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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拆遷工作經費管理,規范拆遷專項資金的使用,根據《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費安置辦法》(政發號)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建設重點工程項目,其他基本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拆遷工作經費是指因投資城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其他項目需拆遷房屋和廠房等而發生的必要費用。
包括拆遷安置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辦公費用、燃油費、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工資、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業務招待費、拆遷現場津補貼、拆遷成績顯著獎勵等。
第四條城市建設重點工程拆遷工作經費列入工程項目成本。
從項目資金中支付,以拆遷面積為標準按每平方米6元提取。
第五條拆遷安置工作主要負責部門(國土局、建設單位或指揮部等)、鄉鎮和村組根據工作經費總額,分別按40%、30%、30%的比例列支。
第六條各建設單位或指揮部要加強拆遷工作經費管理,合理控制拆遷工作成本。
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拆遷工作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使用拆遷工作經費的,由相關部門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七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