違反本辦法第16條,非法向他人轉嫁本人或本單位應承擔費用的,一經發現,網絡中心將立即暫停其域名服務器連網,然后向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發出限期改正通知。
本條第1款所述通知應由網絡中心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完成。
第48條違反本辦法第16條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必須在限期之內向網絡中心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書面情況說明。此情況說明在獲網絡中心認可后,網絡中心將根據實際情況對侵權單位單獨或合并作出如下處理:
1.警告
2.責令補償被侵權者的損失
3.暫停相應域名服務器連網7至93天
本條第1款所述單位可再行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49條違反本辦法第16條并已觸犯刑法或治安處罰條例的,其有關責任人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50條違反本辦法第29至第31條、第32條第2款、第33、第35條的,網絡中心將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警告
2.勒令改正
3.暫停相應域名服務器連網至改正以后3至93天
4.暫停相應計算機或有關單位與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的連接至改正以后3至93天
第51條網絡中心根據本辦法第39條發出改正通知后,相應的管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的,網絡中心將暫時中斷其相應的域名服務。
第52條域名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45、第46條,在停止所述域名服務之前未通知相應域名使用單位,若使用單位提出要求,域名管理單位必須立即先行恢復被其停止的相應域名服務,然后再按本辦法第45、第46條辦理。
第53條網絡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內恢復應終止暫停的域名服務
第54條本辦法第50、第52條所述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處罰的,網絡中心將根據實際情況對侵權單位單獨或合并作出如下處理:
1.限期改正
2.暫停侵權單位所在直屬單位連網1至30天
3.建議有關責任人所在單位給其以行政和紀律處分
本條第1款第3項所述單位應采納網絡中心的建議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報所述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