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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預防和及時糾正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家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和《省依法行政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本區行政執法人員發生行政執法過錯行為,但尚未達到違法違紀程度的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本區行政執法機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執法為民,公平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權力與責任相一致,責任與懲處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對象和范圍
第四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對象是各級行政執法責任人。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活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執法過錯:
(一)不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執法。
(二)違反法定程序執法。
(三)違法委托、指派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超越職權擅自設定行政處罰或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
(四)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的處罰不開具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憑證。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需要依法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行為。
第五條過錯責任人的確認:
(一)承辦人員在其職責權限內直接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出現錯誤的,該承辦人員為過錯責任人。
(二)經部門負責人審批、核準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出現錯誤的,部門負責人為過錯責任人。
(三)經集體討論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出現錯誤的,行政決策人為過錯責任人。
第三章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形式和程度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有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在糾錯的同時,根據其性質、情節、后果,給予下列形式的責任追究處理:
(一)情節輕微,在街辦范圍內產生負面社會影響,未產生危害后果的,責令糾正、道歉,批評教育;
(二)情節較輕,在區級范圍內產生負面社會影響,危害后果較小的,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三)情節嚴重,在市級范圍內產生負面社會影響,危害后果較大的,收回行政執法證,暫停其執法資格,離崗學習;
(四)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在市級以上范圍產生負面社會影響,危害后果嚴重,需行政賠償的,取消執法資格,調離崗位。
第四章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權限和程序
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其內部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由區監察局調查并提出監察建議,報區政府專題會議審定;行政執法機關對本機關發生的行政執法過錯行為不按規定調查處理的,區監察局可以責令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調查處理,并按時限報結果。
第八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在調查的基礎上作出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書。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
(四)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依據;
(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的處理決定;
(六)不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處理決定的申訴途徑、期限和方式;
(七)作出決定的機關必須加蓋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的印章,并簽署日期。
第九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案件的當事人不服過錯責任追究決定的,應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作出決定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關申訴。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有關情形的,可以依法向監察、人事(組織)部門申訴。申訴期間,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條追究機關應完善責任追究資料檔案的管理。執法過錯責任資料檔案應包括:案件來源、立案審批表、調查的證據材料、領導審批意見、追究決定書、執行情況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