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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住房供應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建設資金,促進廉租房建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央擴大內需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建設廳<關于實施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指導意見>通知>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準入條件
第二條購買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以下稱廉租房)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我縣常住城鎮非農業戶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鎮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家庭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4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未享受房改優惠政策購買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建房;
五)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出售價格
第三條城鎮廉租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出售價格根據不同時期建筑材料政府指導價編制的決算,根據我縣實際。由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廉租住房預決算,由物價部門負責審核廉租住房成本,確定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分年度審核確定,一次性定價銷售。成本價包括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主體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等。
第四章申請購買程序
應當由戶主向縣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第四條申請購買廉租房家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表;申請表由縣建設局統一格式)
二)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①《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②由社區出據。
三)由所在單位或所屬社區出具家庭住房證明材料。有房戶應提供現居住房屋所有權證或相應權屬憑據,租房戶提供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收據;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已連續領取6個月以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第五條廉租房按照“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登記—輪候”程序進行。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縣建設局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進行張榜公布,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縣廉租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核。
第六條縣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準予登記家庭的實際情況、房源供應情況。采用輪候、抓鬮、搖號等方式確定購買對象,并向申請購買廉租住房的家庭下達《廉租住房出售批準通知書》
第七條經縣廉租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批準其購買一套廉租住房。
第八條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申訴。
第九條經縣廉租住房保障領導小組批準下達《廉租住房出售批準通知書》后。繳款比例,抓鬮等方式確定樓層及房號,并按相應的比例實行樓層差別價格。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十條購買廉租住房。實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一條享受廉租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廉租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住房的房屋交付后。
第十二條已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可以優先申請購買現住廉租住房。與縣建設局簽訂《購房合同》后,房款未繳清前,按未繳房款產權比例繳廉租住房租金。
第六章辦理房產證
第十三條房屋交付給購房對象且購房款及相關費用繳清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權屬登記部門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產權”字樣,界定國有產權和私有產權的比例,并注明購房總價、準予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需補繳房屋總價的10%土地收益金和補足所有優惠、稅費。
第十四條購買廉租住房免征房屋產權契稅。
第七章上市交易、繼承與抵押
第十五條已出售廉租住房必須過渡為全部產權方可上市交易。并實行上市準入制度。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戶在繳清房款辦理產權證后6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轉讓、捐贈等。辦理產權證后滿6年的要上市交易的可按購房合同約定的公私產權比例并參考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向縣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補足國有產權的價款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時按屆時交易相關規定繳納稅費辦理過戶手續。將所購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六條購房對象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原售價扣除折舊后回購。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租或出售。
第十七條所購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產權的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且繼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政府通過回購方式,所購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產權。將被繼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額折價補償給繼承人。
第十八條僅獲得有限產權的房屋。產權人不得將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貸款。
第八章售房資金的管理
第十九條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實行廉租住房出售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部門是廉租住房出售資金的管理部門。縣財政開設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第二十條出售房屋時。購房戶根據相關證明,直接將資金繳入財政部門住房資金專戶。
第九章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用于實物配租或取得共有產權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實施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取得共有產權的廉租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維修資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按照售房款的3%統一管理。待該區域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按規定程序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建設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與縣發改、財政、國土、民政、統計、稅務、街道辦等部門加強溝通與協作,切實推進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加強對廉租房的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檔案建設及管理、專項資金使用、保障實施等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對在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擅自將廉租住房轉售、轉租、轉借的有關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不為其辦理手續。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擅自更改房屋結構或用途的將收回其所購買的廉租住房。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無條件限期收回所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繳房租;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無條件收回住房,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已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對將共有產權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者,經年度審核。必須退回廉租住房,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