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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28號)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是以不動產、建筑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不動產、建筑業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承接建筑業工程項目為管理對象,以不動產銷售、建筑業為控管手段,通過對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基本情況、稅收征管信息數據的采集、分析、比對,對不動產、建筑業稅收實施監控,實現不動產、建筑業稅收的科學化、精細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條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受理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的項目登記;
(二)對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的登記信息、納稅申報信息、入庫信息進行采集、匯總、傳遞、比對和分析;
(三)對稅收政策進行宣傳解釋,及時反饋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四)掌握不動產銷售、建筑業工程項目進度及工程項目結算情況;
(五)根據不動產銷售、建筑業工程項目進度監控不動產和工程項目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情況,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六)監督納稅人合法取得、使用、開具不動產銷售和建筑業;
(七)不動產銷售及建筑業工程項目竣工后及時清繳稅款,并出具清算報告;
第四條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管理:
(一)在我省范圍內從事不動產銷售、承包建筑工程項目,應在取得不動產銷(預)售許可證或不動產銷售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并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信息,如實填報《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辦理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
1.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2.不動產銷售許可證、建筑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3.不動產銷售合同、建筑業工程施工合同;
4.納稅人的開戶銀行、賬號;
5.中標通知書等建筑業工程項目證書;
6.《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適用異地施工建筑企業);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納稅人承接異地工程項目的,應在外出施工前,持稅務登記證副本、書面申請書、建設規劃許可證、承接工程合同書、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以及經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憑《外管證》在應稅勞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建筑企業報驗登記后,持上述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證件、資料辦理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
(三)納稅人已登記的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信息發生變動的,應自項目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及有關變更資料到應稅勞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工程項目變更登記。
(四)納稅人承建的工程項目有停緩建、非完工結算注銷的,應自有關部門決定工程項目停緩建、注銷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決定工程項目停緩建的相關文件或者文書及《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項目應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進行相應的登記。
停緩建工程需要續建、復工的,應自有關部門決定續建、復工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決定工程項目續建、復工的相關文件或者文書及《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續建、復工登記。
(五)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不動產的,應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預收售房款相關資料;建筑業納稅人承建建筑工程跨年度施工的,應按年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當年工程進度、工程結算等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上述資料登記備查。
(六)納稅人不動產項目銷售完結、承建的工程項目已竣工決算的,應自工程項目竣工決算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銷售結算表》《工程竣工決算報告》或《工程結算報告》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工程項目稅款清算。
納稅人承建的工程已完工決算但尚未結算的,納稅人應自工程項目完工決算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書面報告,說明未結算原因。
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工程項目清算時,應對工程決算價款、設備扣除等項目進行核實確定,同時清繳稅款,在項目稅款清算結束后,出具工程項目稅款清算報告,并注銷工程項目登記。
(七)納稅人承攬分包、轉包工程的,應自分包、轉包工程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項目登記手續;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人在分包、轉包工程協議書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包、轉包工程項目登記手續。
(八)納稅人未簽訂合同或協議及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應自開工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工程項目簡易登記,并提供書面材料,材料內容包括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工程項目名稱,工程項目地址、工程項目預算(預計)金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第五條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申報管理:
(一)納稅人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按照《營業稅納稅申報辦法》填報《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填報不動產銷售的納稅申報表。
(二)納稅人異地承建建筑工程除就異地工程項目在應稅勞務發生地進行納稅申報外,還應按規定向企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和《異地提供建筑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如自應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未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筑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的,應就其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三)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須分工程項目逐項申報。
第六條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管理:
對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區別不同情況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票納稅人。
(一)自開票納稅人。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為自開票納稅人,可以在不動產所在地、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自行開具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售的: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2.執行國家稅務總局《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3.按照規定進行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
4.滿足稅務機關規定的信息采集、票表比對要求。
(二)票納稅人。
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為票納稅人,由其不動產所在地或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其。
(三)不動產、建筑業自開票納稅人由設區市或縣(區)稅務機關審核,具體由各設區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七條自開票納稅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應稅勞務發生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建筑業統一》《銷售不動產專用》,并按規定登記保管。不得違反規定開具。
自開票納稅人在收到項目工程款或分包人收到總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時,應分工程項目開具,不得使用不合法憑證入賬。
第八條票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承建工程項目或承接分(轉)包工程項目的,須先在不動產所在地或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項目登記后,方可持以下資料到不動產所在地或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一)完稅憑證;
(二)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銷售不動產合同、建筑勞務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提供異地勞務時);
(五)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名稱、工程地址、質式結構、工程用途、工程預算、承包人、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主管稅務機關對開具的銷售不動產、建筑業應按工程項目逐戶建立收入臺帳,逐筆登記已開具的名稱、號碼、開具金額等相關信息。
納稅人異地承建工程項目完工,并進行工程項目稅款清算,應稅勞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注銷其項目登記時,應在《外管證》上簽注工程項目開具名稱、號碼、份數、金額,或出具《開具清單》。
第十條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日常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在不動產、建筑業納稅人進行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后,應按照稅源分類監控管理的要求,建立分戶分工程項目管理資料檔案和不動產、建筑業稅源分類控管臺帳。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要落實專人管理,并根據項目管理人員崗位職責,制定相應的崗位考核責任制。各項目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管理檔案。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管,深入工程項目地查看項目的進度或通過其他渠道,掌握不動產銷售、工程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及時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通過納稅人不動產銷售情況、工程項目建設進度、開具、納稅申報等信息,進行比對和分析,發現管理疑點,及時跟蹤管理到位。建筑工程項目竣工后應及時清繳稅款,并出具清算報告。
第十一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與規劃、建設、土管、房管等部門加強信息溝通,及時采集已批準立項的建設工程項目和工程招投標的基本情況,建立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信息數據庫。對所收集的工程項目相關信息分檢傳遞給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對轄區內工程項目、稅收征管、納稅申報等信息進行采集和分析,錄入工程項目信息數據庫,并制作紙質或電子文件上傳上級稅務機關。上級稅務機關要對所歸集的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信息進行比對,并將信息比對結果反饋各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二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充分應用“秦稅工程”征管系統,加強對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稅源監控,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的信息化、網絡化管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