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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古城知名度的不斷提高,來古城游客日趨增多,圍繞游客的街區特色旅游服務也逐漸繁榮,其中黃包車照相服務成為一個熱點。在起步的一兩年,確實滿足了游客需要,豐富了游覽項目,延長了在停留的時間。但由于管理上的不到位,該行業呈無序發展狀態如今已有16輛之多,并呈增加的趨勢。在此期間還相繼出現了騎馬、坐轎、馬拉轎車等服務項目。由于服務水平參差不齊,且集中在南大街、市樓附近以及西大街日升昌門口,極大地影響了交通和臨街商戶的經營活動,尤其在高峰期形成相互擁擠、堵塞交通的旅游難題,客觀上產生了相互壓價、無序競爭,從而影響了古城旅游秩序。
為規范古城景區范圍內特色旅游項目經營秩序,提升經營戶服務水平,打擊無證經營、無序競爭、相互壓價的不良經營行為,使我縣旅游特色旅游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山西省旅游條例》等法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指的特色旅游項目特指在古城街區從事黃包車照相經營戶、騎馬、坐轎、馬拉轎車等的特色旅游服務項目。
二、縣旅游局牽頭,會同工商、物價、城建、執法等部門對古城街區特色旅游項目依法實施管理,實行亮證經營,持證上崗,明碼標價,規范服務。
三、古城內街區根據旅游產業的實際需求,規劃特色旅游項目服務點13個,根據發展狀況相應增減。在古城工字街區內不規劃設置經營與動物及機動車輛有關的項目。
四、特色旅游服務項目實行地段經營權轉讓,一年一轉讓。
五、獲得經營權的經營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旅游服務經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上崗證。
六、工商部門發放“營業證”,物價部門核定最高收費價格。
七、對無證經營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予以取締和相應處罰。
八、獲得經營權的經營戶交納守法經營押金,并簽定“古城旅游行業守法經營保書”,在擾亂旅游市場和被游客投訴時,根據規定處罰,并限期補足差額,在規定期限內未補足差額的,將取消經營資格。
九、經營戶必須在指定的地段經營,經營活動不準自行轉讓。如有特殊情況需向旅游局提出申請,無故連續一個月不經營視為自動放棄。
十、經營戶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謾罵及欺客、宰客行為影響旅游秩序的,每次扣50元,被游客投訴,經查屬實的每次扣100元,被投訴三次以上取消經營資格,所交納費用不予退還,經營權將繼續轉讓。
十一、本辦法解釋權歸縣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