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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廣大青少年成長成才,切實解決貧困家庭學生上學難問題,幫助貧困家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我旗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特設立“愛心助學金”。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愛心助學金的設立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一大舉措,是我旗實施科教興旗戰略,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保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以“支持貧困學生完成學業”為目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這項充滿愛心、體現民心的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第三條堅持“自愿、公開、公正”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募集助學金,不斷壯大資金籌集規模,推動貧困家庭學生扶助工作穩步發展。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能
第四條成立“愛心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對助學金募集、管理、使用的領導與監督,并評審確定資助對象。
管委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旗委、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委員若干名(由旗委辦、宣傳部、紀檢委、政府辦、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民政局、教育局、紅十字會、總工會、共青團、婦聯、各蘇木、鎮、示范園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團旗委,負責管委會的日常工作。財政局負責助學金專戶管理工作。
第五條管委會每年召開兩次委員工作會議,研究助學金募集及審核助學金使用情況,根據需要議定其他重要事項。會議原則上于每年2月份和8月份召開。
第三章助學金來源
第六條助學金來源。
(一)旗財政的專項撥款;
(二)旗總工會、紅十字會、教育助學中心、民政等單位的專項救助款;
(三)旗內外行政、事業單位,工商企業,個體經營戶和干部職工、部隊官兵、社會各界人士自愿捐贈的善款;
(四)慈善機構、社團捐贈的善款;
(五)希望工程安排的助學金;
(六)其它可用于幫助貧困家庭學生就學的捐贈、捐助款或捐助物兌現款。
第四章助學金管理
第七條第六條第一、三、四、五、六款涉及到的款項全部注入財政局所設專戶,由財政局統一管理。第六條第二款涉及到的款項由各單位自行管理。
第八條財政專戶管理的助學金在使用時,由管委會辦公室按管委會助學審批意見報財政局,由財政局從專戶資金中予以撥付。旗總工會、紅十字會、教育助學中心、民政等單位管理的助學金由各單位按管委會助學審批意見支付并報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學生助學救助原則上一年內一次,不重復救助。
第五章資助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十條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家庭困難、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第十一條申請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戶籍的在校學生(包括在盟內其它地區高校就讀的戶籍學生);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在校期間學習成績良好;
4、家庭貧困,自強自立,誠實守信,生活儉樸。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將優先考慮:
1、孤、殘學生及殘疾、烈士、因公犧牲家庭子女,且無正常經濟來源的;
2、遭遇自然災害,家庭成員突發重病患等,在校學生正常學習、生活受到較大影響的;
3、父母雙方失業,且無固定經濟來源的;
4、父母一方失業,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維持其子女正常學習和生活的;
5、家庭有常年重病人,造成家庭經濟異常拮據的;
6、其他經審核可以優先考慮的。
第六章資助額度
第十三條由財政專戶負責救助的對象其救助標準為:
1、因遭遇突發事件等,需要一次性救助的在校生,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的助學金額不超過1000元;大學階段的助學金額不超過5000元。
2、因家庭貧困而需要救助的在校大學生,資助等級為:A類3000元,B類2000元,C類1000元。以上資助均視其家庭情況確定資助等級及資助年限。
第十四條被救助的在校生原則上每年只救助一次,需二次救助的救助金總額不超過上限5000元。如遇特殊情況,需召開管委會研究決定或經管委會主任、副主任審批。
第十五條旗總工會、紅十字會、教育助學中心、民政等單位實施救助的,其標準按行業要求確定。
第十六條其他單位、機構或社會捐助者如有具體捐助意向的,按捐助者意愿進行救助。
第七章評審程序
第十七條凡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需到管委會辦公室領取相關表格,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及所在社區居委會和學校出據的貧困證明、入學通知書、當年度學習成績單等材料。
第十八條評審工作由管委會辦公室組織成員單位對申請救助的對象進行摸底調查,并提出初審意見。管委會根據辦公室提供的初審意見,研究確定救助對象及救助標準、救助年限。
第十九條旗總工會、紅十字會、教育助學中心、民政等單位實施救助,須從管委會辦公室擬定的救助人選中確定救助對象。
第二十條其他單位、機構及社會捐助者自行救助的對象名單要及時報送管委會辦公室備案,避免重復救助。
第八章公示
第二十一條所有被資助對象及資助標準、資助年限將均進行公示。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受管委會委托對助學金進行監督、審計,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助學金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能擠占、挪用。對于擠占、挪用助學金者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救助學生如在救助期間有違法行為或被學校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的,取消其救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