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儲備糧管理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省省級儲備糧有關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管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市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五條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和省上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
條六條市糧食局會同發改委、財政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并對市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隴南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不得隱瞞和積壓。
第二章市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九條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市糧食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共同下達承擔儲存市級儲備糧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第十條市級儲備糧實行輪換制度,根據儲備糧收購時間、質量、儲存條件,每儲存35年輪換一次,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市級儲備糧的年度輪換數量,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審批并按照批準的年度輪換計劃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備案,并抄送市農發行。
第三章市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二條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糧食購銷企業,經市糧食局審核確定承擔儲存市級儲備糧任務。
第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為當年或上年生產的新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市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將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報告市糧食局。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糧輪換。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十九條市級儲備糧所產生的儲備費用參照中央和省級儲備糧的費用補貼標準執行,即保糧和輪換費用實行定額包干,儲備糧成本價的貸款利息據實補貼,由市財政局按季核定后撥付給市糧食局;市糧食局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市農發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一條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發行根據市場價格核定。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二條市糧食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依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市糧食局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下達動用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發現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市糧食局應當及時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承儲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市糧食局、財政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對本企業的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一條市糧食局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市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督。承儲企業對市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發現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市財政局、市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和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儲備糧的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