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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評價中小企業的信用狀況,規范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信用評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小企業信用評定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中小企業信用狀況按照“統一標準,集中建檔,分別授信,動態管理”的要求進行評定管理。
統一標準。就是對中小企業信用狀況的評定統一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集中建檔。就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統一格式和內容,集中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檔案,逐步過渡到統一的電子信用檔案。
分別授信。就是金融機構對不同等級的中小企業依據上級行(社)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確定信用額度。
動態管理。就是對中小企業信用狀況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監測考核一次,對符合條件的予以重新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降級或取消信用等級。
第五條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設置。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統一設定為AAA、AA和A三個等級。
第六條信用中小企業由縣政府統一授牌。
第二章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委會及其成員職責
第七條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評委會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人行縣支行負責人任副主任,農行縣支行、縣農村信用聯社、郵政儲蓄銀行縣支行、國稅局、地稅局、經貿局、中小企業局、工商局、質檢局、法院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負責中小企業的評定和建檔工作。
第八條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縣政府負責本轄區信用體系建設的組織、管理督導和推動工作,加強宣傳推介;指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檔案、開展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協助金融機構吸收存款、清收到逾期貸款;負責落實政府對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
人民銀行縣支行負責協調、指導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各金融機構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和各自上級主管行(社)制定的有關辦法,參與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參與評定和考核調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工作,并根據資金供求狀況合理確定信用企業的授信額度,加大信貸投入力度,落實對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門負責向評委會提供中小企業是否誠實守信、合規經營等相關信用信息,在職權范圍內參與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向評委會提供中小企業依法納稅等相關信用信息,在職權范圍內參與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經貿局、中小企業局負責向評委會提供相關企業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資產負債情況,在職權范圍內參與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質檢局負責向評委會提供相關企業的產品質量情況,在職權范圍內參與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法院負責向評委會提供相關企業的經濟案件的訴訟信息,在職權范圍內參與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第九條評委會組成人員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誠實守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
第三章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條件和標準
第十條信用中小企業的基本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在本縣轄區內,且在本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二)具有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
(三)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經營場所為自有或固定;
(五)誠實守信,無不良行為或毀約記錄;
(六)具備運用和清償貸款的能力;
(七)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無不良信用記錄。
綜合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償還記錄指標為滿分的可評為AAA級信用企業;80分≤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償還記錄為滿分的可評為良好AA級信用企業;60分≤得分<80分的可評為一般A級信用企業。
企業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道德品質一般、經營主體業務穩定性和持續性較差、經營場所不固定、經營管理水平較低、償債意愿和償債能力較差、無清償債務的能力或有逾期銀行債務已經超過90天的中小企業不得評為信用企業。
第四章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程序
第十一條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程序。
經中小企業申請,由縣評委會按照信用中小企業評定內容和標準逐項打分,并對其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填制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表,初步確定信用等級,將確認的信用等級在全縣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縣政府會同人民銀行及相關金融機構授牌。信用等級評定表自留一份,人民銀行縣支行及金融機構各保管一份。
第五章信用檔案建立和管理
第十二條中小企業的信用檔案建立和管理
中小企業信用檔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法人代表姓名及高級管理成員信息、企業法人代表家族成員信息、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債權債務情況及還款履約記錄、資產負責情況、現金流量情況、經營成果情況、企業重大事項、對外擔保情況、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等。
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檔案由人民銀行縣支行和金融機構依據審定的信用等級評定表建立和管理。
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檔案每年更新兩次。當年的6月20日前完成上年末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更新工作,當年的9月20日前完成當年前半年的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更新工作。信息更新工作由人民銀行縣支行負責,各金融機構及相關中小企業配合。
第十三條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要建立信用檔案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檔案保管、調閱、使用登記審批制度,依法保護中小企業的信息安全和商業秘密,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不良影響的,應依據的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信用中小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對信用中小企業由金融機構按各自信貸資金供應情況和上級行(社)有關要求分別進行授信;
(二)信用中小企業在同類貸款利率的基礎上給予一定比例優惠;
(三)對評定的AAA級的信用中小企業,在授權范圍內予以重點支持;
(四)對評定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前景好、產品有市場及全縣重點企業、龍頭企業等信用中小企業,予以優先支持;
(五)優先為信用中小企業提供金融產品、信息、理財等綜合金融服務;
(六)政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項目和資金。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評委會信用等級評定要客觀公正、真實準確、全面完整。
第十六條中小企業信用等級的信用牌證由縣政府統一制作,信用牌證必須擺放在醒目位置,并根據動態監測評定結果適時進行調整更換。
第十七條縣政府及各評委會成員單位要以信用創建為依托,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宣傳推介和信用體系建設經驗的總結推廣工作,努力發揮信用企業的示范帶頭作用,營造誠實守信的環境氛圍,加快全縣整體信用環境建設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