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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低保人員社會養老和醫療保險補貼政策,切實保障低保人員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根據《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發〔2005〕121號)、《關于做好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7〕156號),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低保人員,是指具有我旗城鄉居民戶籍,當年持有旗民政部門頒發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人員。
第三條凡已按照《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低保人員,政府按其個人年度實際繳費總額的70%給予補貼。
第四條凡已按照《農牧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農牧民養老保險中屬個人自己繳費的低保人員,政府按其個人年度實際繳費總額的70%給予補貼。
第五條凡已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人員,政府按其個人年度實際繳費數額給予全額補貼。
第六條凡已參加我旗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的農牧民低保人員,政府按其個人年度實際繳費數額給予全額補貼。
第七條經勞動部門勞動能力等級鑒定認定的重殘和喪失勞動能力的低保人員的養老和醫療保險費,按城鎮居民養老、醫療保險補貼標準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
第八條上述條款不包括正在享受再就業社保補貼的低保人員和退牧還草、公益林中補貼代扣代繳的低保人員。
第九條城鎮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職工已享受滿三年再就業社保補貼仍屬低保人員的,可享受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政策,按城鎮居民補貼標準執行。
第十條低保人員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
第十一條低保人員養老、醫療保險補貼工作由旗民政局負責辦理。低保人員申請養老、醫療保險補貼需向旗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
第十二條低保人員的養老、醫療保險補貼按年度一次性發放,補貼資金要及時到位,以確保低保人員的養老、醫療保險補貼按時發放。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