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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幫助解決實行計劃生育家庭及育齡婦女在生產、生活、生育中遇到的實際困難,促進計劃生育家庭和諧幸福,引導人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規,在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政策基礎上,設立“生育關懷行動”基金,并制定本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生育關懷行動”基金是縣計生局、計生協會設立的主要用于扶助計劃生育特困家庭的公益性基金。建立“生育關懷行動”基金是以“聚焦生育行為”,緊緊圍繞政府支持、群眾有需求、企業愿資助的宗旨,著力于“關懷計劃生育困難家庭、關懷育齡群眾生殖健康、關懷獨生子女、關懷女孩健康成長、關懷基層計劃生育工作者和協會會員”的“五關懷”對象進行社會救助和扶持。
第三條縣政府設立“生育關懷行動”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管領導,縣計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計生協會等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生育關懷行動”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的職責是: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資金籌集,協調“生育關懷行動“基金使用、管理,討論決定重大基金扶助對象的審核、審批、發放等事務。
第四條“生育關懷行動”基金制度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開、公平、客觀、真實原則;
(二)對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發生重大和特殊困難時給予關懷和扶助原則;
(三)政府支持和黨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資助募捐相結合原則。
第五條“生育關懷行動”基金的主要籌集來源。
(一)省、市計生協會專項配套資金;
(二)縣財政補助;
(三)社會各界(包括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款或資助;
(四)“生育關懷行動”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條生育關懷基金的補助對象
(一)獨生子女夭亡或父母發生意外傷殘或死亡的;
(二)雙女戶家庭女孩或父母發生意外傷殘或死亡的;
(三)按規定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孩后,夫婦一方已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在生產、生活上有特殊困難的家庭;
(四)從年起,已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婦一方或雙方發生意外傷殘或死亡,且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獨生子女戶、雙女戶家庭子女就學、就醫遇到嚴重困難的;
(六)因子女或父母重大疾病,遭遇其他意外事故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并符合我縣低保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
(七)基層計劃生育工作者或協會干部、會員因公受傷,遭受意外等特殊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
第七條“生育關懷行動”基金扶助標準: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視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助。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且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又有特殊困難的視情況每年給予一定數額的生活補助。
(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三、五、六項規定的視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助。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對有特殊困難的視情況每年給予一定數額的生活補助。
(五)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視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助。
生育關懷基金用于以上七個項目支出。未經“生育關懷行動”基金領導小組研究批準,不得擴大開支范圍。
第八條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計生干部、計生協會會員生產、生活,重點開展項目扶助,以種植、養殖、加工為基礎,支持扶貧脫困項目,視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九條“生育關懷行動”基金發放審批程序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家庭,可以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提交身份證、子女傷殘或死亡證明等有關材料,填寫《“生育關懷行動”基金救助申請表》,村委會審簽意見,加蓋印鑒,報鄉鎮計生部門。
(二)鄉鎮計生部門調查核實,簽署意見,提交鄉鎮政府行政辦公會研究審定后,加蓋鄉鎮政府印章,報縣計生部門。
(三)縣計生部門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報縣“生育關懷行動”領導小組審核研究批準。
(四)對批準列入救助的對象,在其所在村或單位公示一周無異議后,由縣撥付資金,鄉鎮救助金。
第十條“生育關懷行動”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計劃生育公益金的賬號向社會公開,常年接受社會資助。
第十一條“生育關懷行動”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并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生育關懷行動”基金實行收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對在申報、審批、發放“生育關懷行動”基金中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騙取“生育關懷行動”基金補助的,除追繳其非法所得外,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縣計生部門“生育關懷行動”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