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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縣藥品經營企業藥師的監督管理,提高藥師責任意識,規范執業行為,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確保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縣范圍內的藥品經營企業藥師。
二、考核內容:藥師執行藥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GSP規定以及遵守職業道德等情況。
三、考核形式:以專項檢查與其他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每年對各個藥師的履職情況開展不少于一次的專項檢查。
2、在對企業的日常監管、稽查辦案和有因檢查中了解掌握藥師履職情況。
四、考核程序:分信息采集、等級評定和考核結果反饋三部分。
1、信息采集:藥械監管人員對專項檢查和其他檢查中發現藥師有未履行職責、違背職業道德或積極履行職責、業績突出的按《縣藥品經營企業藥師考核記分細則》進行記分,并錄入藥師個人檔案。
2、等級評定:職能科室根據一年來的記分情況,評出各個藥師的年度考核等次,報考核領導小組審定。
3、考核結果反饋:職能科室以通知書形式將審定結果反饋給被考核藥師和所駐企業。
五、考核周期:每年的1月1日-12月30日為一個考核周期。
六、考核等次的確定:設基本分100分,綜合加扣分情況,得分在95分以上的,定為優秀等次;85-94之間的,定為稱職等次;75-84之間的,定為基本稱職等次;74分以下的,定為不稱職等次。有一票否決項情形之一的,直接定為不稱職。
七、獎懲措施:根據不同的考核等級,對藥師和所駐企業落實不同的管理措施。
1、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在縣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網上進行公布。連續兩年被評定為優秀的,予以通報表彰。
2、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的,進行誡勉談話。連續兩年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的,給予書面告誡。擔任企業質量負責人的,建議予以免職。
3、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列入黑名單管理,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曝光,并建議聘用單位予以解聘。對聘用黑名單上藥師的企業,作為年度重點監管對象,按失信企業管理。
八、本辦法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