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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煤炭產能提升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征收、使用、審批等行為,確保基金科學合理、規范有效使用,按照《晉中市被整合關閉煤礦資產補償指導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金征收
本辦法所稱煤炭產能提升基金是指在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過程中,為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按照產能有償使用的原則,對整合規劃能力大于整合前總能力的煤礦,所征收的礦井能力置換提升補償金。基金按照超出能力60萬元/萬噸征收,并按規定繳入財政國庫專戶。
二、基金使用
基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整合規劃能力小于整合前能力的煤礦能力差補償,以平衡整合負擔,補償標準為60萬元/萬噸;
2、單獨關閉礦井補償資金;
3、被整合礦井的關閉費用;
4、采煤沉陷治理等遺留問題的處理;
5、扶持中小企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基金(政策性擔保基金);
6、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補助;
7、敏感區域企業搬遷補償和重點工業項目村莊避讓搬遷補償;
8、其它煤礦整合過程中的遺留問題。
三、基金管理
1、基金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批:由煤炭、國土、經商、環保等相關部門按基金用途及職能職責提出項目使用計劃,財政部門初步審核后,按程序報分管副縣長、縣長審批。重大項目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后實施。
2、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批準用途使用,嚴格按下達計劃執行,專款專用。
3、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基金使用全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四、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