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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車體廣告的設置和,加強戶外流動廣告的管理,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范圍內設置、車體廣告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車體廣告是指在掛有本市號牌機動車的車體上噴涂、繪制、張貼的經營性、自設性或公益性廣告。
第四條市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局是車體廣告設置的審批機關。負責確定車體廣告設置的方式和位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車體廣告的登記管理機關,市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局和市公安交警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車體廣告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經營性車體廣告允許在下列機動車上設置:
(一)公共汽車;
(二)長途客車;
(三)專業運輸單位的廂式貨運車;
(四)其他經過市公安交警部門和市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局認可的車種。
第六條在下列機動車上允許設置本單位的產品、商標等內容的自設性廣告:
(一)大客車;
(二)9座以上旅行車(不含9座);
(三)廂式貨車。
第七條設置和車體廣告的單位應當在廣告設置前,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后,向市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局提出申請,填寫《市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書》,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廣告合同;
(二)廣告使用協議;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予提交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四)廣告設計樣稿和效果圖;
(五)應予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上述證明文件齊全后,市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局予以受理,并應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局核發《市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書》。
第八條僅在社會自有車輛車身兩側標注明單位名稱、地址、電話的,不需辦理廣告設置審批,但文字、數字的設置位置只能在車身兩側,且高度不得超過車高的10%。
第九條設置車體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經審批,任何單位不得設置車體廣告;
(二)廣告中必須在顯著位置標注《市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書》批號、廣告設置單位名稱和廣告登記有效期;
(三)按審批的數量、形式、規格、時間、畫面、色彩和文字等內容,不得擅自更改;
(四)出租轎車不允許設置車體廣告,公交車輛只允許在車身兩側和車尾部位(不含后窗玻璃)設置廣告,其它車輛只允許在車窗玻璃以外的車身兩側位置設置廣告,但兩側車身面積(不含玻璃)的三分之二以上必須保留車身原顏色;
(五)廣告的設置和不得改變車輛的基本技術參數;
(六)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并書寫規范、準確。
第十條車體廣告的設計、制作不得粗制濫造,畫面和色彩應當與車體相協調。
第十一條車體廣告應做到整潔、安全、美觀。廣告到期未及時更換或覆蓋的,視作未經審批廣告;畫面嚴重污損、脫落的應及時自行修復,否則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局依法責令廣告經營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暫停該廣告經營單位的機動車車體廣告設置。
第十二條凡未按照本規定所確定的方式、位置設置車體廣告的,由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強制清除。
第十三條外省市在本市從事廣告宣傳的車體廣告參照本規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