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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局車輛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行車安全,更好地為全局工作服務。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全局車輛管理本著安全、節約、高效的原則,確保公務用車的前提下,不斷提高車輛服務質量。
第二章車輛調配
第三條全局車輛管理實行統一監管與分散管理相結臺的模式。
局機關、監察支隊、監測站、環科所、環境信息中心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監督管理,各單位分別派發,并實行以車定人、專人駕駛。
第四條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由局辦公室統一調配。局主要領導配備工作用車,其他領導工作用車相對固定。
(一)局領導出差在外超過3個工作日的,其服務用車在局領導外出期間由辦公室統一調度安排。
(二)各處室因工作需要必須用車的,由各處室負責人向局辦公室提出用車申請,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在確保局領導工作用車的前提下,視情況調度安排。
(三)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市環境科學研究所、環境信息中心部門的用車可自行安排,如遇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情況,辦公室可統一調度。各處室雙休日加班或晚間加班的,原則上不安排工作用車,確有需要的,需提前告之辦公室。
(四)非領導用車又未經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或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市環境科學研究所、環境信息中心負責人同意出車的,視為私自出車。凡私自出車者按《市環保局車輛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未經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或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環境信息中心負責人同意,車輛不得外借。
第五條車輛使用單位對本單位的車輛應加強管理,指定專人負責。
第六條各單位公務車輛必須在局院內集中停放。值班車輛按要求待命,擅自不得外出。
(一)因特殊情況,個人確需要借用車輛,必須履行借車手續,并報局領導審批同意,其車輛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借車人負責,損壞車輛照價賠償。
(二)未經批準擅自使用車輛,駕駛員除繳納車輛使用費每車每天人民幣50元外,車輛使用者在全局通報批評。
第七條局屬各單位車輛嚴禁工作人員公車私用,車輛管理負責人應根據本部門的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車輛,工作之余應嚴格在指定點停放。
第八條各單位車輛需要出市境外的,需征得局領導同意并報局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車輛駕駛
第九條原則上車輛由專職司機駕駛,若專職司機不到位,車輛管理負責人應指定有駕駛證且具備一年以上駕駛經驗的駕駛員負責駕駛。
(一)局屬車輛不得隨意交由他人(包括家屬)駕駛;因工作需要需由他人駕駛時,應征得局領導同意,方可駕駛,但必須持有駕駛證,且駕駛經驗豐富的人員駕駛。否則,發生事故和造成經濟損失的一切責任由交車人承擔,并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二)未請示局領導同意,不準將車輛借給外單位人員使用;禁止將車輛交給無證、證件失效和無關人員駕駛學習等訓練使用。
第十條局屬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車輛安全工作,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宣傳教育。局辦公室要經常組織司機學習安全知識,做到“三查一總結”(查安全觀念、事故隱患、安全制度的落實,總結經驗教訓)。
第十一條駕駛人員應熟知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省、市有關交通法規和規定,按章行駛,確保行車安全。對違反上述規定,違章違例駕駛而受到公安交警部門處罰的,一切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二條加強對車輛的檢查、保養,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干凈,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性能,發現故障及時報告并排除,做到故障排除不過夜,上路行駛不帶病。
任何人不得要求司機帶病出車。因個人原因導致車輛損壞的。由當事人負責修理,損壞嚴重的在全局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車輛應按規定停放,必須檢查車輛是否安全鎖好,確保車內物品及證件安全,必要時帶走所有行車證件和資料。
凡屬亂停放被公安機關處罰,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其費用一律不予報銷。路邊停放屬違章行為而造成車輛損壞,由當事人負責修理。
第十四條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公車從事營業性活動,違者沒收非法所得,并予以處分或辭退處理。
第十五條駕駛員應遵守局各項管理制度,確保車輛正常運行。
(一)駕駛員平時要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缺勤。無出車任務時,須在所在單位待命。無故缺勤或上下班遲到、早退的,按照局《考勤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
