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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縣城建設管理、規范城區建設行為,科學、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障縣城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縣城規劃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縣城總體規劃》,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后,方可進行建設。每個公民有權對違反縣城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根據《縣城總體規劃》規定,我縣縣城規劃區范圍東至穆家寨,南至千惠渠畔,西至朱家寨鐵路橋,北至北坡山頂。
第三條縣城建設管理實行集中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體制。縣建設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域內的單位、農(居)戶建設規劃管理工作,城關鎮、東南鎮人民政府配合建設局做好城內四村、城郊六村即(穆家寨、楊家莊、營溝、北坡、朱家寨、鄭家溝)的村容村貌建設整治、管理、村民居住宅建設和臨街沿路范圍內的個體私營戶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四條縣城規劃區內,單位、集體建設、村民(居民)住宅建設、管線建設、臨時建設必需申請用地許可,并嚴格按批準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單位集體建設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除外。
第六條村民宅基地的審批,應當符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要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村建設規劃,符合農村村民一戶一宅,建新繳舊、占補平衡的原則。
第七條城區村民宅基地審批面積標準,每戶不得超過二分,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宅基地申請戶要逐戶現場勘察,核準方位、四址和地類。
第八條村民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村民向所在村委會書面提交宅基地申請書;
2、村委會審核同意并公示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
3、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上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第九條村民宅基地審批后,由國土、建設、鄉鎮、村、組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方位、四址、地類勘測、定址放線。
第十條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縣城建設管理實行由建設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制度(即“一書兩證”)。
1、選址意見書的辦理程序
(1)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和建設功能要求、建設依據、規模、選址地形圖等有關文件資料,向縣建設局提出選址申請;
(2)縣建設局根據規劃要求,提出項目選址初步方案,會同環保、土地、電力、氣象、消防和設計單位等方面現場勘察,分析論證確定選址方案;
(3)根據審核確定的選址方案,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建設單位持批準的計劃任務書、選址地形圖,向縣建設局提出定點申請;
(2)縣建設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按照縣城規劃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道路紅線、建筑紅線、建筑退讓、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化率、高度控制、景觀設計、工程管線、設計標高、環保、消防、氣象、抗震等規劃設計要求。
(3)審核建設單位提交的規劃設計總圖或初步設計方案;
(4)下達建設項目用地數量及位置座標,簽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審批手續。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建設單位持批準的項目計劃文件、建設用地批件和總平面規劃圖,向縣建設局提出建設申請;
(2)縣建設局根據縣城規劃和建設項目功能要求,提出地面控制標高、建筑紅線、建筑體量、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層數、建筑性質、建筑立面造型、建筑裝飾、色調及環境協調等規劃設計要求,與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要求一并作為施工圖案設計的依據;
(3)審定設計方案,進行正式施工圖設計;
(4)審查施工圖,填寫建筑工程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5)辦理規劃定點手續,簽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縣城重要地段及主干道路交岔口或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現場定線,須由縣建設局報請縣政府批準或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辦理工程招投標及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城區村(居)民建設住房須持有縣土地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權批復原件和復印件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圖紙,按管理范圍向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鎮村(居)民建房申請表》,并征得四鄰同意簽字并加注村(社區、居)委會意見后,由建設局按規定現場核查定線。經審查符合《縣城總體規劃》和《縣城詳細性建設規劃》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會同申請人所在鎮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現場勘驗放線后,憑放線單方可正式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管線工程管理程序
1、建設單位持批準計劃文件,向縣建設局提出路由申請,填寫《管線工程申請表》;
2、踏勘現場,研究并確定管線工程路由方案,提出規劃要求,填寫《挖掘、占用道路申請表》;
3、現場測量定線,交納押金辦理開挖手續;
4、開挖后回填前,須經現場驗線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工程竣工驗收并提交工程檔案資料后,退回押金。
第十四條臨時建設,須經縣建設局審查批準,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收取一定的保證金,到期后無償自行拆除。
臨時用地,須經縣建設局審查同意,發給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向土地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在縣城規劃區內建房、開山、挖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棄垃圾等行為,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縣城環境,影響縣城規劃的實施。
對未經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私自進行建設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超過批準的數量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