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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鞏固深化鄉鎮機構改革成果,進一步理順工作關系,完善縣直有關部門派駐到鄉鎮工作人員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干部管理,建設一支愛崗敬業、求真務實、適應農村工作需要的高素質干部職工隊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根據《縣鄉鎮干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農牧、林業、水利、國土和司法等部門派駐到鄉鎮的在崗在編和非在編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派駐鄉鎮工作人員)。
第三條派駐鄉鎮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縣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安排,切實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完成鄉鎮黨委、政府和派駐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向群眾提供政策法規宣傳、科技服務和信息服務,解決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中的困難和問題,維護農村發展與穩定。
第四條派駐鄉鎮工作人員實行鄉鎮黨委、政府和派駐部門雙重管理,以鄉鎮黨委、政府管理為主,部門協助管理。
第五條鄉鎮黨委、政府負責派駐鄉鎮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考察、考核、考勤、獎懲、后備干部推薦及日常管理等。
第六條派駐部門負責派駐鄉鎮工作人員的人事關系、工作調動、工資調整、交流使用、職務任免、職稱評定、崗位設置和各類業務培訓,對派駐鄉鎮工作人員負責人的配備調整提出建議、做好后備干部培養、提出系統內干部交流建議等。
第七條規范干部職工調動及交流工作。派駐鄉鎮工作人員的調動程序為:由本人提出申請,派駐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和干部隊伍現狀,在充分聽取鄉鎮黨委、政府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干部交流方案,由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派駐部門在任免派駐鄉鎮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人時,必須征得鄉鎮黨委、政府同意。
第九條嚴格執行干部職工請銷假制度。派駐鄉鎮工作人員納入鄉鎮干部考勤管理序列,由鄉鎮黨委、政府負責考勤,執行鄉鎮干部請銷假制度。請假3日以內由所在鄉鎮批準;請假3日以上由所在鄉鎮同派駐部門溝通后批準。對不履行請假手續的給予誡勉談話,對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全年累計十日的給予停職待崗,累計超過三十日的予以辭退。
第十條加強干部外出管理工作。派駐鄉鎮工作人員外出考察、學習、培訓、洽談項目時,經所在鄉鎮黨委、政府同意,由派駐部門向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外出學習、培訓的干部職工,在返回后一周內向所在鄉鎮黨委、政府和派駐部門提交個人書面總結。
第十一條派駐部門和派駐干部所在鄉鎮黨委、政府組成聯合考核組,負責對派駐鄉鎮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考核結果與績效工資發放結合,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派駐鄉鎮工作人員實行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制。主要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對派駐鄉鎮工作人員的考核實行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考核組按照目標責任書的工作任務、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分別進行考核打分,形成派駐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考核分,服務對象根據平時服務情況對考核對象進行測評打分。考核組按照“361”制,匯總派駐部門、鄉鎮黨委、政府和服務對象考核分,審核并形成初步考核結果。考核結果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主要依據,連續兩年年度考核末位的,實行停職待崗;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鄉鎮黨委、政府要堅持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加強對派駐鄉鎮工作人員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和嚴格監督。對日常管理不嚴格,措施落實不到位,沒有認真履行職責的鄉鎮黨委、政府,要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