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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有關局、室、中心、總公司:
為促進我縣規?;笄蒺B殖發展,規范養殖用地管理,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笄蒺B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合理安排養殖用地,積極推進規?;B殖業發展
1、規?;笄蒺B殖用地的規劃布局和選址,應本著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盡量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養殖企業或個人申請養殖用地,應選址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區域內。
2、規?;笄蒺B殖用地確定后,不得將養殖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禁止借規?;B殖之機圈占土地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
3、規?;笄蒺B殖確需占用耕地的,養殖企業或個人要與國土部門簽訂復耕保證書,交納復耕保證金,并在停止養殖后的兩個月內自行復耕原址,不能復耕原址或復耕后的耕地質量和數量達不到原耕地水平的,復耕保證金抵頂為耕地開墾費,由國土部門組織開墾補充耕地。
4、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項目用地,向農業畜牧部門審核備案項目規模,到國土部門辦理項目用地備案手續。
二、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共同為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做好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養殖企業或個人提出的規?;B殖項目用地的申請,進行把關審核。對審核同意養殖用地的企業或個人涉及占用農用地的,負責農用地承包戶與養殖戶的轉包、出租等農用合同變更手續的完善工作,并負責養殖用地批后監管,每年對養殖企業或個人的用地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已不從事養殖的,要監督養殖企業或個人恢復耕地原貌,并報國土部門注銷備案手續。
農業畜牧部門要依據上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我縣畜牧業生產基礎、農業資源條件等,負責編制縣級畜牧業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方向,提出規?;笄蒺B殖及其用地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求,負責對養殖企業或個人提出的規?;B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國土部門根據農業畜牧部門對養殖項目規模的審核認定意見,提前介入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認定用地地類,并根據鄉(鎮)人民政府對養殖項目用地的審核意見,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對養殖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嚴格執行耕地補充制度,及時做好農用地變更登記工作。
畜禽養殖項目用地審核備案辦理程序:
(一)項目申請人向農業畜牧部門提出養殖申請,由農業畜牧部門審核項目養殖規模及用地數量,辦理審核備案手續。
(二)項目申請人持農業畜牧部門養殖項目審核意見,向國土部門申請項目用地選址,由國土部門實地認定地址和用地地類。
(三)項目申請人持農業畜牧部門項目審核意見和國土部門選址意見,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項目用地,由鄉(鎮)政府審核批準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辦理農用地轉包、出租等農用合同變更手續。
(四)項目申請人經鄉(鎮)政府審核批準用地后,到國土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簽訂復耕保證書,交納復墾保證金。
三、嚴格責任追究,確保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規范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違反規定批準畜禽養殖占用基本農田的,或因批后監管不力,對發現養殖企業或個人擅自擴大范圍用地、改變位置用地、停止養殖未復耕原址而不上報的,或者將養殖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參照2008年監察部15號令依法追究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
農業畜牧部門違反規定隨著擴大畜禽養殖用地規模的,或應該受理而不予受理養殖項目申請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農業畜牧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
國土部門對畜禽養殖用地地類認定有誤,而造成養殖項目占用基本農田事實的;對養殖占用耕地不按規定履行耕地補充制度;或對改變使用用途的養殖企業或個人未按違法用地嚴肅查處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國土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