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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客運汽車治安管理,保障廣大乘客、經營者、駕駛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促進客運汽車行來的健康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客運汽車的治安管理。
第三條市面上公安局是客運汽車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規(guī)定的實施。交通、城建、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協(xié)同做好客運汽車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從事客運汽車經營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公安局申請辦理治安許可手續(xù),經批準并領取公安機關發(fā)放的《治安安全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客運經營業(yè)務。營運時,客運汽車駕駛員應當攜帶《治安安全許可證》等有關證件。《治安安全許可證》嚴禁偽造、出租、改、轉賣、借用。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治安安全許可證》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xù):
(一)客運汽車經營者停業(yè)、歇業(yè):
(二)客運汽車轉籍過戶;
(三)變更客運汽車經營單位名稱。
(四)更換客運汽車駕駛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必須安裝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防護隔離欄、防盜防劫器。
第七條市公安局應當建立無線通訊聯(lián)絡系統(tǒng),用于全市面上客運出租汽經營者、駕駛員在緊急情況下報警;客運出租汽車應相應安裝報警裝置。
第八條禁止在客運出租汽車的車窗玻璃上粘貼太陽膜、反光紙或懸掛窗簾等遮擋物。
第九條市公安局應在出入市區(qū)的主要道上設立出城登記點。客運出租汽車出入市區(qū)的,必須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客運汽車經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治安責任制,落實治安防范措施,積極參加治安聯(lián)防,協(xié)助公安機關維護客運汽車治安秩序。
第十一條客運汽車駕駛員上崗前必須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培訓;營運期間,必須按時到公安機關參加安全防范學習。
第十二條客運汽車經營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公安汽車駕駛員、售票員應當乘客失在車內的財物主動歸還失或上繳有關部門,不得隱匿或拒絕歸還。
第十三條客運汽車經營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工業(yè)定的標準,向公安機關繳納有關費用。
第十四條嚴禁利用客運汽車運載贓物,違禁品及進行亂社會公共秩序,危害社會治安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五條市公安局應當督促所屬公安機關加強客運汽車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及時受理、處置客運汽車經營者、駕駛員、售票員、乘客和其他公民的報警,不得推諉拖延.
第十六條對維護客運汽車治安秩序,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面上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一)治安責任制健全,防范措施落實,未發(fā)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
(二)積極參加治安聯(lián)防,協(xié)助破案有功的;
(三)與違法犯罪作斗爭,抓獲違法犯罪人員或積極提供破案線索。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一)無《治安安全許可證》從事營運的,限期補辦治安許可手續(xù),可并處300元至500元罰款。
(二)未攜帶《治安安全許可證》營運的,予以警告,并以處罰50元罰款。
(三)未按規(guī)定辦理《治安安全許可證》變更手續(xù)的,限期改正,可并處100元罰款。
(四)涂改、出租、轉賣、借用《治安安全許可證》的,予以警告,處以理服人200元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第六條、第七條之規(guī)定,不安裝安全防護裝置和報警裝置,或安裝后擅自拆除,可并處罰50元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第八條規(guī)定的,責令清除,可并處罰50元至100元罰款。
第二十條客運出租汽車出入市區(qū)不按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客運汽車經營單位違反第十條規(guī)定,不落實治安防范措施,一年內受到查處的違章單車單位客運車輛總數10%以上的,對該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可并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參加崗前培訓或安全防范學習的,處以50元至1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第十三條規(guī)定,隱匿或絕歸還乘客遺失財物,尚不構成犯罪的,責令交還財物,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拒絕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扣證或利用客運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公安機關有權當場扣留車輛。
第二十五條客運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guī)定,6個月內被公安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公安機關應馮組織其參加法規(guī)學習。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客運汽車治安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zhí)法,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違法亂紀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guī)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依照該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規(guī)定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市轄三縣客運汽車的治安管理,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