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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促進檔案宣傳工作,加強對檔案期刊、書籍及音像制品的管理,更發際為發展檔案事業服務,根據中央宣傳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和廣播電影電視部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期刊為固定名稱、國內統一刊號或內部刊號、按時間順序編號成冊的連續出版物,所指書籍為檔案教材、檔案專業論蓍、檔案史料匯和其它綜合類圖書,所指音像制品為反映檔案和檔案工作內容和電視片、錄像片、錄音帶等。
第三條國家檔案局對檔案系統出版的期刊、書籍、音像制品實行宏觀管理,對其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
第四條檔案部門編輯、出版、發行期刊、書籍、音像制品要接受同級新聞、出版、文化和廣播電視部門管理。
第五條檔案期刊、書籍及音像制品,要以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檔案工作的法規、方針、政策,促進檔案事業的發展為宗旨。
第六條檔案期刊、書籍及音像制品不得刊載下列內容:
(一)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志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或煽動叛亂、暴亂的。
(二)煽動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
(三)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實施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的;
(五)煽動民族、種族歧視或仇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六)宣握手兇殺、淫穢色情或教唆犯罪的;
(七)誹謗或侮辱他人的
(八)妨害司法部門公正審理案件的;
(九)法律禁止刊載的其它內容。
第七條檔案期刊的編輯、出版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明確的辦刊宗旨和編輯方針;
(二)健全的編審制度;
(三)有符合條件的主編和一定數量的專職編輯;
(四)必要的經費來源和出版、印刷、發行等條件。
第八條檔案音像制品要從內容和技術質量上從嚴把關,不得粗制濫造,如在全國范圍發行和對國外交流,應報國家檔案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
第九條檔案期刊、書籍、音像制品的編輯,出版和制作要優化選題,提高質量,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并努力改善經營管理。
第十條各省、自區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主辦的檔案期刊和對外公開發行或公開播放的音像制品在出版、發行后,應將期刊每期二份、音像制品一盤和檔案書籍出版登記報表送國家檔案局綜合科教司宣傳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