(二)駕駛員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調度派車的,責令待崗1-3個月,待崗期間發基本工資,井給予相應的處理。
(三)通訊工具不通又無正當理由的,視情扣發當月電話費補貼。
(四)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局保密制度,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問的不問,不搬弄是非,不做有損單位形象的事。
(五)駕駛員如休假、出差,應辦理有關車輛移交手續。
第十六條因工作需要和其它原因,部門之同衙要調整車輛和移交車輛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移交手續,由雙方當事人到局辦公室當面清點證件和確認車輛并填寫移交車輛登記表。否則,一切責任由接車人負責。
第四章車輛維修、用油、保險管理
第十七條車輛維修、加油按規定實行定點制度。采取擇優形式,按照價廉、質好原則,由局辦公室按財政部門要求,確定維修、加油點及保險服務商。
第十八條車輛實行定點維修保養,汽車維修廠在市財政局招標確定的廠家中選擇維修,并建立車輛維修檔案,一車一卡,詳細記錄。指定維修保養點原則上不少于2個,由辦公室提出初步意見后,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按規定需要政府采購的,實行政府采購。車輛在執行任務途中發生故障,確實無法到達指定維修點,當事人應報告局辦公室。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就近檢修。未經同意,在固定維修點以外維修,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凡調換機部件(如輪胎等)。必須帶回壞件。在外修理要有正式發票方可報銷。
第十九條車輛維修、保養都必須填寫《車輛維修項目申報表》,由所在單位車輛管理負責人對檢查維修項目、內容等審核后,報局辦公室審批。
第二十條車輛實行定點加油制度,所有車輛必須到局指定的加油站定點加油;不準私自在外站加油。特殊情況(如公差在外)應事前報單位車輛管理負責人同意。未經同意在定點油站以外的加油站加油,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十一條汽車燃油管理實行油票登記領取管理。
(一)每次加油前,車輛駕駛員須在單位加油本上如實填寫加油數量、姓名、日期進行登記,車輛負責人開據油票。任何人不得將油票轉借他人和其它車輛使用。
(二)車輛用油實行一車一卡制度,車用汽油與公里數掛購,各車駕駛員如實記錄車輛用油情況,各單位車輛管理人員核實后,報局辦公室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條車輛維修費用、用油數量由車輛管理單位審核簽字后定期交局財務結算。局辦公室每季度以書面形式向局領導匯報各車輛的用油、維修及其它費用。全年車輛維修費用、油耗明顯偏高又無合理解釋,或弄虛作假的駕駛員,一經發現,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正式職工當年考核一律為不稱職,并扣發當年考核獎。其中對油耗偏高的駕駛員,另從考核獎中扣除耗油超支部分油量油價的80%作為處罰(油價按全年最低價計算確定)。
(二)聘用人員視情況處以200元-1000元罰款,或予以辭退。
第二十三條全局車輛保險統一由局財務辦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保護好現場,并報交警處理和保險公司備案,同時向單位車輛負責人或局領導匯報。
車輛肇事后駕駛員必須在1個工作日內向單位車輛負責人提交事故經過書面報告。未經批準私自用車肇事,造成人員傷亡、財物和經濟損失的。事故所產生一切經濟損失由肇事當事人全部承擔。并根據責任事故大小,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車輛被盜竊,當事人要及時到當地派出所報案。并報告局領導和辦公室,同時按以下條款處理:
(一)公務用車因保管不善,亂停、亂放造成車輛丟失,參照市財政局公文條例執行,并追加當事人2000元一5000元處罰,同時當事人負責辦理一切索賠手續,并在全局通報批評。
(二)未經批準私自用車造成車輛被盜、被搶,保險公司未賠足額部分,由當事人全部賠償,并追加當事人2000元處罰,并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以上賠償款項統一交局財務室,不按時繳交應從工貸扣繳。
如當事人為臨時聘請人員,沒能力進行賠償,由其擔保人按照我局賠償辦法負責賠償。
第六章車輛登記
第二十六條每日由局門衛值班人員登記車輛出入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除110值班車輛以外)需要外出的車輛,請車輛單位負責人第二天向局辦說明原因。局辦將對車輛管理情況定期進行通報。
第二十七條節假日長假期間(五一、十一、春節等)對車輛(除監察車輛)進行封存,貼好封條,禁止動用車輛。
第七章車輛配備更新
第二十八條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應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車輛編制根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九條不得因領導干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務用車。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及豪華內飾,將公務用車配備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
第三十條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一條局領導每年與車輛管理負責人簽訂責任書,局辦公室車輛管理負責人于車輛駕駛員簽訂責任書,明確各自責任,保證車輛安全和行車安全。
第三十二條車輛應建立車輛檔案,實行一車一檔。檔案資料包括:車輛行駛證復印機、附加稅證復印件、購車發票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表復印件及事故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