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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政發[]31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設和重點水利防護工程治理,并與省、市共同負擔跨流域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三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通過以下方面籌集:
(一)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含專項收入,剔除教育收費、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水資源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對本區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照“三稅”實際繳納額的1%征收;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的增值稅額,按規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三)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返還和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3%。
(四)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
第五條按“三稅”實際繳納額1%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代收,統一使用稅務部門的稅收票證,作為征繳憑證。
第六條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就地繳入區級國庫,年終按照分成比例通過財政體制進行結算。分成比例按《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每月終了后10日內,地方稅務部門在與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對賬后,將代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情況,抄送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
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照入庫級次,由財政部門劃轉。
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返還及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以及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按現行預算管理制度足額計提。
第八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防潮堤和城市防洪設施建設、防汛應急度汛;
(三)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態保護及水文監測設施建設;
(四)農村飲水安全、灌區節水改造和農田水利建設;
(五)地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和運行管理;
(六)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建設;
(七)經市政府批準的與重大水利項目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不得用于人員經費方面的開支。
第十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余額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水務局、發改委、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于每年底編制次年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征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水務局、發改委、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根據上一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編碼為。
財政部門撥付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列政府基金預算支出213類“農林水事務”64款“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對應的項級科目,支出科目編碼為。
第十二條政府負責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財政、發改、水務、城鄉建設、地稅、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要加強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積極組織收入,科學、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發改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水利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水務、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項目的管理,科學規劃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項目,同時,加強宣傳,營造良好的征管環境。
第十六條地方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將應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及時足額征繳入庫。
第十七條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征、緩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法依紀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以前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