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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推廣節能建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和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推廣節能建筑以及與此相關的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保溫隔熱、輕質高強的非粘土實心磚墻體材料。
本辦法所稱節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建筑能耗達到國家及省規定標準的建筑。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筑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筑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推廣節能建筑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墻體材料革新與推廣節能建筑工作。
各級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墻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筑的組織協調、規劃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經貿、財政、物價、土地、鄉企、環保、技術監督、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和推廣節能建筑的工作。
第六條省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制訂和編制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和節能建筑的設計、施工技術規程與通用圖集。
建筑設計單位在建設項目設計時,必須執行國家《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省實施細則》等技術標準和規程。
第七條建設項目設計審查,應有同級墻改管理機構參加。對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審查批準的節能建筑設計圖紙進行建設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
第八條禁止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或生產線。
對現有的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實行定點限產管理,不得易地搬遷生產粘土實心磚。
第九條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可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可視情況降低土地使用稅征收等級;
(二)對企業生產的含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爐渣等廢渣的墻體材料,免征增值稅;
(三)對以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墻體材料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
第十條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可無償使用有關企業排放的粉煤灰、煤矸石等工業固體廢料。排放單位應提供方便,并可給予適當的裝運補助。
第十一條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達不到標準的墻體材料,不得投入市場。
第十二條凡框架結構建筑物的填充墻、城市規劃區域內4層以上磚混結構建筑物的墻體,不得使用粘土實心磚。嚴格限制在圍墻和其它構筑物中使用粘土實心磚。
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必須率先采用新型墻體材料,推廣節能建筑。
第十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元向墻改管理機構繳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以下簡稱專項用費);對未按規定繳納專項用費的,建設行政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建筑工程主體完工后,經墻改管理機構檢查,按實際使用比例和節能效果相應退還專項用費。退還系數組成為:墻體占0.5,屋面占0.1,門窗占0.2,供熱采暖系統占0.2。對墻體使用孔洞率大于23%、小于33%的粘土多孔磚或單排孔砼空心砌塊,按實際使用比例的70%退專項用費。
第十五條專項用費分級征收。省(部)屬單位的建設工程,由省墻改管理機構征收。市以外的省(部)屬單位的建設工程專項用費,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工程所在地市墻改管理機構代收;地市、縣(市、區)的建設工程,分別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縣(市、區)墻改管理機構征收。
各級墻改管理機構征收專項用費,應持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收費票據。
第十六條縣(市、區)墻改管理機構向建設單位征收的專項用費扣除已退還部分后,15%上繳地市墻改管理機構;地市墻改管理機構收取縣(市、區)上繳的專項用費和向建設單位征收的專項用費扣除已退還部分后,15%上繳省墻改管理機構。上繳計算基數為當年收繳專項用費總額扣除當年返退部分后的余額數。當年上繳的專項用費下年1月底前足額上繳。
第十七條專項用費必須用于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與節能建筑事業,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截留、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下列建設工程免繳專項用費:
(一)道路、橋梁、航道、給排水設施等建設工程;
(二)農田水利建設工程;
(三)環境污染治理和“三廢”綜合利用建設工程;
(四)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建設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修繕工程;
(六)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免繳的其他工程。
第十九條按規定返退建設單位后剩余的專項用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新型墻體材料的研制開發及推廣應用;
(二)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的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
(三)墻體材料革新與推廣建筑節能工作經費;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與推廣建筑節能的宣傳、培訓、獎勵。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按照節能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批準的節能建筑設計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工業固體廢料排放單位向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收取費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或者易地搬遷生產粘土實心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繳納專項用費,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補收專項用費,并按日征收1‰的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上繳或未足額上繳專項用費的,由上級財政部門責令上繳,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減免、截留、挪用專項用費的,由上級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單位和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按比例退還專項用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建設行政部門、墻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