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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鎮村土地違法違規現象有上升趨勢,國務院關于推進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后。為維護和規范我市土地市場秩序,堅決打擊非法占用、買賣集體土地等土地違法行為,加強土地使用監管,穩步扎實推進國際旅游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如下:
一、依法使用土地。每個公民和單位應盡的義務,每個公民和單位應自覺遵守土地管理法規,樹立土地法制觀念,合法用地,自覺維護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凡有下列情形的均屬違法違規占用集體土地的行為:
一)未經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二)未經合法批準。
三)未經合法批準。
四)以興建農莊、觀光農業、設施農業等為由。
五)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體土地以聯營合作等名義建設“小產權房”行為;
六)私自轉讓、倒賣宅基地的行為;
七)村集體經濟組織私分宅基地的行為。
三、對非法買賣集體土地的行為。沒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綜合執法部門或各鎮人民政府將依法拆除違法建筑。
四、嚴禁非法買賣、占用集體土地。對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五、對非法占用集體土地的行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其中,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并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嚴重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4號)第三條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六、凡在非法占用或買賣所得的土地上施工建設的自本通告之日起立即停工停建。聽候處理。
七、堅決執行《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瓊府6號)文件精神。各區、鎮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土地執法監管的責任主體,區、鎮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各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履行其相應職責的直接責任人,經辦人員是具體負責人。
八、黨員、村干部、國家干部參與非法占用、買賣集體土地等土地違法行為的將按照黨紀、政紀從嚴查處。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土地違法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十、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執行。