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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三個百萬畝工程”決策部署和《中部干旱帶及南部山區設施農業發展建設規劃》,推進我縣設施農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縣以來由政府、企業、社會組織、種植大戶投入資金建設的日光溫室、大中拱棚及蓄水池、輸水管道、電力設施、道路等配套設施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發展目標
第三條根據《縣設施農業發展規劃》、《縣設施農業發展實施意見》,切實解決影響設施農業發展的政策、基地、資金、技術、水源、市場、勞動力等七個方面問題,以“入戶提質增效”為著力點,促進農民增收。力爭到2012年,全縣設施農業發展到10萬畝。
第三章設施建設
第四條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產業發展補助政策,加大縣財政扶持力度,擴大金融機構信貸投放規模,鼓勵、支持企業、社會組織、種植大戶、種植能手、農戶、科技人員、農業科技特派員參與建設符合棚室建造標準的新型節能日光溫室、普通溫室、大中拱棚。
第五條新建棚室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近水近路、集中連片的原則。其他與棚室相配套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由相關部門按照政策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章設施使用
第六條企業、社會組織、種植大戶、種植能手、農戶、科技人員、農業科技特派員均可通過承包、轉包、出租、轉讓等方式種植日光溫室和大中拱棚。棚室建設占用其土地的農戶享有承包種植日光溫室和大中拱棚的優先權。
第七條日光溫室和大中拱棚承包、轉包、出租、轉讓,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關規定,經所屬村集體、鄉鎮政府及縣農業與科技局同意,并簽訂相應的協議或合同后方可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八條租賃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日光溫室,種植戶每年必須按建筑溫室長度每米30元的標準足額交納租金,全部上交縣財政,用于彌補日光溫室建設財政投入部分;租賃政府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合資建設的日光溫室,按建筑溫室長度每米30元的標準足額交納租金,所獲租金收益按照出資比列分享,政府收入部分全額上交縣財政。
第九條轉讓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日光溫室,年折舊按5%執行,轉讓資金全部上交縣財政,用于彌補日光溫室建設財政投入部分;轉讓政府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合資建設的日光溫室,轉讓資金收益按照出資比列分享,政府收入部分全額上交縣財政。
第十條租賃或轉讓企業、社會組織、個人投資建設的日光溫室,年折舊標準和租金、轉讓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議商定。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日光溫室和大中拱棚的用途,沒有所有權的種植戶不得私自轉包、出租、轉讓、抵押日光溫室和大中拱棚及其設施設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的原則,合理劃分設施設備所有權。在棚室建設過程中,各級財政投資、項目捆綁投入形成的資產歸國家所有,企業或個人投資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國家、企業或個人合資形成的資產按照投資比例分享所有權;國家或自治區的補助資金按標準直接補助到設施建設農戶或建設單位,由縣農業與科技局和鄉鎮人民政府監管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按照政府投入和非政府投入比列,建立日光溫室資產臺賬,明確資產所有權。對涉及日光溫室的所有設施設備逐一進行造冊登記,填寫資產登記表。資產登記表一式五份,縣農業與科技局、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使用人或承租人各存檔保留一份。日光溫室新增資產應及時進行登記,防止流失。
第十四條嚴格實行資產移交制度,日光溫室種植戶變動時,必須在縣農業與科技局、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監督下進行移交,做到程序規范,手續健全。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可委托村委會對各村的日光溫室、大中拱棚進行管理,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屬地村委會每年應對日光溫室資產進行一次核查,縣農業與科技局、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定期進行檢查。
第六章設施維護
第十七條種植戶在使用日光溫室和大中拱棚期間,應按照有關技術規程和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做好棚溫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保證棚室結構完好,設施性能良好,防凍、防風措施安全可靠,水、電系統運行正常。
第十八條日光溫室和大中拱棚出現損壞事故,屬于日常管護不善的,由種植戶負責維修,費用由種植戶承擔。
第十九條棚室種植戶使用期滿,交回日光溫室時要保證一切設施、設備完好。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第七章運行模式
第二十條按照“政府引導、農民主體、合理布局、面向市場、科技支撐”的原則,采取土地流轉、項目捆綁、大戶帶動、農民參與、技術服務、示范種植、合作社統一銷售產品的運作模式。
第八章職責分工
第二十一條成立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發改、財政、農業與科技、水利、畜牧、林業、監察等部門為成員的縣設施農業發展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統攬設施農業發展管理。各有關鄉鎮成立相應組織機構,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設施農業發展的決策部署,會同縣農業與科技局制定本轄區設施農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種植實施方案。
第二十二條鄉鎮和部門職責
㈠鄉鎮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健全完善日光溫室管理制度,抓好本鄉鎮行政區域內日光溫室及配套設施的管理使用,主要負責日光溫室及輔助設施、蓄水池、輸水管道、道路、電力設施的安全管理及水費的收繳,組織農戶進行設施種植(養殖),配合縣農業與科技、林業、畜牧、水利等部門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㈡部門職責。
⒈縣農業與科技局負責制定技術規程、調整種植結構、開展技術指導、培訓種植戶、組織成立專業合作社及日光溫室使用管理等工作。
⒉縣林業局負責設施園藝種植技術指導和培訓等工作。
⒊縣畜牧局負責設施養殖技術指導和培訓等工作。
⒋縣水利局負責水源調配和水價核定,監管輸水管道和蓄水池等水利配套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對政府投資建成并落實到戶的日光溫室、大中拱棚撂荒不種的,由縣農業與科技局責令有關鄉鎮和村委會及種植戶限期種植,逾期拒不種植的依法收回進行轉包,該設施農業占用土地不再享受各項惠農政策。
第二十四條對擅自拆除和破壞日光溫室、大中拱棚設施的,按照損壞價值進行賠償,取消其享受各類惠農政策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嚴禁私自倒賣日光溫室、大中拱棚及其配套附屬設施,違者取消該設施農業占用土地享受各類惠農政策的資格,并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鄉、村兩級工作疏忽或管理不善造成設施農業設備流失的,一經查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