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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國有資產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購置、處置的規范化,防止國有資產在購置、處置中發生流失和商業賄賂等腐敗行為,根據財政部令第35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使用管理辦法》(2009年1月16日)及《哈爾濱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固定資產使用管理辦法》哈財行資等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隸屬我市管理的,除實行企業化管理以外的所有行政、事業單位。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車輛、無形資產及國有土地等)。
第三條國有資產購置,各單位、各部門購置國有資產金額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必須依據《政府采購法》進行審批和采購,并報市監察局備案。購置的車輛在20萬元以下的必須報常務副市長審批;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必須經常務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審批。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必須入固定資產賬,并及時到市國資辦辦理產權登記。
第四條資產占有單位對國有資產擁有使用權,一般情況下不得變賣或變相處置。對于閑置已久或破損嚴重無法使用、確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處置時必須依法進行,嚴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請。資產占有單位處置資產前,必須經單位班子集體研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市政府相關領導審批后,到國資辦履行相關手續,方可進入資產評估程序,在市紀委監察局和國資辦監督下進行公開處置,收益資金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時上繳國庫。
(二)審核批復。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資產占有單位的實際情況及時申報意見,進行審核,對于閑置已久或破損嚴重且產權明晰、債務債權清楚、單位內部無異議,可以依法處置的,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額度提出初步意見:處置資產額度在5萬元以下的,必須由主管副市長審批;資產額度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必須經主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常務副市長審批;資產額度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必須經主管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審核后,報請市長審批;資產額度在50萬元以上的,必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三)審計評估。經批準,擬進行資產處置的,處置前要到市紀委監察局備案,然后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資產占有單位進行清產核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中介機構質量和信用檔案,選擇資信好,業務強的中介機構進入中介機構庫,審計評估時要在市紀委監察局監督下隨機抽取中介機構,確保審計評估工作的公正。
(四)進場交易。資產處置要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指定專業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可以進入產權交易中心,也可以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委托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不允許暗箱操作、私下交易。拍賣要由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杜絕商業賄賂等腐敗現象發生。
(五)備案歸檔。國有資產處置后,履行完資金入庫手續,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填寫國有資產處置審批單,處置單位方可調整賬目,并將管理機構、交易機構出具的相關手續同賬目共同歸檔。
第五條由市國資辦、市監察局、市審計局等部門對全市國有資產進行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
第六條凡國有資產占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其黨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審批私自購置在規定標準以上額度的國有資產或單位購置國有資產落在個人名下的;
(二)未經審批私自處置國有資產的(包括出售、出租、出借等);
(三)擅自用國有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五)未經審批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
(六)違法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國資辦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