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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縣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維護廣告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鄉規劃條例》、《省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辦法》、《池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縣范圍內從事戶外廣告設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總體要求:控制總量、規范設置、提高品質、安全美觀,注重“中國原生態最美山鄉”形象宣傳。
第四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
(一)利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公交站臺等市政設施和車站等公共場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間設置的交通路牌、旅游標識、霓虹燈、電子顯示屏、櫥窗、護欄、燈箱、實物模型、條幅、彩虹門等;
(二)臨街商業用房設置的店名牌和各類招牌、宣傳牌;
(三)利用各類交通工具設置、張貼的廣告或宣傳品;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張貼的廣告或宣傳品。
第五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
(一)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利用城市公共空間設置的立柱式廣告;
(二)在城市建筑物頂層或墻面設置的大型廣告牌;
(三)在城市道路兩側設置的落地戶外廣告看板;
(四)在縣域范圍內省道、縣(鄉)道兩側設置的戶外廣告
看板和立柱式廣告;
(五)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沿建設工地圍墻圍擋設置的廣
告看板;
(六)其他形式的大型戶外廣告牌、霓虹燈。
第六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本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及規劃區范圍外省道、縣(鄉)道控制區外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縣公路分局負責省道控制區內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縣交通運輸管理局負責縣(鄉)道控制區內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審核批準本縣戶外廣告的內容。各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審批和日常監督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外戶外廣告的設置還應當征求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意見。
第二章戶外廣告設置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結合本縣實際情況,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縣域范圍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經縣規劃委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戶外廣告設置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戶外廣告設置必須符合城鄉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有序設置。影響城鄉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戶外廣告,應當予以拆除;
(二)戶外廣告設置必須與建筑、街景、環境相協調,高度、體量、色調與城鎮景觀相協調;
(三)戶外廣告設置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體現時代特色、地方特色和科技發展水平;
(四)縣城規劃區內的門頭招牌在一定區域或范圍內要統一規劃,原則上一個門店只設置一個招牌;
(五)景區景點交通指示牌應按照國家公路交通指示牌的統一標準制作安裝。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的;
(三)影響市容市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安全的;
(四)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利用違章建筑、危險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六)利用秋浦河流域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可視面噴繪廣告的;
(七)其它由監督管理部門認定不宜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
第十條戶外廣告設置基本技術要求參照《池州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為推進實施“旅游興縣”發展戰略,提倡在大型戶外廣告上方(四分之一廣告版面)及新設置、更新的門頭招牌、車體廣告左上角標注統一式樣的“‘中國原生態最美山鄉’——·石臺”醒目字樣,原則上字色為綠色。此為無償約定比例的公益性廣告。
第十二條在殷石公路石臺段、縣城至牯牛降、仙寓山等景區道路兩側和全縣各旅游景區景點酒類廣告時,鼓勵圍繞“旅游興縣”發展戰略目標合理設計廣告板面,最大程度宣傳推介“中國原生態最美山鄉”——·石臺。
第三章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的取得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經營者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利用城市公共空間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在城市道路、橋梁、公共場地、路燈桿線、公交站臺等市政公共設施設置燈箱和其他類型的戶外廣告,應依法取得有償使用權。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開競爭的方式確定,并簽訂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
第十四條在產權人自有場地、設施、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可以通過協議方式確定受讓人,但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的,縣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要按規定程序招標、拍賣公告。競買人須持營業執照、戶外廣告設計方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參與競標、競買。
第十六條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的戶外廣告設置者,須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辦理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手續。
第四章戶外廣告設置審批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需要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委托具有戶外廣告合法經營權的單位(以下簡稱廣告經營者)向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告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二)場地使用權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計方案(效果圖);
(四)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設置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設置公益性戶外廣告,應當提供宣傳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條各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要求進行審查,除縣政府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決定暫停受理設置申請或者不得批準的情形外,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廣告經營者按本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交通運輸局或縣公路分局申請辦理《石臺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通過后,向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
第五章戶外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應當依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二十一條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戶外廣告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
(二)戶外廣告所推銷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
(三)戶外廣告單位具有相應戶外廣告媒介的使用權,廣告地點、形式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四)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五)按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當事人已經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二條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戶外廣告,應當在右下角清晰地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登記證號。
第六章戶外廣告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制作、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不得粗制濫造;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誤導消費者;戶外廣告的用字應當規范,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簡化字和被淘汰的異體字。
第二十四條戶外廣告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式樣美觀、形體完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鼓勵使用新技術、新材料制作質量好、檔次高的戶外廣告,以提高廣告品位。
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必須按審批的地點、形式、規模、時間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六條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戶外廣告設計方案和技術要求設置,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征得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七條利用公共設施設置的戶外廣告,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無償約定比例的社會公益性廣告。
第二十八條廣告經營者應當在批準后90日內,按照批準的規格、式樣設置戶外廣告,逾期未設置且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監督管理部門應注銷許可證,其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條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后,在不影響城鄉規劃和建設的情況下,可申請延期。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到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延期手續,每次延長期限為一年;經批準延期的,應重新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三十條經批準的大型戶外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批準編號、廣告經營者和有效時間。
第三十一條重大創建活動中,廣告經營者應當自覺參與,積極配合,努力創造文明和諧、健康向上的社會氛圍。
第三十二條廣告經營者應當對其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定期進行維護,確保設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三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撤除、遷移、遮蓋或損毀;因城市建設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撤除的,廣告經營者應當自行拆除,經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廣告經營者可按指定地點在批準設置的期限內重建。
第三十四條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壟斷或變相壟斷戶外廣告經營業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拆除;未按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要求設置的,廣告經營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設置的戶外廣告應予以拆除。
第三十七條因戶外廣告坍塌、墜落等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由廣告經營者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妨礙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戶外廣告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暫行辦法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之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