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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農村教育事業發展,規范全縣農村中小學教師周轉宿舍(以下簡稱“教師周轉宿舍”)的管理,根據《省農村學校教師周轉宿舍管理暫行規定》和省發改委、省教育廳《關于編制邊遠艱苦地區農村教師周轉宿舍建設規劃和年投資建議方案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師周轉宿舍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標準適度、經濟實用和新建、改造與維修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公辦農村中小學校,重點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包括鄉鎮和村級學校,原則上不包括縣城和城關鎮學校。
第四條教師周轉宿舍建設項目由中心學校或中學提出申請,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實地調研的基礎上,按照“先急后緩”的原則確定建設項目和規模。教師周轉宿舍建筑設計嚴格執行《農村普通中小學
校舍建設標準》的規定,單套建設面積不得超過35平方米。鼓勵將安全的閑置校舍改造成教師周轉宿舍,充分發揮現有房屋的調劑作用,避免資源浪費。
第五條教師周轉宿舍的建設及維修資金由政府投入。項目建設的招標和施工,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共同組織實施。
第六條教師周轉宿舍產權公有,供教師周轉使用,委托項目所在學校進行管理。
第七條入住對象為本學區轄區內中小學校的教職工。在堅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優先解決在崗無住房教職工、特困雙職工、住房困難職工、新招錄的年輕教師,以及支教教師和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特設崗位教師、寄宿制學校管理教師等。
第八條符合教師周轉宿舍入住條件的教職工應主動向所在學區中心學校或中學提出申請(按隸屬關系),經學校周轉宿舍管理領導小組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學校公示七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最終確定入住對象。經公示如有不符合入住條件或者放棄入住權利的,由學校周轉宿舍管理領導小組根據個人申請和相關條件按順序依次遞補。
第九條項目所在學校應與入住的教職工簽訂入住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協議每年簽定一次,符合條件的可在期滿前一個月續簽。
第十條入住的教職工需繳納住房保證金1萬元,逾期不繳納的,視為放棄居住權利。退房時,需保持房屋設施完好、結清水、電、物業等相關費用,經項目所在學校驗收后退還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一條入住的教職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教師周轉宿舍中從事違背社會公德、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活動。
(二)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室內結構,不得違章搭建。
(三)不得轉讓(租)或變相轉讓(租)他人居住。
(四)不得損壞房屋設施設備。
(五)按時繳納居住期間所發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網絡、物業等費用,嚴禁違章用電、用水、用氣等。
(六)保持室內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第十二條入住的教職工不得對教師周轉宿舍進行室內裝飾裝修,不得損壞已經實施的裝飾裝修。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住的教職工應主動退讓教師周轉宿舍,違者,項目所在學校應當在半個月之內采取有效措施收回:
(一)期滿未續簽協議的;
(二)本人或配偶以購買或興建等方式在項目學校所在鄉鎮取得住房的;
(三)無故閑置教師周轉宿舍一個月以上的;
(四)自費出國(境)留學或因公出國(境)逾期未歸的;
(五)與所在學校解除聘用關系的;
(六)經確認,已不符合居住教師周轉宿舍條件的;
(七)已辦理調離、退休、退職手續或死亡的;
(八)有關規定確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條符合退房條件,應當退房而又拒不退出者,由項目所在學校按照協議約定處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將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申請入住教師周轉宿舍的教職工應如實上報申請材料,不得隱瞞本人家庭住房情況;若有弄虛作假的,取消其教師周轉宿舍入住資格;已入住的,項目所在學校應終止協議并追究申請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有關工作人員在教師周轉宿舍分配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